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廉洁风险防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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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廉洁风险防控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基层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廉洁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基层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廉洁风险是实施公共权力的主体可能产生或发生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对实施公共权力的主体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中存在的廉洁风险进行评估、预防、控制,而建立的理念、方法、机构、人员、制度的总称。
第五条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原则: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以风险防控理论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针对重点领域、重要工作、关键环节,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从实际出发,评估、预防、控制廉洁风险,建立健全科学严
密、完整有序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
第六条体系建设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廉洁风险防控初始信息,查找廉洁风险点;
(二)评估风险等级;
(三)制定廉洁风险防控措施;
(四)廉洁风险防控体系的运行、监督与改进。
第七条开展廉洁风险防控要努力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一)确保将廉洁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内外部,尤其是责任主体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
(三)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确保有关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廉洁风险防控的有效性;
(五)建立针对重大廉洁风险发生后的应急预案,保护企业不因重大廉洁风险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八条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应与其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廉洁风险防控的各项要求融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是本系统廉洁风险防控的职能部门,对总经理或其委托的副总经理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报告;
(二)研究提出跨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三)研究提出跨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廉洁风险评估报告;
(四)研究提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并负责该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廉洁风险的日常监控;
(五)负责对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有效性评估,研究提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改进方案;
(六)负责组织建立廉洁风险防控信息系统;
(七)负责组织协调廉洁风险防控日常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九)办理廉洁风险防控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其他职能部门及各业务单位在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廉洁风险防控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三)研究提出本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的重大决策廉洁风险评估报告;
(四)做好本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建立廉洁风险防控信息系统的工作;
(五)做好培育廉洁风险防控文化的有关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的廉洁风险防控内部控制子系统;
(七)办理廉洁风险防控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廉洁风险防控体系的顶层设计,建立廉洁风险防控体系、体系运行管控平台,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规范;
(二)组织开展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外部审核,发布审核结果;
(三)总结、推广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先进经验,总结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做到持续改进;
(四)对分、子公司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进行动态管理,量化排序、对标点评。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职责
(一)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运行和保持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责任;
(三)制定本系统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考核办法,建立闭环管理、持续改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负责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廉洁风险防控体系运行平台的实时数据进行检查和复核,组织基层企业参加集团公司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外部审核,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廉洁风险防控体系的外部评审后整改工作进行监管。
(五)对所属基层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不断提高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基层企业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单位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二)制定廉洁风险防控体系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闭环管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三)组织企业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内审员培训,选拔优秀内审人才,制定内审制度,定期严格开展内审工作;
(四)建立和保证廉洁风险防控体系管控平台正常运行;
(五)配合集团公司专家组进行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外部审核,组织本企业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工作计划,保证整改效果。
第三章廉洁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实施廉洁风险防控,应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本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应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
第十五条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确定廉洁风险重点工作和关键岗位。至少应包括:
关键岗位: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对外经济业务往来岗位的工作人员。
重点工作: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金管理、业务招待费管理;物资采购、燃料管理;招标管理、项目开发、基础建设等工作中可能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风险辨识是指查找本单位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廉洁风险,有哪些廉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