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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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的财产权利
提要:本文运用一个产权模型,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我国目前农地制度中各项产权的归属、操纵及其由此而导致的法律文件的演变和修正,对农地合约和法律演变的约因、缔约过程及由此导致的资源配置状态和共有资源流失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对该领域里的一些观点:土地私有化、土地保障论等给予评述,提出了低成本地维护农民产权和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利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地制度私有产权维权成本
一、引言
土地产权制度是困扰三农问题的关键。就目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而言,土地所有权属是相当混乱的。法律明文规定,农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然而,农民集体是不明确的或者虚拟
的,那个不明确的产权归属实际上落在村委会手里,并演变成了目前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农地“租赁”关系,本质上讲这是村委会对农民共同所有土地的一种剥夺。从目前我国阐述农地制度产权关系的文献看,并未将农地的产权和所有权分开,在专门多时候甚至滥用,以至于不能在理论上给出明确的产权、所有权的概念或定义,从而导致的一些政策建议操作性差或脱离实际。从产权理论看,所有权和产权的概念差不多完全不同,所有权仅指法律上的一个归属或符号,产权则指实际上运用或操纵的财产权利。就我国农地产权归属而言,更重要地是农民具有哪些土地产权或能够操纵哪些权利及其这些权利的受爱护程度。
本文的结构是:除引言外,第二节构造一个产权、所有权模型,阐述了产权及其子权利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的性质;第三节剖析目前我国农地制度的产权结构;第四节,指出农地产权制度的结构性缺陷;第五节,讨论有关法案的法理、缔约过程及其本质特征;第六节,给出政策建议。
二、所有权与产权的性质
所有权和产权是近50年来制度经济学家和产权经济学
家讨论的核心问题。奈特在批判庇古《福利经济学》中关于社会
成本和私人成本分离时,准确提出了产权的所属所导致的合约选择和资源配置问题(Knight,1933),然而那个问题直到1960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发表后才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在奈特之前,几乎没有经济学家认识到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不同,甚至将其混用或通用,所有权和产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也未将其分开。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它有两层涵义:第一,所有权指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或转让权。第二,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权利。使用权指使用、经营财产的权利,这种使用和经营包括了对这些财产的占有或排它。收益权指享有财产现在和以后增值或损失的权利。处理权指处置财产的权利,包括财产的转让、赠予、放弃等等。使用权和处理权共同构成了对财产的操纵权。
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权利。限制所有权的是制度结构,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就正式制度而言,所有权受到法律、政策规则、政治制度等限制;就非正式制度而言,所有权受道德、传统、文化、组织、团体等限制。比如,有些土地所有者在使用其土地时,不仅受到政府土地规划的限制,还受到私人约法的限
制。物品或资产的权利组合假如没有约束,他人的权利就不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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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拥有使用资源的权利包括一个人的躯体和大脑,这些权利往往是通过禁止某种行为来确定的(阿尔钦、德姆塞茨,2003)。
所有权也是不完全的。由于物品属性的复杂和多样,要对物品的所有属性充分界定其权利,是不可能的或者讲是代价昂贵的。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和机会主义行为注定了高昂的界定成本,所有权也注定是不完全的。
产权是指私人、组织、政府在一定时刻内对财产行使或操纵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它包括属于本人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不属于本人的财产(不拥有所有权)如租赁,但归本人支配和操纵的财产权利,产权也包括在交易中对商品和劳务的权利。德姆赛茨(2003)认为,一组权利常常附着于有形的商品或无形的劳务,因此正是这种权利的价值决定了被交换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
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是实际中行使的权利。比如,某人没有某物的所有权,但他有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或者转让处置权,那么,此人就拥有了该物的全部产权。拥有某物的产权并不一定拥有该物的所有权,当某甲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将房屋出租或出借于某乙,在出租或出借期间,某甲将不再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假如某甲要进入某乙的房间,须得到某乙的同意,否则
就被视为对某乙使用权的侵犯。当某人如甲将他的所有权所具有
的权利给予了其他人如某乙的时候,则乙就拥有了所有权所具有的权利——产权,但乙不拥有该物的所有权。产权的另一项重要特征是它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这种特性使得权利能够分不地出售给不同的个人或组织。人们既能够交换某物的全部权利,也能够交换某物的部分权利,比如某乙只租了某甲房屋的使用权,他就只拥有居住的权利,而不拥有此房的收益权利或转让权利。或许,某乙交换的使用权利也是不完全的,或者是部分的,比如,他只购买了晚上居住的权利,而没有购买白天使用的权利等等。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所有权只是一个法律上的符号或归属,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拥有产权,或者讲谁拥有该物品的操纵权利,产权指实际拥有或者操纵的财产权利。
产权因其属性可划分为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私有产权指拒绝他人行使的权利;或者讲凡是能够在市场转让或交易的物品或资产都具有私有产权(张五常,2002)。公有产权指共同体内部成员所拥有的财产权利。这种共同体包括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合作组织、社团、集体甚至是一些公司直到国
家。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一样,产权所有者拥有财产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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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和转让权。这些权利同样是不能完全地被界定清晰,甚至一些权利不能被分割。这种不可分割指的是不能够完全分割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或者是这三种权利的相互交叉而难以分离。从产权的可交易性看,公有产权具有私产的性质。共有产权指非排他性的产权,任何人都能够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或者讲任何人能够共同行使的权利。由于不排斥其他人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该项资产的转让权就没有意义,或者讲转让该项资产的价格为零。
有些经济学家指出(德穆塞茨、阿尔钦、张五常等),私有产权制度是最有效率的,它可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公有产权也具有资源配置效率,企业组织确实是这方面强有力的证据。因此,当公有性达到一定程度时,这种组织形式可能就不具有效率,这确实是什么缘故一个社会不能由一个大的企业组织所操纵的理由。共有产权不具有资源配置效率,注定被过度使用或攫取,这是由共有产权的属性确定的:第一,度量并监督一笔交易的所有属性代价太高;第二,爱护产权的费用高昂;第三,政府规制和法律限制(巴泽尔,1997)。
由此可见,落入共有领域里的权利越多,资源配置效率越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