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合伙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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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合伙协议样本

股权激励合伙协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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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合伙协议二O一五年年月月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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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合伙协议本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本协议第九条列明的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于___月___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区区签署。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协议,依法设立合伙企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与行为、企业与合伙人、、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合伙期限第六条合伙目的:为司有限公司(以下简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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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目标公司””)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平衡目标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目标公司的长远、有效、健康发展。

第七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外,不开展其它业务。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能够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限为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四个,具体如下:类型姓名类型住所普通合伙人人自然人人有限合伙人人自然人人自然人人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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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为目标公司的在职员工,认同目标公司的企业文化;((2)遵守所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职期间有良好的业绩表现;(

(3))无违法违规记录;;(

(4))为目标公司经理(含副职)级以上人员,或为目标公司子公司总经理。

【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有限合伙人的条件。

】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元元。

各合伙人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号合伙人姓

名认缴/实缴出资额额(元)出资比例1234第五章利润分配与亏损分

担第十一条除非本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人按照以下约定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1、、利润分配:本协议所称的利润除了合伙企业从目标公司获得

的利润分配或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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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外,还包括转让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所获利得。

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为明确起见,合伙人退伙、被除名或者转让财产份额的,财产份

额价值的计算依据本协议的相应规定,不包括其届时所持财产份额对应的合伙企业届时未分配的利润。

2、亏损分担: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

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六章章合伙事务执行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权:(

(1))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4)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6)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业务;(

(7)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8)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9))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10)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11)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2))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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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它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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