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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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提高2倍
2007-8-7源自文库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2007-9-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2006-4-1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
要求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就建筑工程完工期、投资总额、容积率、土地闲置情形作出具体约定
2006-5-24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规定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并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2005-5-9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要求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1-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同时,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金融机构将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
2002-7-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
提供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操作方式,规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
2003-7-30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
对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2007-11-19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 277号)
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2008-1-3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2008-1-31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2003-8-1
(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对协议出让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并对协议出让最低价进行了规定
2003-9-2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
纠正开发区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为
2003-9-24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
2006-5-3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2006-8-1实施。对出让方式的选择范围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确立了用地预申请制度
2006-7-11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2004-10-21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决定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2005-3-26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要求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对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
2006-12-12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该目录,限制或禁止例入目录的项目建设用地
2006-12-17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规定从2007-1-1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2006-12-19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修订)》
确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被纳入-度计划控制,并实现指令性管理和以实际用地情况作为计划考核的依据
2006-12-27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确立了以土地等别为核心和基础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2006-12-28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从2007-2月1日起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
2007-9-28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发第39号令)
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且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2001年-2007年)
时间
政策
要点
2001-5-31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针对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等实际情况,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2007-9-27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其中规定:不得对囤积土地、囤积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重申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借款人,仍执行20%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借款人,继续执行30%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将“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
2008-4-29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7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合同文本由合同正文、3个附件和合同使用说明三个部分组成。根据示范文本,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填写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开发投资总额、建筑容积率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建筑面积、建筑限高、建筑密度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绿地率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等土地利用条件。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7%;严格约定建设总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指标
2008-7-2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银发〔2008〕214号
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严禁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应在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收回。对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审慎发放贷款。严格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用地项目贷款审核。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批复的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绿化项目以及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等。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规范,提高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
2006-8-31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在耕地保护、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税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农用地转用等方面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2007-9-30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调控,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管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
2004-3-31
《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
针对各地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的问题,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在2004-8-31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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