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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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规医院合同管理,防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医院各职能部门及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时,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条医院合同管理实行部门(科室)承办责任制,院办公室系医院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本院需持三份,由医院办公室、财务部门、业务承办部门各保留一份原件。经济合同的保管人、实施人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责任,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医院所有签订的正式经济合同均由院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且将经济合同编号标注于经济合同首页右上角。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合同签订围容:
一、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家具等;
二、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以上的各类材料(消耗材料、维修材料、办公用品等);
三、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对外宣传费;
四、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医保农合协作费;
五、标的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基建、临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和装修工程;
六、经政府批准,由医院组织的药品、设备招标;
七、对于年累计开支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相关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经济合同谈判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业务经办人员、财经处、监审处派员一同参加洽谈;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还必须由分管副院长(或者院长)主持洽谈。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条合同形式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合同的容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3、结尾部分: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要求合同签订一式五份,院方执叁份。
4、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并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然后将经济合同草稿交监审处、财经处(若涉及资金使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财经处、监审处、院领导必须在《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审核表》(详见附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的经济合同才能签订。
第十三条五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资料(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提交医院法律顾问审核。法律顾问(如需要)应就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除经济合同履行地在我院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经济合同由我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十六条医院法定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后,将合同文本按“公章管理制度”加盖印章。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十八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动态监督,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部门负责人、乃至分管院领导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从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四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承办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七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上报法定代表人,然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专项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二十九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经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