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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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公章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我镇工作需要,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公章申用程序和审批权限,特对我镇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章包括
(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各办(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
第二条公章使用范围
(一)以镇政府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等;代表镇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镇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
(二)镇各办(中心)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办(中心)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公章使用要求
(一)本单位公章申用人员应填写《后溪镇公章使用审批单》;
(二)各业务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一般性报送材料、便函等需加盖公章的,由镇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三)凡涉及到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等,必须由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报镇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四)涉及征地拆迁事项的合同、协议、证明、公示及公告等,须经项目责任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其他可由项目责任领导授权项目组组长或组员签字同意即可盖章的事项除外。
(五)其他需镇长签字同意方可盖章的事项。
(六)外单位人员申请盖章的,须有相关镇领导签字同意盖章的书面材料。
(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盖章:
1.《后溪镇公章使用审批单》上没有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
2.用印的内容不在公章使用范围内的;
3.要求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的;
4.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或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
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镇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条公章使用登记
用章必须登记。党政办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由公章申用人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签名,并如实登记文件材料名称、材料份数、用章事由、用章种类、用章日期、批准人等相关事项。公章管理人员应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与相关领导核实,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所填写的内容和拟申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得用章。如因公章保管人员审核不严出现责任问题的,追究公章管理人员责任。公章使用登记簿由党政办长期保存。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申用人事先向镇相关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请示同意后方可用章,但公章申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五条公章的保管
公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严格手续,认真审查,规范用章,不得私自外借。公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公章交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办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公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公章保管人不得私自用章,未经批准私自用章的,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况时,公章必须停用
(一)单位名称变动;
(二)公章使用损坏;
(三)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四)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党政办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附件:后溪镇印章使用审批表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