浅谈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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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

[摘要]审查起诉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确保起诉的合理性,防止滥用公诉权。审查起诉阶段对认罪案件进行快速处理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简化认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不但有利于快速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还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认罪;审查起诉;简化;诉讼经济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一是对被告人认罪的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二是在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外另设了一个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简化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6年颁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依法快速办理;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以下简称《实验方案》)中提出了一些简化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思路,并进行了相应的试点。但简化审查起诉程序改革仍处于探索之中,许多制度仍不完善,理论上也缺乏足够的论证和实证研究的支撑,研究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模式选择

在认罪案件中,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适用何种模式的认罪诉讼程序,有不同的选择。一种是单一程序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不论是重罪案件还是轻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都适用同一种认罪诉讼程序。另一种是多元程序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重罪案件适用的认罪诉讼程序不同于轻罪案件。

从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认罪案件采取的是多元程序模式。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认罪案件有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一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二是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这两种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不同的,从我国的刑罚观以及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采取多元程序模式是比较合适的。因为犯罪行为不仅被视为对社会秩序的违反,还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而且,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吸收了一些对抗制因素,但法官仍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另外,认罪案件诉讼程序虽然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对效率的追求,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与效率妥协的结果,因为追求效率必然会有牺牲公正的可能性。在重罪案件中,这种牺牲公正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其适用的认罪程序不能与轻罪案件相同。

二、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简化的理论基础

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简化的最大理论基础就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诉讼经济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之一。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简化的理论基础还在于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目的就在于迫切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迅速的处理。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主动放弃自己权利的情况下,缩短办案期限,对案件进行快速处理,从某种意义来说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一)不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事实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各种各样,千差万别。正是个案的多样性决定了审

查起诉程序的复杂性。针对繁简不同的刑事案件,应当设计期限不同的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大量的认罪案件。在认罪案件中,正因为有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才变的相对简单。但我国所有的公诉案件均适用同样的审查起诉程序,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关法律也未对审查起诉程序作任何简化。无论是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还是从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看,我国都应当考虑简化认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

(二)我国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较长,具有简化的空间

审判中心主义认为,只有审判阶段才具有最典型的诉讼形态,才能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护,才能为被追诉人提供充分的辩驳机会,因此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是诉讼的中心,必须遵循较高的程序公正的标准,才能作出涉及被追诉人自由、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最终决定。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采取的是审判中心主义,因此,庭审简化的空间较小,一些最低的程序公正标准也不应突破。相反,审前阶段是审判的准备程序,不必遵循与审理程序同一的标准,所以具有较大的简化空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是一独立的诉讼阶段,程序相对复杂,主要包括阅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制作书面的审查报告,审查处理意见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实践中,办案案件的检察官一般都会用足案件的审查期限,而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可以为六个半月。在审查认罪和非认罪案件时,都以法定期限为准。但事实上,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在阅卷完毕后便可迅速作出。正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难易不分,使得简化审查起诉程序具有较大的空间。

(三)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有快速审判的意愿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更愿意选择效率,选择尽早结束诉讼。事实上,几乎所有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都倾向于选择放弃抵抗,得到快速审判。

根据调查发现,我国审前羁押的比率较高,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均处于被羁押状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一般与审理期限相同,这就意味着,审查起诉的期限越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越久。我国审前羁押的场所看守所的条件远不如服刑场所监狱。刑事诉讼程序期限越长,对犯罪嫌疑人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因此,犯罪嫌疑人可能急切地希望案件能够尽早进入审判阶段,早日得到确定的刑罚,进入监狱服刑。所以,大量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快速审判的意愿。

三、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途径

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的简化应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改革目标,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试验方案》的要求,从工作实际出发,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的联系与沟通,制定相关认罪案件办理程序规则。(一)扩大认罪案件范围

根据《意见》的规定,我国能简化审查起诉程序的认罪案件,基本上只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刑案件。但是,《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我国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认罪案件,包括除死刑以外的所有案件。可见,对于认罪案件,在审判程序的开庭审理阶段都可以简化,那么审查起诉程序理所当然可以简化。而且,审查起诉程序简化后,仍有审判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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