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中法史清末修律2013(姚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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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2013-01-06 02:40 |(分类:默认分类)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史

(1840-1949)

近代中国的历史背景可以归纳为:

①1840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②1851至1864太平天国运动――

③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爱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

④19世纪60至90年代,洋务运动--⑤1894中日甲午战争(《中日马关条约》)――⑥1898年戊戌变法――⑦1899义和团运动――⑧八国联军侵华1901年签订《辛丑条约》――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兴起1911年武昌起义(辛亥革命)——民国政府——新民主主义革命

第九讲晚清的法律制度

(1840-1911)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见教材P376)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1)义和团运动粉碎了列强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以华治华”的政策,他们要求政府变法;

2)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专制大国,给清廷巨大震动。

2、国内因素:

1)维新派的力量在发展壮大;

2)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断开展推翻清朝统治的武装斗争。

1905年,清政府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日、美、英、法、德等国宪政。1906年7月,五大臣陆续回国,表示立宪有三大好处:一“皇位永固”;二“外患渐轻”;三“内乱可弥”。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清政府决定“仿行宪政”。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第一,确认立宪的合法性;

第二,确定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第三,确定中国的宪政过程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急躁骤行。

可见,清廷宣布立宪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一种求生本能的自救意识,其实质是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以挽救即将倾覆的清王朝,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专门办事机构。

1、改革官制:一是分权以定限;二是分职以专任;三是正名以核实。结果合并了一些机构,改变传统的机构名称。官制改革的目的是为强化中央集权,但改革后中央机构有所精简,分式趋于专业化。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

2)《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首先,从内容上看,对清廷不利的内容均被删去;其次,从编制形式上看,正文和附录的形式是反民主的。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前者是“采各省舆论之所”,后者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通过复选制产生议员,只不过是点缀民主的摆设。

4、制订《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但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

1)制定背景:1911年成立第一届“责任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清政府假立宪宾面目昭然若揭,全国各界人士极为不满。1911年,辛亥革命暴发,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施行。

2)《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相比不同点: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前者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后者君主至上为宗旨。

第二,政体不同。前者虚君共和模式;后者君主立宪模式,君主有极大权力。

第三,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由资政院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是宪政编查馆拟定,本身并无法律效力。

《十九信条》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了。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一)修律的背景

1、国内外的压力,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见教材P386)

“中外通行”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见教材P386)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第一,删除六律总目。

第二,初步区分刑、民。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

第四,删除过时条款。

第五,增设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①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

第二,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

第三,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和术语。

第四,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②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礼法之争”定义,焦点,结果,结论。(见教材P388)

2、民法的修订:(见教材P389)

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甲太郎和松冈义正协助起草,于1911年9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因辛亥革命暴发而未颁行。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前三编吸收大陆法系内容较多,后两编,沿袭中国封建法律原则。

3、商法的修订(民商分立)

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开始制定商事法规。陆续颁行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银行通则条例》等单行商事法规。1908年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后《改定商律草案》,内容较为完备。商事立法以1907年为界,此前商法有效,此后则未公布实施。

4、诉讼法的修订(见教材P390)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但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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