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春诉百度名誉权纠纷案

童建春诉百度名誉权纠纷案
童建春诉百度名誉权纠纷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杭上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童建春。

委托代理人:邓宏斌。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代理人:陈丹。

委托代理人:俞瑛。

原告童建春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申请对本案不公开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2年1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建春的委托代理人邓宏斌,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丹、俞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建春起诉称:2011年6月4日,在被告所有的百度贴吧会计事务所吧出现《会计事务所行业中永远的警钟》的文章,该文章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散布虚假事实指名道姓对原告和未成年儿子进行人身攻击。文章发布后很多人点击浏览或跟帖评论,原告通过同行得知后立即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投诉,希望被告将该文章删除,但是被告没有及时删除,使得影响面扩大,对原告的损害也扩大。被告作为一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网站,有责任预防并且阻止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对应当删除的侮辱、诽谤言论及时删除。通过被告网站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大是可想而知的,被告在原告投诉后没能及时删除文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扩大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身心健康带来了伤害,使得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给工作生活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给原告家人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消除影响,在其网站主页上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被告赔偿损失112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消除影响,做出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百度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不是直接的侵权人,而是经营管理百度网站,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和搜索引擎服务,上传文章的主体是网民,对文章的真实性做出预判超过了被告的审查能力范围。二、被告没有主动审查、事先审查的义务。被告提供的是开放性互联网交互平台,具有信息发布量大、交流广泛等特征,法律没有规定被告有事先审查义务。三、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被告在网站上公示有贴吧的相关告示,对可能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有相关的处理方法和规则,故被告已经尽到了事前的提示义务,并且尽到了事实的管理。四、被告对涉案的帖子进行了删除。原告并没有按照贴吧规则进行有效投诉,但被告还是根据原告要求进行了适时的处理。原告邮寄的律师函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邮寄接收的单位也不正确,但即使是这样,被告接到该函件后,还是对该贴进行了及时处理。应该说,被告不仅尽到了事前的提示义务,还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对涉案帖子做了及时处理。五、从涉案帖子的发帖时间、点击量看,该帖子的影响面非常小。总点击率只有500多次。在被告海量贴吧中基本属于没有点击量的帖子。故被告没有任何主观过错,也不是名誉权损害的直接侵害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童建春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会计职业从业证明,拟证明原告系被告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中所指对象,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户籍登记证,拟证明对象同证据1;

3、(2011)杭钱证民字第5723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网站发表的文章含有侵犯原告名誉权内容的信息;通过点击,该文章已被多人知晓;原告投诉要求删除,未能删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4、EMS邮件详情单、邮件签收查询单,拟证明原告告知被告名誉侵权情况;

5、律师函,拟证明对象同证据4;

6、公证费、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维权支付的费用;

7、病历和支付凭证,拟证明原告身心受到打击,进行治疗的事实。

被告百度公司为证明其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8、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拟证明被告合法经营百度网站(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dc267673.html,),依法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9、(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18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百度网站首页权利声明中公示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投诉渠道、投诉内容及投诉步骤;

10、(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176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事先提示与事后管理义务;

11、删除公证和后台的删除截屏,拟证明被告获知原告投诉材料后,尽管原告投诉不适格,但仍然基于高度负责、谨慎的态度,已及时删除相关链接,百度贴吧中已不存在涉案帖子,被告完全履行了电子公告服务商的法定义务;

12、参考判决书五份,拟证明以往法院判决认定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在庭审中均进行了质证,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童建春提交的证据:被告百度公司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诉讼前以及投诉时从未提供适格主体的身份信息;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从该公证书内容看,4次投诉中有2次已经解决,2次正在处理,说明被告尽到了管理义务,且涉案帖子的点击率是522次,回复是12篇,说明原告所称的很大影响和严重后果不成立;对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的邮寄地址错误,其送达的并不是被告,其所寄的律师函中也没有授权委托书,因此不是适格的有效投诉;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从内容上看,其显示的是肢体受伤的看病记录,与原告主张的精神创伤没有关联性,付费凭证中有一份产生于涉案帖子发帖之前,其他付款凭证也是肢体受伤的收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被告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童建春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证明被告能够承担相关责任;对证据9至证据11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属被告内部规章,与本案侵权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12认为系复印件,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经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证据1、证据2、证据8,可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定;证据3、证据9、证据10,系公证文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4至证据7、证据11,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对

象综合全案予以确认;证据12,系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童建春系会计行业从业人员,于2006年3月14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百度公司系百度网站(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dc267673.html,)的经营单位。

2011年8月9日,经童建春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百度网站相关内容进行公证:在百度网站搜索"童莉云",点击"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永远的警钟会计师事务所吧贴吧",页面(IE浏览器地址为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dc267673.html, /p/1098730458)显示帖子题目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永远的警钟》,发帖人在帖子中讲述了名为童建春(又名童莉云)的女人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事情公开后引起了纠纷等内容。发帖人为"mingyue9",发帖时间是201 1年6月4日。至2011年8月9日公证时共有回帖12篇,点击数522次。在贴吧投诉页面登陆,并点击"查看投诉历史",显示百度用户"ttornug"分别于2011年7月2 1日、7月22日、7月24日、7月25日向百度贴吧投诉中心提起投诉,网页显示前两次投诉已解决,后两次投诉正在处理。童建春为此支付公证费1200元。诉讼中,童建春称发帖人已经在很多网站上发表了相关内容的文章,其同事发现百度贴吧中涉案帖子后将信息告知童建春,其为了投诉删帖才注册了"ttornug"的用户名,但顾虑到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其在投诉时未提交真实身份证明材料。

同日,童建春委托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寄送律师函给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立即删除mingyue 9发布的标题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永远的警钟》这篇文章,提供mingyue9注册时及发布上述文章时的IP地址等登陆资料,并要求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阻止网络用户利用该公司的网络服务实施对委托人童建春的侵权行为,该邮件于2011年8月10日投递并签收,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8月9日向童建春开具收到律师费10000元的发票。百度公司在收到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转交的上述函件后,于2011年8月11日删除了涉案标题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永远的警钟》的帖子。

2011年8月24日,经百度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百度网站相关内容进行公证: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dc267673.html,/p/109873045 8,进入该链接,显示"您要浏览的帖子不存在,关闭当前页面"。另启动IE浏览

器,进入百度贴吧网页,在搜索栏中输入"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永远的警钟",并选择"帖子搜索",点击"百度一下",页面显示:抱歉,没有找到与"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永远的警钟"相关的结果。

另查明,百度公司在贴吧首页公布了"百度贴吧协议",注明使用百度前必读,打开协议正文可链接至"百度贴吧投诉规则"。"百度贴吧协议"载明:贴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百度公司;凡是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均为贴吧用户;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贴吧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言论;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在"百度贴吧投诉规则"中载明:由于投诉范围越来越广,问题复杂性加强,为保证投诉及时有效处理,建议吧民登陆后发起投诉;任何企业或个人认为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请将相关信息快递至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产品事务组收,邮编:100085;为有效处理投诉函,请提供投诉人具体的联络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通信地址及电话号码,并请务必注明电子邮箱地址……若由律师代理,请提供对代理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首先,发帖人在帖子中叙述了名为"童建春"的女子在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一些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做出负面评价,同时提醒行业中其他从业人员,该文章的真实性直接影响侵权与否的判断。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帖子内容的真伪判断显然超出其实际审核能力,同时,百度贴吧是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具有信息发布快、信息量大、发布主体广泛和虚拟等特性,要求百度公司对所有帖子实行事先的一一审核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且涉案帖子不包含法律规定的反动、淫秽等信息内容,百度公司强行删除也会影响到贴吧网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故原告要求百度公司对帖子尽事先审查并主动删除的义务,依法不能成立。其次,网络用户进入百度网站发布和浏览贴吧信息,即与百度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百度公司已将贴吧协议公布于网站首页,并在投诉规则告知了投诉方式,

原告虽曾以"ttornug"的名义进行过投诉,但其在明知"贴吧投诉规则"的情况下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导致百度公司无法借助于相关权利人的信息反馈对帖子内容做进一步评判,且百度公司在接到原告邮寄送达的律师函后,即于次日删除了涉案文章,可见百度公司在主观上亦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

综上,被告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在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怠于履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在其发出投诉通知后合理期限内被告未履行及时删除的义务,其要求百度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童建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童建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202024409008802968)。

审 判 长 周 智

代理审判员 丁 莹

人民陪审员 戴亚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仲文(另设附页)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出版物侵犯名誉权

案例1 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李林,女,72岁,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吕来明、刘承权,科华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何建明,男,39岁,中国作家杂志社总编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焕新,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生界》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姚秉忠,主编。 原告李林因与被告何建明、《新生界》杂志社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林诉称:原告系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之女。被告何建明在1995年第3期《新生界》杂志上发表文章,对李四光肆意诋毁,不仅损害了李四光的名誉,也给李四光的亲属造成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生界》杂志社与何建明收回该文,以消除影响;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中国地质矿产报》和《新生界》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 被告何建明辩称:《科》文以记叙已故著名地质科学家和自己的地质科学理论发现大庆油田之后几十年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为主线,通过大量历史事件和当事人的叙述,歌颂了老一代地质科学家的丰功伟绩。该文是依据历史的客观现实写成的,故对李四光的名誉不构成侵权。李林所诉不实,应当驳回。何建明同时反诉称:《科》文发表后,由于李林四处投递诽谤作者的信函,给作者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作者的名誉权,也影响了作者在单位的工资调整和职务晋升,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林停止侵害,收回向社会散发的材料,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作者名誉受损害的赔偿及精神损害补偿费共5万元。 被告《新生界》杂志社辩称:《科》文是以历史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探索了谁是大庆油田的真正发现者这一主题,歌颂了老一代地质科学家的丰功伟绩,就其基本事实而言,均是依据历史的客观现实,无一对李四光先生的诽谤之处,不同意李林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建明原任被告《新生界》杂志社主编。1995年7月,何建明在其主编的《新生界》杂志1995年第3期上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科学大师的名利场》一文。《科》文在描述李四光建国后在政治上的表现时,称其是“被毛泽东敏锐地发现可以作为知识界的‘革命势力’,去担当起同‘反动势力’作斗争的理想人选,而李四光也无愧这种赏识,积极地充当了这种角色”。《科》文描述了李四光在中国地质计划指导委员会会议上大骂地质界前辈丁文江的情节后,推测这是他为了保住地质部长的位置所为。《科》文中还把地质学家谢家荣被定为“右”派、在“文化大革命”中含冤自尽的遭遇,暗示成是李四光运用政治斗争手段来了结他们之间个人恩怨的结果。对《科》文中这些有损李四光名誉的情节,何建明未能提供出都是客观事实的证据。《科》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原告李林因不满《科》文中对李四光的描写和评价,曾致函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情况。 上述事实,有刊载于《新生界》杂志1995年第3期上的《科》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科》文部分内容严重失实,使社会公众对李四光作出贬损评价,已构成了对李四光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何建明和《新生界》杂志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李林作为李四光之女,主张李四光的名誉不受侵害,法院支持。李林因其父的名誉被侵害而受到精神损害,要求支付精神补偿和经济赔偿费,理应支持,但所诉赔偿数

2021最新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2021最新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住所地: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住所地: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

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_______、_______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_____元,合计_____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

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倪培璐、王颖诉称:原告在被告下属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时,被告的两个男服务员怀疑原告偷拿了市场的东西,并迫使原告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被告的工作人员这种行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对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被告国贸中心辩称:被告下属的惠康超级市场规定,市场工作人员有权在收银处检查顾客带进店内的包、袋,该规定以公告形式张贴在市场的入口处,原告进入市场购物,应视为自愿接受该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侵权人当众实施侵害行为,使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时,才能认为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只是在市场内部查看了二原告的提包,询问是否未付款拿了货物,丝毫没有降低公众对二原告的社会评价,因而不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只是二原告的自我感觉,并非本案事实。因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国贸中心下属的惠康超级市场,采用开架售货方式,允许进店的顾客自带包、袋,并在市场门口贴的公告称:"收银员受公司指示,对贵客带入铺内之袋(包括胶袋)作必须查看,请将袋打开给收银员过目。" 1991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原告倪培璐、王颖进入惠康超级市场购物,在糖果柜台前停留观看后,又到其他货位选购了一个像架,到收银处交款后走出市场大门。二原告走出大门外五、六米处时,被从市场内追出的理货员傅斌和高德勇叫住。傅、高二人问:"小姐,你们有没有将没交费的东西带出商场?"二原告答:"没拿。"傅、高二人不相信,仍追问:"拿没拿?到底拿没拿?"二原告仍答:"没拿,就是没拿。"傅、高二人将二原告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然后把二原告带进市场办公室。在这里,女职员何静也参加了对二原告的追问。在再三追问下,原告倪培璐流下了眼泪,原告王颖打开自己的手提包、解开外衣扣和摘下帽子让三名职员查看。三名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傅斌只得表示:"我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你们可以走了。"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可以行使的一定行为和可以享受的一定利益。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顾客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就公民来说,是指人们根据该公民的工作、生活、言论以及其他表现所形成的有关该公民品德、才干、声望、信用等方面的一定社会评价。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个人对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它与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是密切相关的。被告的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了市场的货物,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调查处理,但却未这样做,而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叫住二原告,问其是否将未交费的货物带出市场。问话虽然是婉转的,但其贬意却是显露的。这问话不仅足以使二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因此,这种问话已使二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又根据市场的无效公告,声称有权检查二原告的物品,将二原告带进市场内继续逼问。在此情况下,尽管形式上原告自行打开提包、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市场工作人员查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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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起诉状 个人名誉神圣不可侵犯,一旦发生名誉侵权的行为,我们可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名誉侵权的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名誉侵权起诉书一 原告,女,年月日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女,年月日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元,合计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 xxx年x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XX期间XX行为,并在xx地进行散布。 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

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XXX等人证言X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X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南京南通的差旅、住宿票据XX份;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名誉侵权起诉书二

张靓颖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静民一(民)初字第2845号 原告张靓颖。 委托代理人于龙、吴秋平,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胡劲军,该集团社长。 委托代理人丁海虹,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靓颖诉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文新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8日,被告文新集团出版的《东方早报》第8版刊登了被告的记者李懿撰写的署名文章《揭密明星“耍大牌”××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原告的“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痛”,原告“宣称‘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没能满足其要求,原告“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等。原告认为,该文章的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被告文新集团未经核实就刊登涉案报道,后被众多媒体转载、报道,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在《东方早报》、《解放日报》、新浪网、搜狐网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30,000元。 原告提供2006年7月8日的《东方早报》、公证书及各媒体转载情况、《东方早报》网站网页内容打印页、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2006年8月16日的《东方早报》、律师函、《电影之歌》的出品单位和制作公司国家广电总局卫星频道的证明、上海中影公司至北京嘉华丽音公司的函、曹蕾的证明、被告文新集团以往的相关报道、被告的记者李懿的访谈录音等支持其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其所刊登的相关报道是有娱乐圈圈内人士提供的消息来

-----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___ ,性别: _______ ,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生,住所地:_______ ,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___ ,性别: _______ ,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生,住所地: ________ ,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________ 、_______ 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 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________ 元,合计 _____ 丿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 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 ,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自______ 年—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_____ 行为,并在地进行散布。作为,本着以和为贵,虽经原告及原告的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曾多次委托前往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被告依旧,不但没停止诽谤,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 纷纷,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造成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 , 原告原本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案,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___ 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 等等0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原告:x第一被告:x第二被告:x案由: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 我们知道,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你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要是侵权人依然不停止侵权行为,我们还可以提起诉讼。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名誉权纠纷的起诉状,供大家阅读。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 原告:xxx 第一被告:xxx 第二被告:xxx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 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删除其微博上转载第一被告的相关侵权博客与微博文字; 3、判令第一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在其博客与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三重门》是原告高中时期呕心沥血、夜以继日创作的长篇小说。首先由作家出版社于2000年5月出版;后又由万卷出版公司出版。在上述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出版的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原告现在还保留有该书大部分写作手稿。该书迄今已经重新印刷多次,累计印数400多万本。 《书店(一)》是原告初中时期创作的文章;最早发表于1997年9月江苏《少年文艺》杂志9月号上(P40至41),作者署名“韩寒”;后又被收录进2000年8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65至69);最近还被收录进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54至58),在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著”。

徐颖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颖,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学生,上海外国语大学,联系电话XXX。 被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法定代表人:XXX,男(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所地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原告离开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原告离店,并引导原告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原告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原告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原告的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原告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原告离店。 四川北路店对钱缘所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亦无权利要求钱缘承担配合的义务。故四川北路店在店内对钱缘实施的非法行为,已构成严重侵犯钱缘人身权和名誉权,其行为存在严重过

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原告:徐颖 2007年7月10日附: 证据:原告的陈述、四川北路店女保安XXX在1998年7月8日的证词证实。 合同副本1份。 本诉状副本1份。 其它证明文1份。

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西安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以被告西北工商报社、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其法人名誉权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88年3月18日,西北工商报刊载署名“平方”的报道中,公然散布本公司出售给西北电管局职工医院20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中,一些大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价格高出国家牌价。该报道见报后,不仅损害了本公司名誉,而且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请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被告西北工商报社辩称:工商报的报道是针对整个社会、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不是指某个单位;文章材料来源,系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提供,本报无侵权的故意。文章所用材料未予核实,愿登报给原告恢复名誉,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被告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辩称:本公司给报社提供的材料,是根据他人反映的情况。本公司并未让记者公开报道,报道见报前也未征求本公司的意见,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11月间,西北工商报社(以下简称工商报)派记者赵平方前往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简称省医疗公司)采访。该公司经理许国安向赵平方介绍了西北电管局职工医院从西安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购买的200多万元医疗器械设备,其中许多大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康达公司还以高出国家牌价的价格销售商品等问题。赵平方根据上述采访内容,写出《应加强对医疗器械产销监督的管理》的新闻稿,经工商报编辑部审核后,刊登于1988年3月18日的工商报上。该文见报后,康达公司向工商报反映上述报道失实。工商报向省医疗公司

反映了这一情况。省医疗公司就此问题致函工商报编辑部,函称:“文章发表后反映较好。文中所提的一些主要论点都是……国家所规定的一些政策和法规。具体内容也是基本属实的,至于个别文字上有出入,不属实质性问题。我们欢迎贵报今后多发表这方面的文章……”。由于该报道在工商报上的发表,有的用户不再向康达公司订货,有的用户终止了同康达公司的购销合同,使康达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另查,西北电管局职工医院从原告处所购的大型医疗器械设备,均经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亦未发现原告有高出国家牌价出售商品的问题。 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系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经营医疗器械设备,其行为是合法的。被告省医疗公司和工商报对他人反映的情况,不经核查,竟在报纸上指名批评原告高出国家牌价销售产品,且销售的许多大型医疗器械质量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法人的名誉权。原告请求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是合理的,应予支持。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经济上受到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所引起的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该院于1989年9月18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北工商报社登报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被告省医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宣判后,被告省医疗公司以原审判决由一方赔偿经济损失不公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侵害人身权起诉状样本

一、2020年侵害人身权起诉状样本 原告:*****,男,汉族,住**省***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住**省****县******村****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033.1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系同村村民,平时邻里关系不错。2015年6月期间,被告向刚从外地工作回来的原告多次表达了请原告帮其耕田的想法,原告在不熟悉被告田况的情况下,答应被告帮其耕田。2015年8月20日一大早,被告叫了三轮车将原告的耕田机拖到田边,原告来到被告的田边才发现里面杂草丛生,而且有被挖机压坏的痕迹,觉得非常危险,但是出于对乡邻的承诺,原告还是答应了,但要求被告能安排一个人在旁边打帮忙,以防止出意外,被告当即答应了。当天下午被告不顾原告的自身安全,让原告独自一人去耕作。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操作耕田机时不幸发

生事故,右腿被卡在耕田机里,多亏同村的几位乡邻****夫妇(******组人)、****** (*****组人)等发现,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才将原告从泥田里救出来,不然性命不保。由于失血过多,离医院路途遥远等原因,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机会,来到湖南武警医院的时候医院只得采取了右腿截肢的办法来保住原告的生命。 原告随后在****医院进行了了长达14天的治疗,同时为了便于原告今后的生活自理,出院以后原告在湖南****假肢公司****分公司安装了假肢。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构成四级伤残。在整个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5200元治疗费,而且被告没有来慰问过原告,在原告出院以后,被告竟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当原告一家提出共同出资为原告安装假肢的正当要求时,却都被通通予以拒绝。在随后的****村村委会和*****司法所两级人民调解过程中,被告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口口声声说“他是请原告来耕田的不是请原告耕脚的”,而且只肯在5200元的基础上再出一点点治疗费,双方达不成一致,导致人民调解无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该为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和原告今后生活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在原告治疗和康复阶段实际支付的费用远远不符合被告应该承担的费用水平,同时,被告态度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格及尊严。且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依法依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拒不支付行为与法有悖。在村镇两级人民调解中双方仍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之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之一) 张新宝、康长庆 本文将对民法通则公布以来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尤其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解剖揭示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参考国内外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境外)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对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突出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近十年来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概述 由于我国司法统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很难就我国近十年来全国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的数据进行全面的统计和系统的分析。在此,我们先介绍一些零星材料:从1988年到1992年,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纠纷的案件(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等),每年在2000多件到3000多;1992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案件为2611件;1993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3032件,审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2922件;1994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3543件。 [1]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面,我们试图通过另一些途径说明近十年来我国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和趋势。 (一)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提及与重视 1.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地位 1985年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没有提及名誉权案件的审理情况,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没有提及名誉权案件的审理情况。 [2]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次提及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情况。郑天翔院长指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纠纷已不断起诉到法院。这些纠纷往往很复杂,而有关的法律还在制定中。各级法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理这几类案件,既坚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又支持正当的社会舆论监督。对构成损害名誉权、侵害著作权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 [4]

民事起诉状(侵犯名誉权)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地X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被告XXX,XX,XX年XX月XX日生,住所地X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XXX村路口张贴公告,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3000元,合计13000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xxx年x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XX期间XX行为,并在xx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臵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 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XXX等人证言X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X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南京南通的差旅、住宿票据XX份; 4. 附: 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月__日

肖像权侵权起诉状

肖像权侵权起诉状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一旦他人侵犯,我们可以追究其责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肖像权侵权的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肖像权起诉书一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 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 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肖像权起诉书二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出版并交付12寸婚纱写真照片琉璃相册。 2. 停止对原告的所有肖像的无尝占有,即停止对原告肖像的侵权。 3. 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7月初,在被告营业处(在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拍摄婚纱写真外景一套。 (12寸琉璃相册一套共18页)原告于2012年7月29日到被告营业处(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挑选像册设计模板,被告要求原告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 逝世于酒店客房内。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 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 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xx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 xx!》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xx在海外育有 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 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 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 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2008年 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 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 电话采访了宋祖德。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 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 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 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徐大雯 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 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 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word模板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 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结婚,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_________________。然而被告一直怀疑婚生子女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系原告与他人偷情所生。故被告一直以各种方式对原告进行诽谤、诬陷,并在______________进行散布谣言,甚至______________。虽经原告______________,但被告置之不理,致使原告______________,给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 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原本和睦的家庭变得四分五裂,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此后被告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母亲即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被告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侮辱诽谤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并再次起诉,称其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婚生子女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诉请法院判令其终止支付抚养费。原告忍无可忍,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被告和婚生子女

民事侵权起诉书

民事侵权起诉书 民事侵权起诉书写什么内容?民事侵权起诉书范文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侵权起诉书范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侵权起诉书范文1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元。 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适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公元20xx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原告的老婆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说话。被告在电话里说他“睡了原告的老婆”,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找被告拼命。原告之妻拼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就因为被告的这个电话,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原告夫妇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原告的老婆。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接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更为严重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这孩子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可以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被告当初窥探和使用原告之妻身体的重要部件,已属侵权。他就能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不但不中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公然挑衅,丧心病狂地破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庭犯下滔天大罪。被告必须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请求法院依剧有关的

侵犯名誉权起诉状怎么写

侵犯名誉权起诉状怎么写 题要 原告:,女,汉,年月日生。住址:被告:,男,汉,年月日生住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判令如上诉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日期。 如今,名誉权作为一个人的基本人格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有些人甚至将名誉看得重于生命。实践中,发生的一些侵犯名誉权的事件,往往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面的损害。此时向法院起诉的,需要写一份侵犯名誉权起诉状。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范本一份,帮助你进行了解。 ▲起诉状 原告雷某,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XXXXXX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X。 被告陈某,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XXXXXXXXXXXXXX,电话158 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宋某某(被告前夫)2012年2月8日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某某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代管。原告同宋某某交往6个月后,被告以宋某某“妻子”的身份介入了本人的生活,多次发短息污蔑原告是“小三”、“贱女人”等等。 2013年3月原告同宋某某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原告人。2013年10月随着原告同宋某某婚期的临近,被告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原告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原告私人信息,如原告在公司的职位,是否在武汉居住、QQ、微博等等。2013年1月1日被告闯入原告同事及好友空间,并发布公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阅览过此公告的多达100多人全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同事、家人。 被告单方面认为能同宋某某复合,在与同宋某某离婚的之后,为了破坏原告同宋某某恋爱、结婚,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原告。被告对原告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恐吓、骚扰。其疯狂的举动、下作到极点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

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

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2016-02-25尚格法律人 作者:甘国明 来源:小甘读判例(ggm-dpl) 阅读提示:本文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中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裁判要旨的整理。主要问题包括:侵权行为延续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举证责任承担、“付款交货”诉讼时效起算点、海上运输承运人代理人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债务人在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认定及对担保人的影响、金融资产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催收对诉讼时效的影响、证券赔偿案件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累加计算”赔偿金诉讼时效起算点、代位权诉讼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等。 1.侵权行为一直延续的,不能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诉讼时效。 ——齐某某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人陈晓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被告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原告齐某某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某某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某某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侵权行为延续至今,故陈晓琪关于齐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 2.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当事人,应当对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承担举证责任。 ——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虽然于当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成都市正式发行,但刊物的影响和发行范围是有限的,不能认为刊物出版后,社会公众都应该知道所刊载的内容,从而把刊物的出版发行时间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由于被告杂志社无法证明彭家惠在1999年7月以前已经知道小说《祸祟》的内容,原告举证是在2000年4月其他亲属接到一封读者来信后才知道小说《祸祟》的内容,鉴于彭家惠当时已年过九旬,又没有文化,她的主张更符合情理,应予认定。原告彭家惠在其亲属与被告杂志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因为杂志社没有证据证明彭家惠在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杂志出版后至1999年7月以前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应认定彭家惠提起的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 3.当事人以同一事实以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一同起诉的,法院只审理了合同纠纷,未审理侵权纠纷的,侵权纠纷诉讼时效中断。 ——赤坎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赤坎公司得知被告达荣公司接收了2000吨钢坯后,曾于1993年12月15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起诉的事实与本次的起诉相同。该案经两审,于1996年5月18日审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指出,该案只审理了赤坎公司起诉的购销合同纠纷,不审理赤坎公司起诉的侵权事实。由于赤坎公司已经将侵权事实诉诸法院,在未得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时,诉讼时效当然中断。赤坎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事实应当另案审理的终审判决后,又于1997年1月以达荣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达荣公司认为赤坎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 4.被害人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一直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不能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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