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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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方案
组长:余迎春
编写人:张迪汪霞吴敏
湖北科技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2012年2月23日
目录
1、概述 (1)
1.1.咸宁市基本情况 (1)
1.2.目的 (1)
1.3.技术要求 (1)
1.4.作业依据 (2)
1.4.1.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2)
1.4.2.省级相关规定标准 (2)
1.5.坐标系统 (2)
1.6.计量单位 (3)
1.7.工作内容 (3)
2、调查技术路线 (3)
2.1技术路线 (3)
2.2总体技术流程 (3)
2.3工作流程 (3)
3.资料收集和分析 (5)
3.1.权属界线资料 (5)
3.2相关测绘资料 (5)
4.权属调查 (5)
4.1街道范围的确定、街坊划分 (5)
4.2宗地的划分 (5)
4.3权源调查 (6)
4.3.1.宗地权属情况调查 (6)
4.3.2.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调查 (6)
4.3.3查核土地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6)
4.4界址调查 (6)
5.房屋调查 (6)
6.地籍测绘 (7)
6.1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内容及要求 (7)
6.2地籍高程控制测量 (7)
6.3地籍测量 (7)
6.4地籍图测绘 (8)
6.4.1.地籍图内容。

(8)
6.4.2.地籍图比例尺 (8)
6.4.3.地籍图分幅及编号 (9)
6.4.4.数字地籍图编制 (9)
6.5面积量算 (9)
6.5.1.面积量算内容 (9)
6.5.2.面积量算方法 (9)
6.5.3.面积量算的要求 (9)
6.5.4.土地面积分摊 (9)
6.5.5.面积汇总 (9)
7.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9)
7.1.主要步骤 (9)
7.2数据库内容 (10)
7.3数据库质量检查分析 (10)
8.成果资料上交 (10)
8.1文字成果 (10)
8.2数据成果 (11)
8.3图件成果 (11)
8.4宗地档案资料 (11)
9.农村土地调查时间 (11)
1、概述
1.1.咸宁市基本情况
咸宁市位于湖北省东南部,长江中游南岸、湘鄂赣三省交界处,是南下北上的主要通道,有“湖北南大门”之称。

东邻赣北,南及潇湘,西望荆楚,北靠武汉。

地理位置为北纬29°01'~30°17',东经113°32'~115°30'。

全市土地面积9861平方公里。

咸宁市辖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赤壁市、咸安区四县一市一区,共设12个乡、51个镇、6个办事处,下辖1049个村民委员会、10145个村民小组。

咸宁已经形成以市区为中心的农村发展网络,确立起以咸宁市区为中心的市域农村体系。

全市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91平方公里,拥有城市人口96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37%。

市区规划区面积为317.76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为25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到24万人。

1.2.目的
通过农村土地调查查清调查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状况,掌握调查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用地方式(即划拨、出让等),建立农村土地调查管理信息系统,为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土地登记等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数据,并实现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与土地管理业务的衔接和资源共享,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开展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不断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不仅是贯彻土地利用基本国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用地管理决策系统不可缺少的依据。

1.3.技术要求
本次调查工作,要求现状调查数据全面、准确,在充分参考已有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全面更新的技术思路,查清确定每一宗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界址、数量、用途等。

在此基础上,调查统计农村、农村内部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专项信息,建立或完善农村、村庄地籍信息系统。

1.3.1.数学基础;农村地籍调查采用1:500比例尺,农村地籍调查坐标系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3.
2.农村地籍调查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要求,在充分参考现有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开展全新调查,开展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调查,掌握土地利用状况等专项信息。

1.3.3.将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变更到2009年12月31日同一时点,完善农村
地籍数据库。

通过对所有农村内部进行专项调查统计,汇总出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1.4.4.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建立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对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1.4.作业依据
1.4.1.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2)《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
(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7号令)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2月)
(7)《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1)
(8)国土资源部、湖北省、咸宁市有关第二次土地调查文件
(9)《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2001)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1月)
(11)《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 (12)《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1995)
1.4.
2.省级相关规定标准
(1)《湖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3)《农村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
(4)《农村地籍数据库存标准》(TD/T 1015-2007)
(5)《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6)《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7)《湖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技术规定》
1.5.坐标系统
1.5.1.平面坐标系统:统一的1980西安坐标系(2006全省统一平差成果),120°中央子午线,3度分带正形投影。

1.5.
2.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

1.6.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2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1位小数。

1.7.工作内容
1、权属调查:对调查范围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和土地分类等状况进行调查,填写相应的调查表格;查清调查区内所有已登记土地及未登记已批准土地及其它土地的状况。

2、房屋调查:调查每宗土地内层高2.2米及以上永久房屋的用途、建成年代、门牌号、单元及层数等信息;
3、地籍测绘: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其他地籍要素、位置、形状等,量算土地面积,制作地籍图和宗地图。

4、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将调查区内所有已登记土地、未登记已批准土地及其他土地状况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

2、调查技术路线
2.1技术路线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结合咸宁市农村地籍调查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在1:500地形测量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

采用解析法实测所有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形成地籍图及宗地图。

在此基础上,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2.2总体技术流程
根据咸宁市规划局所规划的城市范围、咸宁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中的城市范围套合到2007年咸宁市城区卫星正射影像图上,确定市城区调查区范围、划分街道及街坊。

以实测1:5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以宗地为基本单元,采用“滚动法”(即实测一部分地形图立即利用该部分地形图进行权属调查)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结合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运用,对没有发生变化的宗地进行确认后,不再进行权属调查,对已发生变化的宗地依据现状进行权属调查。

采用GPS技术和全站仪进行地籍测量,采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采用坐标法计算宗地面积。

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利用状况等信息。

采用最新的GIS技术,建立集包括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础地理等内容,集影像、图形、属性和文档于一体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2.3工作流程



查 数据质量检查
自检 互检 抽检
专检 准


段 街坊宗地划分 地籍编号 土地权属调查 制定工作计划 资料收集分析 技术设计书拟定 表格、器材准备 人员培训
界址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宗地草图绘制 不合格 合格



绘 数据质量检查
自检 互检 抽检
专检 平面控制测量 高程控制测量 地籍测量 地籍图测绘 宗地图制作 面积量算 不合格 合格




设 数据质量检查
自检 互检
抽检
专检 矢量数据入库 DEM 数据入库 DOM 数据入库 元数据入库 其他数据入库 合格 入库前数据质量检查



交 表格成果 图件成果 数据成果 文字成果 运行测试 核查、验收
不合格
3.资料收集和分析
3.1.权属界线资料
3.1.1农村地籍更新调查成果。

3.1.2土地已登记(含变更)宗地明细表及界址档案资料;
3.1.3自2003年以来政府批地单位明细表及定界成果等。

3.1.4农村建成区村庄权属界线等资料。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更新调查的区域,需统计输出该次调查已录入的已登记发证明细,并与上述2、3项收集资料明细表对照查漏补缺;对于未开展农村地籍更新调查的区域应收集历年来该区域所有已登记及已批准土地资料,确保通过本次农村土地调查查清所有已登记及已批准土地状况并纳入数据库。

3.2相关测绘资料
3.2.1.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包括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密度,确定能否满足本次调查需要。

3.2.2.调查区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或航摄成果资料等。

4.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和记录的过程。

4.1街道范围的确定、街坊划分
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范围的大小,可将整个调查区逐级划分成若干个小区域,即采用:街道—街坊—宗地三级划分。

本次农村土地调查街道范围以民政部门最新确定的农村行政管理的街道界线为准。

对街道界线发生变化的区域,应以最新的街道界线作为该街道划分街坊的控制界线。

街坊是指在街道界线控制范围内,由互通道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封闭起来的地块。

一般一个街坊范围控制在100宗地以内为宜。

对在农村地籍更新调查中街坊划分不合理或街道界线现发生调整的,本次要加以修正或划分。

4.2宗地的划分
4.2.1.已确权登记宗地,按照登记情况确定宗地界址范围。

4.2.2.未确权登记但已有政府批文及定界资料的地块,以及已征收的土地,应按照定界资料确定宗地界址范围。

4.2.3.对无用地手续的土地,按照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用地界线范围确定宗地界址范围。

4.2.4.对于街巷、河流、公路、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应在分清土地所有权前提下按地类界线分别确定“宗”(虚宗)地界址范围,仅调查地类。

4.2.
5.有争议的地块,应依法予以调处,难以调处的,应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调查地类,土地使用人填写实际实际使用者,在调查表中作特殊说明。

4.3权源调查
4.3.1.宗地权属情况调查
(1)查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

对集体所有土地应查清土地的所有权及其界线、界址点。

(2)查清土地的使用权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查清用地方式,即划拨用地、出让用地。

(3)查清土地的共有使用权情况:独自使用权、共有使用权及其分配情况。

4.3.2.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调查
(l)查清宗地权属来源的具体方式:划拨、出让、转让、入股、兼并、继承等;
(2)查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
(3)批准用地的面积、用途,实际使用的面积、用途等;
(4)违法用地的数量、用途、性质。

4.3.3查核土地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1)权利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记载的名称是否一致。

单位名称必须采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权利人的性质: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和个人等具体情况,以及与此有关的主管部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3)查核申请者的法人资格;
(4)共有宗地的其他共有人情况。

4.4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由本宗地、相邻宗地权利人及调查人员共同到现场,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指认界址点、线。

界址认定后,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对认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勘丈界址边长及关系边长,并将界标种类、现场界址调查勘丈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签字盖章。

5.房屋调查
以宗地或虚宗为单位,调查其内部层高2.2米及以上永久房屋的用途、建成年代、门牌号、单元及层数等信息,填写《宗地房屋信息调查表》。

6.地籍测绘
在已完成地籍更新调查的区域,需将已有地籍测绘成果坐标参照统一全市测量坐标系统工作要求进行转换, 同时对转换成果进行精度分析。

对已布设的地籍测量控制网点位情况检查,掌握点位破坏情况及点位变化情况,提出控制网修补测、加密或重新布设处理方案,满足本次农村土地调查碎步测量要求。

对未开展地籍更新调查的区域,需按要求布设地籍测量控制网,开展碎部测量工作。

6.1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内容及要求
6.1.1、布设E级GPS控制网。

6.1.2、加密一、二级导线网。

采用GPS施测一级、二级控制点时,可采用静态或快速静态测量。

也可用一级、二级电磁波测距导线加密一级、二级控制点。

一级导线点的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不少于5个点;二级导线点的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6—40个点。

不同作业区的一、二级导线点应互相联测,形成公共点以利发展低级点和优化控制网图形结构强度。

6.1.3、图根控制测量。

在基本控制点下加密图根导线,图根点的密度应根据测区内建筑物的稀密程度和通观条件而定,以满足地籍要素测绘需要为原则。

一般每隔100~200m应有一点,不小于150点/km2。

图根控制点相对于临近基本控制点的定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实地5cm。

图根点一般可设临时标志,当测区内基本控制点密度较疏时,应在一级图根点上适当埋设固定标石,每幅图内埋石点不少于4点
每个理石点至少应与另一埋石点通视。

6.1.4、精度指标、观测及仪器要求、固定标志设置等遵照《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和《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相应等级执行。

6.2地籍高程控制测量
四等水准测量精度按照《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要求执行,每公里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MΔ≤5mm,全中误差MW≤10mm。

6.3地籍测量
6.3.1.地籍测量内容。

主要指界址点测量和地形要素测量。

(1)界址点测量。

测绘人员按照权属调查人员绘制的宗地草图及实地标示,按照界址点正确位置施测坐标。

(2)地形要素测量。

主要指对建筑物、道路、垣栅、水系、地貌、必要的建、构筑物等的测量。

6.3.2.地籍测量方法。

采用解析法测量6.3.3.地籍测量精度
(1)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类别界址点对邻近图
根点点位误差
(cm)
界址点间
距允许误
差(cm)
界址点与邻近地
物点关系距离允
许误差(cm)
适用范围中误

允许误

一±5±10±10±10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二±7.5±15±15±15街坊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注: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

(2)其他要素点位精度及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0.05m,图根控制点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地籍图上±0.1mm。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地籍图上±0.5mm。

相邻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地籍图上±0.4mm。

地籍图每图幅埋设不少于2个固定点,两两通视。

6.4地籍图测绘
6.4.1.地籍图内容。

它主要包括地籍要素、数学要素及地形要素。

地籍要素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平面控制点、地籍编号、界址点及界址线、地类号、座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

数学要素包括:大地坐标系、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线及坐标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幅编号、图名及图幅整饰等内容。

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垣栅、水系、地貌、土壤植被、注记等。

6.4.2.地籍图比例尺
农村土地调查地籍图比例尺采用1:500。

6.4.3.地籍图分幅及编号
地籍图采用50cm×50cm的正方形图幅。

分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坐标(整10m)数编码,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短线连接。

6.4.4.数字地籍图编制
由全站仪或GPS移动站直接测量界址点和地物点的坐标和高程,并给以地图符号、界址点及地物点之间连接等信息码,通过计算机处理,生成数字地籍图。

6.5面积量算
6.5.1.面积量算内容
面积量算指水平面积量算,它包括宗地面积、地类面积、宗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量算与面积汇总统计。

6.5.2.面积量算方法
采用解析法,即根据取得的点位平面坐标计算面积。

6.5.3.面积量算的要求
面积量算应有检核,以防止粗差的产生并对面积量算成果进行控制与平差。

一宗地分割成数宗地,其分割后宗地面积之和应与原宗地面积相符。

如存在不符值时,其误差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

6.5.4.土地面积分摊
共用宗内,各自使用的土地有明显范围的,先划分各自使用界线,并计算其面积,剩余部分按建筑面积分摊;没有明显界线的,按建筑面积分别分摊建筑占地面积和共用面积。

一宗地内不同用途的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分摊方法同前。

6.5.5.面积汇总
面积汇总包括宗地面积汇总和农村土地分类面积汇总。

宗地面积汇总以街道为单位,按街坊的次序进行;同一街坊内按先宗地后块地的方式,依其编号的次序进行编列汇总,形成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

农村土地分类面积汇总以街坊为单位,按土地利用类别进行,由街坊开始,逐级汇总统计街道、农村土地分类面积,形成农村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7.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7.1.主要步骤
(1) 数据库方案设计;
(2) 资料收集整理及处理;
(3) 地籍图数字化;
(4) 坐标变换;
(5) 图幅接边与编辑修改;
(6) 图形拓扑关系建立与检查;
(7) 属性数据录入;
(8) 图数挂接;
(9) 质量控制;
(10) 数据库建立;
(11) 成果整理、图件表格输出及编写。

7.2数据库内容
7.2.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测量控制点、行政区划、等高线、房屋等;
7.2.2.土地权属数据:包括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用地现状界线等;
7.2.3.土地利用数据:包括地类图斑、地类界线、线状地物等;
7.2.4.栅格数据:包括DEM、DOM、DRG和其他栅格数据;
7.2.5.元数据:包括矢量数据元数据、DOM元数据、DEM元数据等
7.2.5.表格、报告文本、扫描文件等其他数据。

7.3数据库质量检查分析
7.3.1.将初始建库成果与原始资料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建库成果质量。

7.3.2.将数据库生成的界址点成果表与原始坐标表对比,分析界址点输入精度。

7.3.3.将数据库计算的宗地面积与原始资料中的宗地面积进行对比,分析宗地面积精度。

7.3.4.将数据库中的统计汇总与原统计汇总表进行对比,分析建库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7.3.5.将数据库成果地籍图与实测结果进行对照检查,分析地籍图的整体精度。

7.3.6.将数据库属性数据成果以规范表格形式输出,与原始资料相应表格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属性数据输入的准确性。

8.成果资料上交
8.1文字成果
8.1.1.农村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
8.1.2.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8.1.3.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8.1.4.农村土地调查质量检查报告
8.2数据成果
8.2.1.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控制点网图、记录手簿、平差计算资料、控制点成果表及点之记、点位说明
8.2.2.细部测量原始记录
8.2.3.解析界址点成果表
8.2.4.面积成果表、面积统计表、面积计算的原始资料
8.2.5.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
8.2.6.农村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8.2.7.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8.3图件成果
8.3.1.地籍图分幅接合表
8.3.2.地籍图
8.3.3.街坊划分图
8.3.4.宗地接合图
8.3.5.宗地图
8.4宗地档案资料
8.4.1.申请资料:收件单、申请书、权源资料
8.4.2.地籍调查表
8.4.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9.农村土地调查时间
附: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表
区(市)路号
年月日
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
上级主管部门
土地座落
法人代表或户主代理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
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号码
土地权属性质
预编地籍号地籍号所在图幅号
宗地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批准用途实际用途使用期限
共有
使用权情况
说明
界址标示
界址点号
界标类型
界标
间距
(m)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
位置备
注钢
















线


内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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