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把我校建成合格的本科院校,经研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中“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家和科技拔尖人才;
(五)国内、省内公认的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六)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七)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原则。引进高层次人才不仅要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2、学科需要原则。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需要。
3、效益最佳原则。以最少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引进高层次人才。
4、面向全国原则。扩大引进范围,立足省内,面向全国招聘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待遇
第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专业技术职务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即基本工资加津贴奖金。
第五条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不同层次,补助一定数额的安家费。
第六条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提供房源一套。
第七条学校提供科研经费。对承担重大课题的高层次人才可配备科研助手,组建专门的研究室或实验室。
第八条优先安排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进修、合作研究和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会议。
第九条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以入校时的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除可提供一套更高标准的住房外,其他待遇双方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除博士生外,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的职务、职称、科技成果等情况,经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定,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我校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齐全)毕业回校工作的,在享受上述相应待遇时,扣除学校对其投入的培养成本。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引进到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为5年。
第十四条基本职责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热爱教师职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及其它实践性教学活动;
4、积极承担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除履行基本职责外,还应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博士研究生
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2、每年至少作一次学术讲座。
3、了解前沿性学术动态,掌握相应专业研究进展情况,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教育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工作;积极争取课题立项,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做好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在5年服务期内,至少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下列5项任务中的1项:
①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部。
②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立项课题1项。
③作为负责人,在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有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④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1项。
⑤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发表10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5篇。
(二)硕士研究生
1、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2、每年至少作一次学术讲座。
3、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教育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工作。在5年服务期内,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文科:独撰;理科:前两名作者)8篇以上;争取完成一项省部级研究课题或获一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其他高层次人才职责参照博士研究生的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的职务、职称和享受的待遇,规定相应的职责,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引进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以下程序引进高层次人才:
1、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及时提出本单位的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学校年度用人计划和各教学单位专业需求,拟定当年人才引进计划,经党委研究确定后,由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2、考核考察。人事处按照学校引进人才规划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通过试讲、调查了解、查阅档案等进行全面考核考察,结合有关单位提出初步人选。
3、签订协议。与高层次人才签定有关协议,办理调动或就业手续。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需面议的,由人事处报学校引进高
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必要时报院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需办理调动手续的高层次人才如不能按国家人事管理程序办理调动,可不受档案、户口、养老保险等手续的限制,凭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为其建立档案,办理保险等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高层次人才考核标准,定期考核引进人才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引进人才的使用与培养,配合学校加强管理,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定期进行考核,根据个人表现、贡献大小等做出不同的考核结果,高层次人才按考核结果享受有关待遇。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享受本规定和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待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能享受本规定和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待遇。5年服务期内完不成学校规定岗位职责的,须延长服务期直到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为止。服务期延长部分不再享受本规定规定的生活补助费、不再优先安排国内外进修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终止协议,要求调离、辞职或出国的,须一次性退回安家费和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