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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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北京市律师的执业水平,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完善和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违规查处工作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督和纪律处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2、对于会员在执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作出处分;
第四条纪律委员会及其委员和工作人员在参加调查、处理、调解工作时,应当以公正和独立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纪律处分决定由纪律委员会执委会讨论决定,以纪律委员会的名义发布,由律师协会秘书处执行。
第二章纪律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纪律委员会由三十四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
第八条纪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2、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3、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4、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纪律委员会独立地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处分和执业纠纷调解。
第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律部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五名由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的委员组成纪律委员会执委会。执委会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对经评审后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或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请讨论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执委会的决定应当
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凡拟决定的事项获得超过半数成员的赞同即为通过。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纪律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参加纪律委员会的会议;
2、享有纪律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按时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
4、公正廉洁,维护纪律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5、向纪律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6、接受纪律案件时享受律师协会的津贴。
第十四条主任委员有以下职责:
1、全面领导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纪律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2、制定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纪律委员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3、召集主持纪律委员会会议;
4、执行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5、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6、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7、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副主任委员有以下职责:
1、协助主任委员及时、高效地完成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2、审核纪律委员会委员做出的关于投诉案件的评审意见;
3、协调纪律委员会各工作小组的工作;
4、在纪律委员会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纪律委员会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中营私舞弊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中止其职务并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纪律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纪律委员会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注册或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纪律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放弃纪律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纪律委员会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或者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纪律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要求补选委员。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纪律委员会委员除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外,其余三十名委员共分成十个工
作小组。纪律委员会执委会指定的各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本组工作,召集小组会议。
第十九条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律部依组别顺序轮流向各工作小组分派投诉案件,分别由该工作小组的主评审人、协助复核人和监督会签人组成纪律法庭。
第二十条各个纪律法庭的主评审人、协助复核人和监督会签人应当由该小组成员按顺序轮流担任。
第二十一条审查案件的委员的职责:
1、主评审人职责:认真、独立地审查投诉案件,制作评审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卷宗和评审报告移交该案件的协助复核人。
2、协助复核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评审报告后,独立地复核评审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可信、主评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评审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评审报告及本人的复核意见移交该案件的监督会签人。
3、监督会签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评审报告后,独立地复核评审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可信、主评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评审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评审报告及本人的会签意见转回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律部。
第二十二条如纪律法庭成员的意见发生分歧,主评审人应当召集纪律法庭进行讨论,并可以邀请负责该纪律法庭事务的副主任委员和行业纪律部工作人员参加。对于案情复杂或案件影响较大的,主管副主任委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提请纪律委员会执委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如果纪律法庭成员需要对投诉人或者被调查的会员进行询问时,须事先通知行业纪律部,按照行业纪律部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纪律法庭成员不得私下与投诉人或者被调查的会员接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委员会规则(试行)》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