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和中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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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和中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再思考
摘要: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分配关系最终由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分配关系直接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或者说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等重要思想。
马克思还提出了按劳分配的科学设想,并作了系统阐述。
这些构成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是对科学真理的揭示,是中国现行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为指导,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理论;生产资料所有制;按劳分配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001-04
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内容丰富,集中体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
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对科学真理的揭示,我们必须以此为指导,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一、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分配关系最终由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分配关系直接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第三,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或者说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
此外,马克思提出了按劳分配的科学设想,并作了系统阐述。
这些构成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基本思想。
1.分配关系最终由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配”有两种:一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如由谁占有生产资料、占有什么生产资料,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或称之为广义的分配关系;二是在生产基础上所进行的个人收入的分配,即“产品的分配形式”。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种分配关系指的是“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如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等。
这种分配关系可称为狭义的分配关系。
通常所讲的分配关系,主要就是指这种狭义的分配关系。
广义的分配关系,即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最终由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最本质的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逻辑前提。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论述了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分配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
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
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
尽管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而分配似乎是与生产过程无关的独立过程。
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
19世纪90年代初,
当人们在关于未来社会中的产品分配问题进行辩论:是按劳动量分配呢,还是用其他方式分配时,恩格斯尖锐地指出:“奇怪的是谁也没有想到,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分配关系最终由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即使是到了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点也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2.分配关系直接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
狭义的分配关系,即产品的分配直接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是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重要思想。
对此,马克思有过大量论述。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
前提的。
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马克思以工资、利润和地租为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比如工资:表面上看,工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但它是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为前提的。
从资本家的角度看,工资和生产资料(不变资本)一样,是生产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生产的要素;从工人来说,工资是工人出卖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的等价物,工人获取工资是维持资本主义再生产进而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要。
再比如利润:首先,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其次,利润还是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前提,在扩大再生产的场合,“利润不是表现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因素,而是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
的主要因素”;最后,利润还要进一步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这似乎表现为同一收入的分配。
但“这种分割的发生,首先是由于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发展,由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过程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生息资本、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等——引者注)的发展”。
又比如地租:地租看起来似乎“只是分配形式,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不执行职能”。
但是,地租的实体是超额利润,因而它是以资本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地租是由农业资本家剥削农业工人而来的,这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
利润、利息、地租都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而资产阶级剥削集团不过是凭借着对资本、土地的所有权,参与了对剩余价值的瓜分。
可见,“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中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它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资料)和人身条件(劳动力)相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分配方式的性质。
3.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或者说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
马克思从来不否认财富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且他认为,生产劳动
是人类首要的活动,其次才是政治、宗教和哲学等活动,因为只有生产劳动才能为其他活动提供源泉与动力。
但是,劳动是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呢?《哥达纲领批判》对此作了阐述,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马克思说,“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
马克思的这段话可以解读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或者说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
4.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科学设想
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来解释他关于公有制社会的分配思想。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思想,并对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按劳分配中可供分配的份额、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等都作了科学设想。
关于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
马克思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
这就是说,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进而价值和价格的范畴将不复存在,任何人不能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获得消费资料,全体社会成员只能以劳动为尺度平等地获得消费资料,即按劳分配。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
关于按劳分配中可供分配的份额。
针对拉萨尔鼓吹“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机会主义观点,马克思明确指出:在社会总产品分配给社会成员之前,“从它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剩下来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这部分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
只有在作了以上六项扣除之后,剩下来的那部分消费资料,才能在集体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
这就明确了按劳分配中可供分配的份额,纠正了劳动应当不折不扣的错误思想。
关于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提出借用欧文的“劳动券”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指出:“劳动券只是证明生产者个人参与共同劳动的份额,以及他个人在供消费的那部分共同产品中应得的份额”。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重申了这个设想:“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
由于马克思设想的是单一的公有制,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生产集体的产品是单一的,而劳动者的消费需求则是多样的,劳动者不可能从自己所在的劳动集体中领回全部需要的消费资料,因此,马克思提出了借助劳动券的形式来实现消
费品分配的设想。
二、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是中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其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而不是其他。
明确这一点,对于完善中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有着重大的方法论指导意义。
1.关于按劳分配
谈及按劳分配,很多人自然而然地将其理论依据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关联起来,似乎坚持劳动价值论,就必然实行按劳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就是坚持了劳动价值论。
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
因为,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没有直接的关联。
多年来,正是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限制了我们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和政策的制定。
如前所述,马克思对于“分配”有两种含义的界定:一种是广义的分配,即“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另一种是狭义的分配,即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产品的分配。
前文所引恩格斯在谈到未来社会中“是按劳动量呢,还是按照其他方式分配”的问题时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
须知,恩格斯在“有多少”三个字的下面是特别加了着重号的。
这段话给我们的启示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我们既不能搞原始共产主义的分配;也没有条件像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那样实行按需分配。
在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公有制经济中实行什么样的分配原则呢?马克思的设想是:按劳分配。
首先,与资本主
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不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劳动成了人们获得社会产品的唯一根据;其次,在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下,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只是人们用来谋生的手段,因而人们的劳动自然就有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等一系列重大的差别,人们的劳动能力还是一种个人“天赋”的权利,具有私人性质。
此外,在中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下,社会还需要有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用于公共管理的公共基金,用于预防不测和保障贫困人群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基金等等,因此,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参加联合劳动,必然要求在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社会扣除后,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依据他们各自付出的劳动量,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即按劳分配。
关于按劳分配,中国学术界有过多次激烈的争论,也涌现了一批又一批学术成果。
对此本文不再赘述。
至于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由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不同和各自话语体系的不同,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显然已超出了本文的探讨范围。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按劳分配是既适合中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的分配制度。
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坚持按劳分配制度,就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精髓。
2.关于按要素分配
中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与此相适应,分配制度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按劳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方式,就是按照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其实质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各要素在参与生产过程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即按要素分配。
资本主义的分配就其实质而言是剩余价值的分配,但是,资本主义分配的现象和本质却以完全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
从本质上看,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超过其劳动力自身价值(工人的工资)以上的余额,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权,生产、创造剩余价值主体的雇佣工人无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剩余价值(利润是其转化形式)被产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农业资本家等三大资本家阶级所瓜分,他们各自依据“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原则,获得产业利润、借贷利息和地租。
从现象看,似乎产业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借贷资本家获得的利息都是资本带来的,农业资本家获得地租也是土地所使然。
这一现象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改造包装成所谓“三位一体的公式”,即“资本—利润(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把资本说成是利润(利息)的源泉,土地是地租的源泉,劳动是工资的源泉。
经过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改造包装后,利润(利息)、地租的真正源泉——剩余价值看不见了,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雇佣工人的剩
余劳动完全被掩盖了,既再生产出劳动力自身价值(工资)又创造了剩余价值的雇佣劳动,变成了只是工资的源泉,并被披上合理的外衣。
对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现象和本质的歪曲表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进行了愤怒驳斥和严厉批判。
但是,马克思从未否认过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在创造财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重要思想之一是: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或者说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自然界(土地等自然资源)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甚至自然界还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
按照这一思路,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还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按要素分配(财富)本身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按要素分配与价值创造没有必然联系。
社会的生产要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成三大类:一类是各种物质生产条件,如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厂房、设备、燃料、原材料等;第二类是人的活劳动,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的(体力的和脑力的)活劳动及其结晶,如技术、信息、管理、发明、专利等;另一类是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或风险事业。
在中国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下,不同经济成分按要素分配的性质是不同的。
首先,国有资本(资源)的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没有争议的;其次,
一般劳动者的经营收入和投资收入,属于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一种再分配;再次,各类民营经济、外资经济企业主的收入,其中一部分属于他们可能参加的劳动收入、经营收入、风险收入以及必须交纳的税金,另一部分则属于凭借要素所有权而无偿占有的带有剥削性质的收入。
对这部分收入,党的政策将其界定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是符合中国生产力水平和所有制结构的现实选择。
按要素分配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提出
的新问题,但是,正如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没有直接的关联一样,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也没有必然的关联。
我们不需要因为在实践中坚持按要素分配制度,从而歪曲和篡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甚至杜撰出一个所谓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来为按要素分配提供理论支撑。
同按劳分配一样,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仍然是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
就这个意义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要素分配,既是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基本思想的自然延伸,也是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重大
发展。
三、以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为指导,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如上所述,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基本要义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中国低水平、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所有制结构必然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既然现阶段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就需要有多种分
配方式与按劳分配并存;既然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那么,在分配方式中占主体地位的必然是与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的按劳分配,与按劳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方式,包括按要素分配,不能成为中国现阶段占主体地位的分配方式。
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为指导,坚持按劳分配在中国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主体地位。
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源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改革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的演变,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以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的。
任何否定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主要工业经济指标来看,近几年,国有经济的比重逐年下降。
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数量、总产值、资产总额、利润总额和从业人数占规模以上企业的比重,分别为10.1%、33.3%、48.1%、44%和27.2%;到2009年,上述主要经济指标的比重分别为4.7%、26.7%、43.7%、26.9%和20.4%,分别下降了5.4、6.6、4.4、17.1和6.8个百分点。
非国有经济的比重则相应提高,其中,私营经济的单位数量、总产值、资产总额、利润总额和从业人数占规模以上企业的比重,由2005年的45.6%、19%、12.4%、14.3%和24.5%,分别提高到2009年的58.9%、29.6%、
18.5%、28%和33.7%。
非国有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发展明显快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目前,私有制经济比重还在继续上升,并向电力、铁路、邮电、航空、金融乃至国防工业等重要部门扩展。
表明中国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渐被非公有制经济所取代。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经验事实看,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才能确保按劳分配在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主体”地位,进而才能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避免两极分化。
党和政府应当果断地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时调整所有制结构,大力培育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落实广大人民群众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的主人翁地位,从而保证公有制经济实质意义的主体地位。
如此才能扩大按劳分配的范围,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使按劳分配名副其实地成为中国收入分配格局中占主体地位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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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