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培训教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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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
称、地址。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仅标注委托企 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 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企业的名称及地址, 并注明”分装“字样。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 者的名称和地址。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4.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
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 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 净含量。
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 化学工业产品。
二、化妆品的术语及定义
特殊用途化妆品
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 行了明确界定: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三、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注:1.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 用方法、注意事项。
2.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 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国家食药总局在2010年、2011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化 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及《关于进一步加 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 》,以强调禁止在产品 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 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并且将此内容作 为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1.产品名称 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
《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 其中《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化妆品标识培训
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 化妆品的定义
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防晒功能的标识要求 化妆品的命名
警示语的标识
CONTENTS
目 录
一、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二、化妆品的术语及定义
化妆品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注:1.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 符号表示的除外;
2.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 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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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 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 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 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 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应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 化妆品可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分表、 生产许可编号、标志及标准号。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
医疗作用的文字,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 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商标名 通用名 属性名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注:1.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 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唇彩、粉饼、染发剂、指 甲油、洗发液等;
2.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 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 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 a、应尽量与外文名称相对应; b.可采用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 一般是以意译为主。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
的化妆品。
二、化妆品的术语及定义
标签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
装内的说明书。 保质期 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
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 品。 展示面 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称、地址。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仅标注委托企 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 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企业的名称及地址, 并注明”分装“字样。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 者的名称和地址。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4.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
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 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 净含量。
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 化学工业产品。
二、化妆品的术语及定义
特殊用途化妆品
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 行了明确界定: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三、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注:1.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 用方法、注意事项。
2.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 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国家食药总局在2010年、2011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化 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及《关于进一步加 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 》,以强调禁止在产品 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 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并且将此内容作 为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1.产品名称 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
《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 其中《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化妆品标识培训
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 化妆品的定义
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防晒功能的标识要求 化妆品的命名
警示语的标识
CONTENTS
目 录
一、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二、化妆品的术语及定义
化妆品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注:1.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 符号表示的除外;
2.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 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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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 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 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 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 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应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 化妆品可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分表、 生产许可编号、标志及标准号。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
医疗作用的文字,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 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商标名 通用名 属性名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注:1.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 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唇彩、粉饼、染发剂、指 甲油、洗发液等;
2.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 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 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 a、应尽量与外文名称相对应; b.可采用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 一般是以意译为主。
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
的化妆品。
二、化妆品的术语及定义
标签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
装内的说明书。 保质期 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
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 品。 展示面 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