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制度(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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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制度(县级)
第一条为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以下简称水印纸)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明确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水印纸的申领、使用发放,主管水印纸的核查、使用监督、调剂、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设专人(可兼职)负责水印纸的接收、保管、发放工作。

保管人必须是在编人员或长期合同制职工,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保管水印纸。

保管人要具备心细、责任心强的职业素质,否则及时调换。

第四条保管人接收水印纸应造册登记,并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泄密或受潮变质。

保管人名单须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备案。

如保管人工作变动,应做好水印纸保管工作的交接,交接必须由公证处主任安排,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公证员监交,在水印纸清点交接完毕后,由交接人、被交接人、监交人签字。

临时交接不得将全部库存水印纸交接,应按需要交接并办理监交签字手续。

水印纸交接后必须及时向枣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书面报告,水印纸登记、保管、交接等资料应作为短期资料保存。

第五条设专室专柜保管水印纸,保管场所安装防盗门窗,专室或保险柜应安装报警器与值班室相连,坚持值班室有人值班。

禁止保管人以外人员持有专室专柜钥匙或密码。

保险柜必须使用密码,每次存、取水印纸后,保管人必须拨乱密码顺序。

第七条水印纸库存不足时,须及时到市公证管理科申领,说明原有水印纸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起止时间、批次、箱号、水印纸编号、使用和作废情况等)、库存情况或需要申领的数量等。

第八条公证员使用水印纸,应根据每份公证书的实际需要量,经公证处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一次领取、长期使用并自行保管水印纸。

保管人每发放一次水印纸,都应在发放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发放时间、号码、审批人和领用人,领用人必须亲笔签名(禁止保管人代签)。

发放水印纸应按照水印纸号码顺序发放。

第九条水印纸仅用于制作公证书正本、副本(归档的公证书可不用水印纸),领取人应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浪费、丢失或挪作他用。

送达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注明所用水印纸的号码。

第十条水印纸因破损、变质或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领取人应及时交还保管人并作注销登记。

对作废的水印纸,由保管人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处主任或副主任核实后,每季度末上交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一销毁,公证处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建立水印纸保管、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周由公证处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不包括水印纸保管人员)至少核对一次水印纸发放及公证书送达回证与发放数量对应情况,核对人应进行检查并记录。

公证处应每月清查水印纸的使用、库存和作废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水印纸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第十二条水印纸管理、使用人员发现水印纸使用中出现重号、空号、数量差错等,必须立即向公证处主任报告,公证处主任应立即向同级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水印纸被盗、丢失,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向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员协会报告,隐瞒不报的要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因故意或失职造成水印纸遗失、大量毁损或不按本规定管理水印纸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厅予以停业整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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