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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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矫正; 刑罚执行; 执行方式; 基本对策 【作者简介】郑昆白( 1965 ~ ) ,男,安徽庐江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研究方向: 法学教育教学
一、社区矫正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刑罚史 的 发 展 来 看,刑 罚 制 度 经 历 了 从 死 刑、身 体刑等残酷刑向以追求改造为目的的自由刑为中心 演变过 程。20 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犯罪人的处遇重点是将 犯罪人收容于设 施 之 中,进 行 劳 动 和 教 育,使 其 能 够 重 返 社 会。随着 20 世纪行刑社会化思潮的兴起,社区矫正作为一 项将犯罪人置于社区进行社会化改造的措施,有效地缓解了 监狱的压力,降低 了 罪 犯 的 重 新 犯 罪 率,体 现 了 刑 罚 人 道 主 义精神,由此掀起 了 世 界 各 国 社 区 矫 正 立 法 和 司 法 的 热 潮 。 在这一趋势下,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社区矫正也出现在中国 的学术视野。 ( 一) 最初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3 年 7 月与 2005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两次联合 发文,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河北、内蒙古、 黑龙江、重庆、安徽、广西、广东、湖南、湖北、海南、贵州及四川 等十八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止 2007 年底,试点 工作已在全国 25 个省( 区、市) 的 147 个地( 市) 、759 个县( 区、 市) 、6853 个街道( 乡镇) 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地市、县区和街 道或乡镇建制的 73. 5% 、44% 、26. 5% 和 15. 8% 。至此,社区矫 正工作在我国全面铺开之势已经不可逆转。 ( 二) 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2005 年 12 月 23 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皖办发【2005】29 号) ,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肥 东县,淮北市杜集 区,亳 州 市 蒙 城 县,宿 州 市 桥 区,蚌 埠 市 龙 子湖区、怀远县,阜阳市颍泉区,淮南市大通区、八公山区,滁 州市琅琊区,六安 市 金 安 区,马 鞍 山 市 花 山 区、金 家 庄 区,巢 湖市居巢区,芜湖 市 南 陵 县,宣 城 市 宣 州 区、旌 德 县,铜 陵 市 铜官山区,池州市 东 至 县,安 庆 市 宜 秀 区、怀 宁 县,黄 山 市 祁 门县进行。2010 年 8 月 31 日,安徽制定出台《安徽省社区服 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对离开居住地所在县( 市、 区) 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 6 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 管理机关委托临时居住地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以进 一步加强对社区 服 刑 人 员 的 教 育 管 理,防 止 脱 管 漏 管,预 防 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进一步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 矫正工作,2010 年 12 月 18 日,安徽省首家社区矫正心理矫
二、社区矫正的科学内涵 社区矫 正 是 一 个“舶 来 品”,英 文 为 Community Correction,Community - based Correction,直译为社区矫正或依托社 区开展的矫正活动。由于国外对社区矫正的法律与实践本 身存在着争议,各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内 容 也 不 同,因 此 社 区 矫 正 在国外的认识也不统一,其概念自然是未确定的并呈开放性 的状态。21 世纪伊始,中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实践与探索,给 我国刑事司法系统理论与实践部门的同志们,带来了极大的 工作热忱与 研 究 兴 趣,大 家 给 社 区 矫 正 下 了 诸 多 不 同 的 定 义,见仁见智,但 由 于 研 究 的 出 发 点 不 同,认 识 的 透 彻 性 不 一,社区矫正概念也未取得共识。我国官方确定的社区矫正 定义是: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 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 关社会团体和民 间 组 织 以 及 社 会 志 愿 者 的 协 助 下 ,在 判 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 的 期 限 内,矫 正 其 犯 罪 心 理 和 行 为 恶 习,并 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研究,笔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年第 10 卷第 15 期
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研究
□郑昆白
【摘 要】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各地矫正开展工作不平衡,2011 年 2 月 25 日《刑法修正案( 八) 》的出台使得社区矫 正的实践正式获得了法律依据,将引起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彻底变革,为我国开放式刑罚处遇制度开启了良好的开 端,是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本文从社区矫正问题的提出,分析了矫正工作开展的现状、主要做 法、存在的困难和法律上的制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
治基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司法所揭牌。 ( 三) 《刑法 修 正 案 ( 八) 》关 于 社 区 矫 正 的 有 关 规 定。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 》正式将社区矫 正写入刑法典。《刑法修正案( 八) 》第 2 条规定: “对判处管 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 13 条规定: 将刑法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依法实行社 区 矫 正,如 果 没 有 本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 告。”; 第 17 条规定: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 “对假释的犯 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 法第八十六条规 定 的 情 形,假 释 考 验 期 满,就 认 为 原 判 刑 罚 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修正案 ( 八) 》的 出台使得社区矫正的实践正式获得了法律依据,将引起我国 刑罚执行制度的彻底变革,为我国开放式刑罚处遇制度开启 了良好的开 端,是 我 国 法 治 建 设 具 有 里 程 碑 意 义 的 重 大 事 件。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刑法修正案( 八) 》并没有 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执行机关、如何执行等具体 内容,而社区矫正 在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才 刚 刚 起 步,相 关 立 法 尚没有跟上,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深入论证。
一、社区矫正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刑罚史 的 发 展 来 看,刑 罚 制 度 经 历 了 从 死 刑、身 体刑等残酷刑向以追求改造为目的的自由刑为中心 演变过 程。20 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犯罪人的处遇重点是将 犯罪人收容于设 施 之 中,进 行 劳 动 和 教 育,使 其 能 够 重 返 社 会。随着 20 世纪行刑社会化思潮的兴起,社区矫正作为一 项将犯罪人置于社区进行社会化改造的措施,有效地缓解了 监狱的压力,降低 了 罪 犯 的 重 新 犯 罪 率,体 现 了 刑 罚 人 道 主 义精神,由此掀起 了 世 界 各 国 社 区 矫 正 立 法 和 司 法 的 热 潮 。 在这一趋势下,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社区矫正也出现在中国 的学术视野。 ( 一) 最初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3 年 7 月与 2005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两次联合 发文,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河北、内蒙古、 黑龙江、重庆、安徽、广西、广东、湖南、湖北、海南、贵州及四川 等十八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止 2007 年底,试点 工作已在全国 25 个省( 区、市) 的 147 个地( 市) 、759 个县( 区、 市) 、6853 个街道( 乡镇) 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地市、县区和街 道或乡镇建制的 73. 5% 、44% 、26. 5% 和 15. 8% 。至此,社区矫 正工作在我国全面铺开之势已经不可逆转。 ( 二) 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2005 年 12 月 23 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皖办发【2005】29 号) ,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肥 东县,淮北市杜集 区,亳 州 市 蒙 城 县,宿 州 市 桥 区,蚌 埠 市 龙 子湖区、怀远县,阜阳市颍泉区,淮南市大通区、八公山区,滁 州市琅琊区,六安 市 金 安 区,马 鞍 山 市 花 山 区、金 家 庄 区,巢 湖市居巢区,芜湖 市 南 陵 县,宣 城 市 宣 州 区、旌 德 县,铜 陵 市 铜官山区,池州市 东 至 县,安 庆 市 宜 秀 区、怀 宁 县,黄 山 市 祁 门县进行。2010 年 8 月 31 日,安徽制定出台《安徽省社区服 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对离开居住地所在县( 市、 区) 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 6 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 管理机关委托临时居住地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以进 一步加强对社区 服 刑 人 员 的 教 育 管 理,防 止 脱 管 漏 管,预 防 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进一步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 矫正工作,2010 年 12 月 18 日,安徽省首家社区矫正心理矫
二、社区矫正的科学内涵 社区矫 正 是 一 个“舶 来 品”,英 文 为 Community Correction,Community - based Correction,直译为社区矫正或依托社 区开展的矫正活动。由于国外对社区矫正的法律与实践本 身存在着争议,各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内 容 也 不 同,因 此 社 区 矫 正 在国外的认识也不统一,其概念自然是未确定的并呈开放性 的状态。21 世纪伊始,中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实践与探索,给 我国刑事司法系统理论与实践部门的同志们,带来了极大的 工作热忱与 研 究 兴 趣,大 家 给 社 区 矫 正 下 了 诸 多 不 同 的 定 义,见仁见智,但 由 于 研 究 的 出 发 点 不 同,认 识 的 透 彻 性 不 一,社区矫正概念也未取得共识。我国官方确定的社区矫正 定义是: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 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 关社会团体和民 间 组 织 以 及 社 会 志 愿 者 的 协 助 下 ,在 判 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 的 期 限 内,矫 正 其 犯 罪 心 理 和 行 为 恶 习,并 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研究,笔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年第 10 卷第 15 期
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研究
□郑昆白
【摘 要】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各地矫正开展工作不平衡,2011 年 2 月 25 日《刑法修正案( 八) 》的出台使得社区矫 正的实践正式获得了法律依据,将引起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彻底变革,为我国开放式刑罚处遇制度开启了良好的开 端,是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本文从社区矫正问题的提出,分析了矫正工作开展的现状、主要做 法、存在的困难和法律上的制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
治基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司法所揭牌。 ( 三) 《刑法 修 正 案 ( 八) 》关 于 社 区 矫 正 的 有 关 规 定。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 》正式将社区矫 正写入刑法典。《刑法修正案( 八) 》第 2 条规定: “对判处管 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 13 条规定: 将刑法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依法实行社 区 矫 正,如 果 没 有 本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 告。”; 第 17 条规定: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 “对假释的犯 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 法第八十六条规 定 的 情 形,假 释 考 验 期 满,就 认 为 原 判 刑 罚 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修正案 ( 八) 》的 出台使得社区矫正的实践正式获得了法律依据,将引起我国 刑罚执行制度的彻底变革,为我国开放式刑罚处遇制度开启 了良好的开 端,是 我 国 法 治 建 设 具 有 里 程 碑 意 义 的 重 大 事 件。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刑法修正案( 八) 》并没有 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执行机关、如何执行等具体 内容,而社区矫正 在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才 刚 刚 起 步,相 关 立 法 尚没有跟上,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深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