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几点认识_贾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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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统战短波
近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与非公有制企业“点对点”联系制度培训会议召开,拉开了司法机关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
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序幕。 (杭锦后旗委统战部)一、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两类关系的认识不论是从历史上看,还是纵观当今的世界,毫无疑问,宗教渗透于人类日常生活中。但古往今来,世界上有多少宗教,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本文对宗教的定义采用我国著名宗教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吕大吉先生的说法,即:“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吕先生认为,宗教的基本要素包括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两个方面。其中,内在要素又可分为:宗教的观念和思想;宗教的情感和体验。外在要素可分为:宗教的行为和活动;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宗教的四个基本要素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有内在的逻辑结构,其中,宗教的观念和思想是宗教的核心要素,因宗教观念而引发教徒的宗教体验,为了表达这种宗教的观念和体验而产生了宗教的行为和活动,并最终固结为宗教的组织与制度。由此定义引发出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两类关系:一是民族与宗教的关系。1.两者有相关由于宗教依托于超人间、超自然的神的力量,在塑造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方面具有了其他文化成分不可比拟的作用,受历史发展水平的影响,比起哲学、伦理、艺术、法律等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宗教的影响要大得多。在中国众多的民族中,有的民族全民信仰一种宗教,有的民族信仰几种宗教,有的民族部分成员信仰宗教,自古以来,几乎找不到一个完全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因此,中国的宗教具有民族性,中国的民族具有宗教性,在我们民族地区宗教事物管理中,必须对宗教问题中的民族性予高度重视。2.两者有差异宗教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社会文化领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民族是人的共同体,属于社会群体范畴。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宗教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而民族则属于社会存在范畴。因此,宗教问题是一种思想观念的问题,而民族问题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宗教的教义是要由人来解释的,当民族关系和谐时,人们便会利用宗教中倡导友爱、仁慈的因素为这种民族友好关系进行论证;相反,当民族关系紧张时,人们也会利用宗教中独尊排他。所以, 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我们应看到由于各民族政治权益和经济利益上的差别,而表现出的民族与宗教的差异性。二是宗教与个人领域和社会领域及宗教事务管理权限的关系。1.宗教与个人领域及社会领域的关系宗教到底属于个人领域还是社会领域?这涉及到国家政府该不该对宗教进行管理,如何管理的问题。一方面个人拥有宗教信仰自由,是否信仰宗教,信仰那种
宗教,这些都是公民的私事,更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政府无权干涉。另一方面,宗教组织的建立和宗教活动的展开,难免会产生宗教事务,这又涉及到公众利益,使宗教事务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事务。2.宗教事务管理的权限由于宗教是包含个人领域和社会领域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所以宗教事务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必须依法进行行政管理;而管理宗教事务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也绝不是“政教不分”、“官办宗教",而是要正确区分宗教事务管理的权限,在法律规范的权限内进行管理。
3.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按内涵分,宗教事务的管理要不管两头——原则上不管个人头脑中的信仰问题,原则上不管应由司法部门追究的法律问题。按外延分,宗教事务的管理要区分两
头——不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但必须管理宗教团体的外部事
务,“内”与“外”的区分,看其
是否是“涉及公众利益的关系、行为或活动”,是否是与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即法律)相关的关系、行为或活动,所以说,宗教既属于个人领域又属于社会领域的范畴,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几点认识
◇ 文/贾玉生 温起秀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民族宗教
MINZUZONGJIAO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民族宗教
MINZUZONGJIAO
则仅限于社会领域范畴,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属于个人领域的宗教信仰。
二、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宗教冲突的认识
宗教冲突的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具体表现。宗教冲突具有威胁性,不确定性,紧迫性,可预见性等一般的特征,但在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具有其独特的一面,表现在:一是累积性。宗教问题实为人民内部矛盾,但涉及的量大,接触的面广,往往是各种情绪、意见的累积,各种小摩擦、小纠纷的累积。量的累积,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引起质的飞跃。二是突发性。偶然的小事,星点的火花,或因互不相让迅速升级,或因官僚主义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或因意见不统一,当报不报,当断不断而贻误时机,很快由小事变成大事,由大事酿成乱子,事件的起因是偶然的,闹起来却有必然性,必然性总是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三是扩展性。宗教信仰,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其特殊的凝聚力、号召力,而且特别敏感,传播快速。一旦有事,宗教信仰中的自我保护心理,会很快蔓延开来,煽动一种抗争的激情或盲目的热情。信息社会中的大众传播手段,更有助于加速这一扩展进程。四是变异性。或因矛盾性质转化,是非问题转化为敌我问题,或因矛盾激化,非对抗性激化为对抗性。五是沉淀性。事情闹大了,靠说服教育的手段己难以奏效,不得不动用行政手段。结果表面上矛盾处理了,缓解了,其实沉淀到更深层次的民族心理或宗教心理中去了,成为潜意识的民族隔阂,同时也就累积起来,为今后的再度爆发或以其他形式爆发悄悄地作准备。以上五性,正好构成一个循环过程。显然,如果陷入这一循环过程中,宗教方面的人
民内部矛盾在性质上就容易转化,
在形式上就容易激化,如果再加上
政府处理失策、措施失当,这些转
化激化的矛盾就有可能酿成社会事
端,甚至上升为社会冲突、社会动
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宗教事务管理的理念与
方法的认识
宗教事务管理必须要有正确
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其
中如何处理好宗教事务管理中多种
关系,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创新
宗教事务管理理论、实践宗教事务
管理艺术、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的
客观要求,因而要有下几种管理理
念与方法:
1.“疏”与“堵”
对于宗教行为的有关活动是
采取“疏”还是“堵”的管理方
式,是宗教事务管理思想、管理理
论和管理艺术的的客观体现,也是
衡量宗教事务管理者管理水平和管
理能力高低的标准之一。中国历史
上著名的“大禹治水”的故事说明
治水之道“堵”不如“疏”,而宗
教事务的管理却与治水不同,需要
“疏”、“堵”兼施,方能管好。
对于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的管理,
是“堵”还是“疏”,应根据宗教
活动性质与宗教管理的政策不同,
以及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律和需要,
结合党的宗教政策,才能决定采取
哪种管理方式,以便实现党对宗教
工作的领导。在宗教事务管理上,
一方面应该采取“疏”的方式,通
过对信教群众行为规范的疏导,使
其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
全面提高其道德文化素养。在政策
的制定、物质的使用、人员的管
理,以及宗教活动的开展、宗教场
所的开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引导、
支持、管理,并切实落实宗教管理
的“三治”方针,保护合法的宗教
活动,使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建立相适应。另一方面,对
地下非法的宗教活动采取“堵”的
方法,坚决取缔和打击害国害民的
邪教组织及其相关活动,将正规合
法的宗教组织的相关活动纳入到国
家的宗教事务管理之中,并给予相
应的保护和自由。可见,实现宗教
管理“疏”与“堵”的统一,就能
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打击非法的
有害社会安定团结的邪教组织。
2.“知”与“行”
在宗教事务管理中首先管理
工作者要对宗教发展的历史和内
容、宗教的特点以及群众基础等
方面的基本情况做到“知”,在
“知”的基础上坚持贯彻和落实党
的宗教政策,实现宗教事务管理
科学之“行”。处理好宗教事务
管理中的“知”与“行”之间的
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中国
哲学史上,关于“知”与“行”的
关系,王阳明提出了“知行合一”
的思想,即“知是行之始,行是知
之成”,并认为应该克服两种倾
向:一种是只着重“行”,而不
着重“知”。这种“行”由于没
有相关思想内容知识的指导,其
结果是“冥行妄作”、“!!懂
懂”,缺乏自觉性;另外一种只
重“知”而不着重“行”。这种
“知”由于是没有符合行为实践的
规律的“知”,所以也只是“口耳
讲说”、“茫茫荡荡”,没有什么
实际效果,不能对行为实践产生正
确的影响。王阳明强调要用“知”
来指导“行”,以便“行得是”;
又用“行”来实现“知”,以便
“知得真”,强调知与行的相互影
响、相互渗透。这对于我们今天在
宗教行政管理方面有一定借鉴意
义。为此,作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22近日,由卓资县民营企业家王先成出资兴建的大青山抗日战争纪念馆落成庆典仪式在红召乡举行。
(乌兰察布市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