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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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丽学院办[2006]131号2006年11月15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主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根据《丽水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外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取得学术研究成果、具有一定课外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形式的优秀成果后,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确定的学分。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获得的课外学分在学生学籍档案中给予记载。

学生单个项目获得的课外学分超过6分的部分(不含6分),可以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用于冲抵培养计划中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但冲抵部分一般不超过选修课程学分的50%。

第四条在同等条件下,课外学分的多少作为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外学分的主要认定范围
第五条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取得的成果。

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部)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术团体主办的竞赛。

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高等数学竞赛等。

第六条参加综合类学术或科技竞赛取得的成果。

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是指上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联合举办的,涵盖经、管、文、理、工、医、教育、历史、哲学等学科的科技制作、社会科学研究及社会调查等多项比赛内容的,针对大学生开展的全省性和全国性赛事。

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第七条在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我校名义、以第一作者(或独立)身份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第八条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参加的、成果署名前4位,且已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我校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获得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家专利证书的专利。

第十条代表我校参加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的文娱比赛、艺术设计作品评选、大学生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全运会,针对大学生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影视作品)竞赛,社会实践报告评选的获奖者。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获得的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程序员等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书,专业技能证书,以及获得汽车驾驶证等。

第十二条学校认为可以列入课外学分认定范围的其他情况。

如:获得考研复试、入学资格;获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等有利于学生专业发展和就业的有关成绩、证书等。

第三章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参加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的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过学校审批,可获30学分及以下的课外学分。

参加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但未获奖的,可获5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四条在学科竞赛、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可分别获得24、15、12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获得12、10、8学分的课外学分;获校级(由学校或学校职能部门主办、发证,下同)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可分别获得6、4、2学分的课外学分。

竞赛组委会若设置特等奖,则按一等奖课外学分奖励标准的150%计。

参加厅局级及以上竞赛未获奖者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

二级学院主办并由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的技能竞赛等活动,获一等奖者,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五条凡以我校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以科技处文件为准)发表论文的学生,可获24学分的课外学分;凡以我校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核心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上收录或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学生,可获15学分的课外学分;凡以我校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学生可获8学分的课外学分;凡以我校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可获4学分的课外学分。

增刊降一级计分。

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总结报告,可获10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总结报告,可获6学分的课外学分。

专业学生的书画作品、文学作品等在一级、核心、一般、内部刊物或中央、省、市、校报纸上公开发表的,可分别获得18、10、4、1学分的课外学分,非专业学生的书画作品、文学作品等发表可在相应分值的基础上加1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教师主编(著)的学术专著、学术编著类、专业译著类、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著)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6千字以上三个等次,可分别获得9、7、5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七条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在项目结题时,学生须持项目结题证书、科研处的证明材料到所在二级学院(直属系)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级成果可获25学分的课外学分;省(部)级成果可获18学分的课外学分;厅局级成果可获12学分;校级成果可获6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八条持有国家专利局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学生,可分别获得24、15、8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九条非外语专业的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下同),外语专业本科学生获专业外语四级、八级证书者,可分别获得4、6学分的课外学分,外语专业专科学生获专业外语四级、八级证书者,可分别获得5、7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学生获省大学英语三级证书(高职学生获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B级证书)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可分别获4、6、8学分的课外学分。

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三级证书者,可分别获得3、4、5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生可分别获得4、5、6学分的课外学分;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获省大学生计算机一级、二级、三级证书的,可分别获得1、2、3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生可分别获得2、3、4学分的课外学分。

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三级证书者,可分别获得2、3、4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生可分别获得3、4、5学分的课外学分;计算机专业本科生获省大学生计算机二级、三级证书的,可分别获得1、2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生获省大学生计算机一、二、三级证书者,可分别获得1、2、3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条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初级、中级、高级国家资格证书的,可分别获得3、5、8学分的课外学分;如证书无等级的,可获4学分的课外学分。

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测试达到合格等级者(中文类专业二甲、其他专业二乙),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教师职业技能训练考核合格者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非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测试二乙等级合格者,可获3学分的课外学分;达到合格要求后,每提高一个等级,可加1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一条代表我校参加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的文艺比赛、艺术设计作品评选,针对大学生的各类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竞赛、社会实践报告评选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可分别获得12、10、6学分的课外学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可分别获得8、6、4学分的课外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可分别获得5、3、2学分的课外学分。

大学生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全运会、民运会等国家级体育比赛项目前8名的可分别获得12、10、8、7、6、5、4、3学分的课外学分;省级的前6名可分别获得8、6、5、4、3、2学分的课外学分。

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可分别获得3、2、1学分的课外学分,其中校运会1-2名的获3学分的课外学分,3-4名的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5-6名的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

校园普通话十佳、校园歌星等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

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项目训练并参加比赛但未获奖者,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

艺术类学生非比赛性的上级任务性文艺演出、作品展出,可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二条获得考研复试资格,可获4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可再加2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并具有面试资格的,可获5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可再加3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有8门及以上课程合格的,可获6学分的课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可再加4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专升本函授课程学习,所有课程合格者,可获4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学校辅修或双专业证书,可获 8学分的课外学分,完成辅修或双专业总学分的60%以上者,可获5学分的课外学分;修学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每门可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三条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TP (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可在首发对应标准的基础上加10学分的课外学分,被摘录的学术论文可加8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四条完成“开放项目”(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实验任务的,可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

制作具有较高水平的实践作品的,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五条担任学生干部或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经综合考评合格者,每年可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学校、市、省、国家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员)等荣誉称号的,可分别再加1、3、6、8学分的课外学分。

同时担任几个职务的不重复计算。

获学校、市、省、国家三好学生等综合性称号的,可分别获3、5、8、10个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学校、市、省、国家学习积极分子等单项奖励的,可分别获2、4、6、8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六条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1周以上,提交科技论文或调查报告,经指导老师审定,质量较好的,可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单位证明,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

获学校、市、省、国家表彰的可分别加1、3、6、8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七条无人数要求的集体成果,如科研成果、课题等,可根据参与人员的分工及排名序列分别予以认定。

一般情况下,2人按7:3分解,3人按6:3:1分解,4人按5.5:2.5:1.5:0.5分解,5名及以后不计课外学分。

特殊成果经有关部门或指导教师提议,学校审议,可以作特殊处理。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并获得成果,申请课外学分按上述排名处理。

有人数要求的集体项目,如学科竞赛、运动会比赛等,按参加人数每人给相应等级的分
值,不排序分解。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或正式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有多项专利发明,所得课外学分可以累计;同一竞赛成绩、同一成果获多项奖励的,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累计记分;同一性质的证书,如同一学生取得英语四级证书后,又取得六级证书的,按高分计算,不累计记分。

第二十九条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证书(文件)原件为准,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正式刊物原件为准,专利发明以专利发明证书原件为准。

已经记载课外学分后又获奖的项目,学校可重新计算和替换已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的学分。

第四章课外学分的申报、核准程序
第三十条学校每学年第2学期的第7周受理学生课外学分的申报工作。

凡符合获得课外学分条件者,由本人到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处领取或教务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第8周,学生将《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有关证书(文件)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二级学院(文件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保存)。

所在二级学院对其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在本二级学院公示1周后,将课外学分认定汇总表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第12周,学生的课外学分申请经教务处审定批准后予以公布,教务处将获得课外学分认定汇总表返回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理结果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生在课外完成并能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成果,经教务处认定,可获得相应的课外学分。

第三十四条高职学生按专科学生要求执行(有特殊注明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级学生开始实施,学校直属系参照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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