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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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
通知(2008修改)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建规[2008]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8.28
【实施日期】2008.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
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
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深建施〔1998〕41号1998年9月11日)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树立建筑行业的文明形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设计
第三条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明施工设计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其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
(二)现场围档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工地围档、硬地化、大临设施、市政管线保护等)。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综合单价之中,综合单价没有考虑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档。其标准如下:(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主要用砌筑材料);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
(三)围档外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扇应做成密闭不透式。
第七条工程标牌(五牌一图)。施工现场应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工程概况牌设置在工地围档的醒目位置上,标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沐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
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
现场设置集体宿舍时,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人均床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进行适当的分隔。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
第九条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堆放。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号的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十条现场场地及道路应硬地化。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设排水沟,现场不允许有积水。
第十一条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场地内应设沉淀池和冲洗池并做到:(一)所有的生活或其它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
(二)采用钻孔、冲孔或其他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粉尘控制:
(一)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做到的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三)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
(四)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
第十三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探,对可能损坏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应做到:
(一)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能离场上路行驶;
(二)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十五条噪音控制:
(一)建成区内的新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二)建筑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限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晚上23时至第二天早上7时)。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消防管理:
(一)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网络,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