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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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沈家本修律的意义和局限

法学12-2 汪夕人

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1902年,光绪皇帝下谕修律,要求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沈家本和伍廷芳被袁世凯、张之洞等保举主持修律。从此,沈家本受命于危难之中,承担了中国近代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律例修订工作。

1911年1月25日,清廷颁布了《大清刑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法典,得到了政府倾尽全力的支持。当然,它也是持续时间最长、争议最大的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古老的中国第一次迈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在中国近代史上,林则徐是首倡“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沈家本则是睁眼看世界法律的思想家,他从中西法律的比较中,提倡择善而从,他不仅是采用中西法制比较研究方法的第一人,也是“会通中西”,仿西法主持修律的改革家、实践家。沈家本对中西法律的比较的有益探索,又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启示。本文从以下几个个方面简要分析沈家本修律的意义。

1、完善中国部门法律体系,为近代部门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沈家本融汇中西,他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借鉴主要是主要是突破了中国传统法律笼统的法典式结构,完善中国部门法律体系,为近代部门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建立了独立的部门法律体系。正如他本人所说:“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

2、沈家本人权思想为中国法制的推进起到重要作用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保障人权的过程。沈家本用“仁政”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体现出来,将推行仁政奉为修订法律,改革法制的重点。他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

沈家本的思想除了受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影响外也深受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综观沈家本人权思想,在继承西方人权思想精华的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色。一方面,沈家本人权思想注重保障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如禁止刑讯逼供;刑罚改重为轻;改良监狱等。另一方面,沈家本注重维护人民平等自由,如支持男女适用刑罚平等;消除旗人特权;剔除“同姓不婚”旧律等。

沈家本的人权思想促进传统的人道主义观念向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主义过渡。随着中国被迫打开国门,传统人道主义精神开始向具有现代意义的人权思想转变,在此过程中,沈家本的人权法理思想及其在清末修律中的实践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虽然沈家本的人权法理思想介乎古代传统人道主义与近代人权主义之间,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主义理论,但其部分精华在清末修律过程中被确定下来。

3、沈家本法学研究的和教育的思想促进中国近代法学研究的教育的发展。

沈家本法学思想的形成离不开他对法学的研究。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学研究。他认为法学研究不仅与立法、执法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与国家政治的兴衰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他也十分重视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他的倡议下,建立了北京法学会并一手创办了《法学会杂志》。与此同时,为了修律新法的推行,沈家本发起成立了京师法律学堂,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前身。

沈家本作为封建官吏,由于阶级和时代的局限,不可避免的带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沈家本的变法修律没有把从根本上改造中国传统社会作为出发点,而是以收回领事裁判权、维持清政府的统治为目的的。他将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于是修订新律“专以模仿列强为宗旨”,显示出极力仿效西方制度的倾向,却忽视了中国法律的本土化发展,没有把法律置于民族利益和社会文化的视野内加以分析。结果就是,他虽然使中国法律具有了近代化的外壳,却在移植外国法律的过程中中断了中国法律的传统性。他所修订的新法律与传统的价值观念格格不入,无法深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去。

沈家本经常以制定新律争取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为理由,企图借此压服守旧派,表现了他思想上的弱点;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步步退让,同意对于加害君主以及内乱、外患罪加重处刑;对于无夫奸处刑;尊亲属有犯不得使用正当防卫等等。这实际是用封建法律中维护伦常的传统规定,否定新刑律中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因此,新刑律草案既反映了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与封建法律思想的冲突,又表现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协。这正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体表征。在他的思想言论中,经常是进步的倾向和保守的成分同时俱在,互相冲突。他虽然引进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改变固有的封建法系作出了贡献,但是他对封建旧律中礼教纲常的突破是有限的,对于封建法制的改革也是不彻底的。

尽管沈家本修律有着种种局限和问题,但沈家本指导了清末的修律实践,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促进了自由、平等、人权思想的发展和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仍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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