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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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

(2015.1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组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会员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实施佣金价格垄断。不通过协议、约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形成价格同盟,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

第三条会员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不采取低价倾销、诋毁其他证券公司商誉、赠送实物等形式或名义吸引客户开户或交易,向客户收取佣金的标准不低于合理业务成本。

第四条会员单位不以过度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投资者。严格遵守“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要求,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公示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确保客户知晓收费标准并做好留痕;不使用明示或暗示“零佣金”、“免费”等内容的语言进行宣传。

第五条会员单位依法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利用传统方式或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都应当严格验证客户开户身份,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落实客户适当性要求,

根据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有效性,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同时不省略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客户回访与服务工作,确保及时响应客户各项服务请求,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六条会员单位加强信息填报做到阳光执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流程,重视和加强对《上海地区证券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信息备案系统》、《上海地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信息备案系统》、《金融产品销售信息登记平台》、《上海地区证券营业部数据分析系统》等的填报维护工作,确保经纪业务活动信息及相关人员失信行为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录入。

第七条会员单位依法合理确定佣金标准。应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企业自身及市场实际情况,在以全成本核算方式全面测算经纪业务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佣金收取标准。

第八条会员单位严格履行佣金标准备案程序。制定和变更佣金标准的,必须按同业公会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标准报备并履行信息公示程序,应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会员单位报备的佣金标准下限大幅偏离上海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须在报备同时提交关于佣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合理成本的测算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该标准适用的客户对象、相关业务流程是否完全符合现行合规性规定、现有客户及收入规模、预期实现的

客户规模及预期的依据、实现该预期的时限及相应财务支持安排、预期佣金收入规模及相应合理性分析、预期业务成本水平、构成及合理性分析等。

第九条所有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维护本规范,接受同业公会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同业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开展相关检查监督工作。对于会员单位提交的关于佣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合理成本的测算情况说明,同业公会秘书处应及时组织召开由合规与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组成的会议进行评议。相关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经纪业务分管负责人应到会对该佣金收取标准依据的理由和条件进行说明。在评议之前,会员单位不以该佣金收取标准开展业务活动及相关宣传。经评议完成备案后,会员单位应至少每六个月定期进行实际情况与初始测算的对比分析,同业公会秘书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相关会员单位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条同业公会对检查监督发现的违反本规范实施市场垄断、进行不正当竞争、未履行佣金报备和公示程序、未规范客户开户程序、未落实客户适当性要求、未落实回访及投诉处理要求、未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人员、业务和产品信息等行为可采取自律措施,并视情节移交证券监管机关及其他市场监管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同业公会秘书处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同业公会原有规范、文件及通知与本规范原则不一致的均予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范解释权归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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