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内在的缺陷和体制障碍,在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社会转型时期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呈现出弱化趋势,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

本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制度;调解员;调解庭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内在的缺陷和体制障碍,在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社会转型时期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呈现出弱化趋势。

因此,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研究现状
人民调解不能适应社会纠纷发展需要的直接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体现为调解组织体系的僵化、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调解保障工作的落后、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严重不足、调解程序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等,而根本原因则是人民调解的体制性障碍。

人民调解根植于现代化前夕,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被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社会的陌生人化纠纷性质的大部分法律化所置换。

人民调解制度标榜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是不足的,其实上是一种政府控制的民间调解,也即我们常说的人民调解的半官性质组织的性质决定了组织的命运,体制内的人民调解不具有体制外调解的优势,这种控制与自治之间的矛盾与紧张关系是人民调解制度运作不良绩效不高的根源。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社会发展多元化的现实要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不但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而且要求他们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水平和文化水平,并且还要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更新观念,提高素质。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多方面努力:
1、通过民主选举、专业测试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这样有助于将有专业知识,热心基层工作,道德水准高的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

2、国家应适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扶持力度。

为了更好的发
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有必要从国家的角度给予必要扶持,可以考虑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政策支持,保障调解人员享有一定待遇。

同时,国家也可以提倡社会力量对调解工作的支持,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保证人民调解组织的开支。

3、通过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调解员政策,文化和专业水平。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必须注重实质,负责培训的部门应该充分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从政策法规、社会学、心理学和道德修养等方面对调解员进行全面培训。

4、国家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方法和范围,保证指导工作的切实可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尝试设立人民调解前置制度。

设立人民调解前置制度,既可以使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冷静又可以灵活解决纠纷而避免剑
拔弩张的法庭对抗情形使当事人结怨。

对当事人关系的维持以及社会稳定的维护都十分有益。

虽然人民调解前置制度的设计有剥夺公民程序选择权的嫌疑,但在情绪化的矛盾中,公民的选择很可能是不理智的,当调解前置更能维护大局的稳定和公民的利益的时候,这种嫌疑正是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三)设立人民调解庭进行疑难纠纷的调解。

对于这些纠纷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庭,营造一种当事人进入后既有一种严肃感而又不至于紧张到心理对抗程度的氛围,既彰显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
和专业性又会使当事人在态度上重视,在思维上理性对待人民调解工作,再配合调解人员个别疏导,共同协商的工作方法和法律角度的教育,甚至必要时进行模拟审判,这有利于疑难纠纷的解决和调解效率的提高。

(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这一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据上升到了法规的层次,并且使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具有了优先排列的顺序。

这样的规定使得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减弱。

众所周知,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的多是地域性纠纷,而在中国,机械的套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不一定能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相反一些风俗习惯却在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心中占有很高地位,有些风俗习惯虽然没有上升到社会公德的高度甚至不合法,以提高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五)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为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在人民调解工作达成的环节可由司法行政部门介入,加入一个在公民心中有权威性的国家机关对调解协议进行见证并在调解协议上加盖见证公章。

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防止非法调解协议的形成,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可有效减轻
法院的压力。

(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纪律约束和工作监督。

人民调解工作虽然是人民自治的制度,但人民调解员手中有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国家赋予的而是各种因素综合而生成的似无而有的。

因为人民调解员的权力是隐性的,所以更容易出问题。

缺乏监督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这一点尤其是在基层体现的更为明显,人民调解员违法乱纪甚至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确实存在。

因此,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纪律约束和监督。

1、设立回避制度。

2、设立人民调解员奖惩办法。

3、制定调解工作责任制度。

(七)通过经济措施促进人民调解。

这种措施,对于平衡调解与审判的比例来说是十分有效的。

在我国的人民调解相关制度完备的情况下,合理借鉴adr机制中的一些科学可行的做法,对于优化我国的法治建设结构是有好处的。

四、人民调解制度的展望。

人民调解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民主建设的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其良好的群众基础以及与社会传统理念相融合的特性使她在利益至上的今天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足可以让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进行借鉴和反思。

【参考文献】
1.孙展著:调解:没落还是复兴[j].中国新闻周刑,2007(4)。

2.胡泽君著: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6)。

3.《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1990—2000年)[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何文燕著:民事诉讼法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

5.杨荣新著:诉讼理论与实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6.张卫平著:人民调解:完善与发展的路径[j].法学,2002(12)。

7.陈光中著: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项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章武生著.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200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