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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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权及其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公司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改革开放前的数十年,由于不存在公司存在之必需的市场经济环境,公司这一典型的企业法人形式在国内是名存实亡,没有起到其作为市场主体应该起的作用。而与公司制度紧密联系的股东和股东权也不为国人所熟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活跃,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对于市场的繁荣,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之相关的股东和股东权等相关问题也受到了国家和学者的日益重视,引发对其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即是从股东权及其法律保护的角度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薄之见。
[关键词]股东股东权公司法法律保护
一、股东权的基本含义和性质
1、股东权的概念
要明白什么是股东权,必须先明白什么是股东;要明白什么是股东,必须先明白什么是公司。由于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的立法习惯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和地区对公司做出的法律上的界定也不相同。即使是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公司所做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以日本和台湾为例。日本的商法典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以本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不以经营商行为为业者,亦视为公司”,“公司为法人”。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之社团法人”。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是十分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的法律传统,从而缺少对公司概念的明确定义,从属于英国法传统的我国香港地区在其公司条例中将公司解释为“指依本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已存在之公司”这一立法例上可以看出这个特点。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的方式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从公司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股东就是指凡是对公司投资或者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股东的出资,公司是不可能产生,延续的。既然股东在公司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在他们以自己的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股东们就必然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股东权,也称为股权。
股东权(Sharehold’s rights,株主权)一语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故股东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包括在内。狭义的股东权,则仅指股东基于其股
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①本文所要讨论的股东权仅指狭义的股东权。
2、股东权的分类
为了更加深刻的对股东权的涵义和内容进行了解,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股东权进行分类。
(1)根据行使目的来分类,我们可以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把股东权利划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是对股东权进行研究最为重要的划分方法。这种方法是日本的通说。在日本,有的学者认为,自益权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则是股东以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目的行使的权利。②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自益权是股东仅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其实这两种说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实是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机结合的集中体现。股东自益权泛指的是股东为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又叫做“受益权”;股东共益权泛指的是股东为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有有着紧密的联系,共益权往往是实现自益权的手段,自益权往往是共益权行使的目的和归属。
(2)根据行使目的来划分,股东权还可以划分为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和救济与附属权。
此类划分是以布兰廷为代表的美国学者提出来的。它与自益权和共益权划分方法的区别就在于把共益权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分解共益权为两部分: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支配与经营权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和累积投票权。而救济与附属权则是指除表决权和累积投票权之外的,从手段上保障前两种权利,财产权和支配与经营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大部分共益权。
(3)根据是否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剥夺或限制来划分,可以将股东权划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未经过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如持有股份,继续担任该公司股东的权利就是固有权,反之,则为非固有权。固有权与股东的地位紧密相连,密不可分。股东的固有权虽然不能称为“天赋股东权”,但是自股东取得股东地位之日起当然获得,不依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授予,也不得由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剥夺,限制或妨碍。从这个角度将,我们也可以将固有权称为“法定股东权”。(与后面的法定股东权相区别。)
(4)根据权利的行使方法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划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在这种划分方法中,将不问股东持股数额多少,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称为单独股东权。而将绝对持股数量达到特定限额或者持股数量占公司已发行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称为少数股东权。之所以设定少数股东权这个概念,目的不是限制股东的权利,而是限制股东权利之滥用,以尽可能保护公司之独立人格。
(5)根据行使主体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划分为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一般股东权是公司普通股东即得行使的权利,特别股东权则专属于股东中的特定人。这在表面上看来似乎有违股东平等原则,其实不然,特别股东在享有权
①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第45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
②(日本)前田庸著《会社法入门》第8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