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力,司法,途径]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提升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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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提升途径
摘要司法兼具建立司法权威和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双重历史任务。只有司法具有了公信力,才能保证司法的历史任务得以顺利完成,同时,司法具有公信力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和必要基础。然而当今社会,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令人堪忧,因此,必须深刻分析其成因,采用有效的方法,改革和建设司法体制,重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
作者简介:徐小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当今中国正在经历历史性的社会转型,即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及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渐成熟与政治体制、政府职能定位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关键时期。在各种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下,我国的信用危机日益加剧,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司法作为终结各种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各种矛盾激化中也不断暴露出自身的缺点,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不断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虽然近些年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判决结果不及时执行、法官裁判不公等,不仅使司法逐渐失去了公众对其应有的尊重与信赖,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地位,使得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举步维艰。
一、司法公信力释义
(一)司法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与近代三权分立学说有着不可忽略的关系,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利分立的学说,后经英国洛克等思想家的继承,形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的“三权分立学说。这三种权利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既互相牵制又维持一定的平衡,达到分权的效果。司法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不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西方国家的通说。我国对于司法的内涵有很多不同的表述,其中以下三种学说最为突出:广义说、折中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安全机关等)代表国家对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追究,并以强制力将国家意志付诸实施的活动。”折中说认为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则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的职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因此,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司法主体。狭义说即世界各国通行的观点,认为司法权仅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司法仅指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目前我国司法不公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现象主要出现在法院体制内,所以本文采狭义说,认为司法仅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活动。
(二)公信力
公信力,我们一般解释为使民众信任的力量。它是人在社会生活的潜移默化中形成的一种很自然的意识,自觉认为应当信赖什么,应当尊重什么。就目前的社会生活来说,公信力
是公共权力在社会公共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一种有关责任、公平、正义、民主、道义等的信任力。它是公共权力所拥有的一种无形财富,能够使公众在非强制的情况下自愿信服和遵从公权力。
(三)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信力”综合而形成的一个全新概念。“司法公信力指的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与尊重的能力,它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可的程度上,包括对法官的尊敬与信任,对司法过程的信赖与认同等。”司法部门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通过公众的理性评价来得出结论,人们对司法部门的信任程度越高,则说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较大,反之,则说明司法部门出现了信用危机。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加强,人们也越来越愿意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公众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需求,而在此时,司法由于自身现阶段的缺陷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求,导致我国司法的公信力越来越低,司法信用危机加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司法公开原则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原则之一,它能够使社会公众更
多地了解司法审判工作,进而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一般来说,司法活动关乎公众的切身利益,做不到司法公开则会引起大众的不满,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我国司法公开原则贯彻的比较不彻底,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三分之一法院未公开领导信息、陪审员的“陪而不审”、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限制旁听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可避免的对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了严重损害。
2.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众所周知,媒体在对司法中裁判不公、贪污腐败现象
进行披露和报道时,往往能引起社会更广泛的关注,从而实现舆论监督,迫使司法机关改正错误,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然而,媒体监督同样是把双刃剑,它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会因为自身的特性,只顾追求实效不顾事实而致使公众被误导,不能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在法官做出相关判决后,公众会普遍认为法院裁判有失公允,从而怀疑司法的公信力。
3. 法官整体素质偏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有特殊地位的法律
职业群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法官整体素质偏低主要是指法官司法能力素质偏低和职业道德素质偏低。在实践中,法官队伍参差不齐,法律知识结构不完善,不能及时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偏低容易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不尽心负责,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更有甚者还会在私下接受当事人或律师的贿赂,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
4. 法制文化的缺失。我国一直存在法制文化缺失的问题。由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风俗的影响,公众普遍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信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文化,使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
5. 以人为本思想难以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我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司法活动中的人本性比较缺失,使司法活动脱离了群众。这种现象绝对不会使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提高,反而会使司法逐渐失去群众基础,司法活动遭遇信任危机。所以,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绝不能缺失。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
1.历史原因。我国古代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近代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以我国具有很长久的封建历史传统。司法公信力的程度较低也深受这一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之所以得不到提升,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存在诸多的阻碍因素,如传统的人治主义思想、以皇权和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残余等。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致使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性仍然软弱。
2. 现实原因。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促进了司法的发展,但我们也应该
看到其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当今社会,人们对司法的信任逐渐由对人的信任向制度层面的信任转变,司法制度不完善,一旦在司法裁判中出现失误就很容易导致公众对司法部信赖,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程度的提升。
三、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长期实践证明,要想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不仅要考虑制度性措施,还要考虑非制度性措施。只有二者结合,在制度层面上对其提供保障,在非制度层面上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司法的公信力才能稳固得到提升。
(一)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建设
1. 回归司法权。司法权是与其他国家权力截然不同的一种权利,应当加以明确区分。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司法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异化的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使司法公信力遭到破坏,因此,司法权的回归是我国司法权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回归是司法权回归的重要途径,使司法权非行政化,使司法权非地方化,以此来做到司法权的真正回归。
2. 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不仅要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还要保障司
法主体职业化。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实现法律价值的终极目标,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首先要保证审判公开,让公众积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来。其次是要解决我国司法过程中存在的“执行难”等问题。一个案件有了判决,却最终也得不到执行,必然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判决宣布后,及时准确地执行,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而增强司法的权威性。最后是要进行诉讼费用改革,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贫困者,如果他们因为贫困而不能获得诉讼手段的救济,这就违背了司法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