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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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乐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遵章守纪观念,维护商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更好地规范商场及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为《员工手册》等红星各项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对于商场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中涉及的日常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乐捐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

工作水准,又要保障商场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场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分类及奖励乐捐原则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有行为规范类、管理操作类、经济效益类三大类;

第六条奖励乐捐原则分为标准原则、依据原则、及时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

1、标准原则:奖励乐捐的标准是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幅度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

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商场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要求给

予相应乐捐;

2、依据原则:奖励乐捐的依据是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

标等;

3、及时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商场的贡献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励乐

捐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励乐捐必须及时;

4、公开原则:为了使奖励乐捐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励乐捐结果必

须公开;

5、公正原则:为防止商场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商场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

一视同仁,奖励乐捐制度必须公正。

第三章乐捐基金管理

第七条乐捐基金来源

1、员工乐捐款项所得;

2、商场拨付的专项乐捐款项,由财务部按时统计员工乐捐款项后请示总经理具体

拨款金额。

第八条管理职责

1、人事行政部是商场员工奖励乐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的奖励乐捐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调查核实工作,并负责对有争议的奖励乐捐决定进行裁决;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按照商场的奖励乐捐制度补充制定本部门的奖励乐捐实施细

则,对本部门员工奖励乐捐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乐捐基金的使用:

1、乐捐款项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为原则;

2、全部乐捐款项由财务部负责代为保管,由人事行政部发起使用。主要用于员工

活动、拓展培训、部门聚餐、员工奖励等费用开支;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乐捐基金主要以经济奖励手段奖励给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者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200元。

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领导有方,使主管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能及时发现商场营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失,并提出建议者;

4、品行端正、拾金不昧、忠于职守,热爱工作,在员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

5、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6、在管理和业务上大胆创新,勇于开拓,给商场带来重大效益者;

7、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8、对维护商场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9、在经营管理或业务上的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并处理得当者

10、其他符合商场管理制度规定的突出表现行为者

第五章乐捐标准

第十二条商场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乐捐标准:

第十三条乐捐的方式以经济处罚为主,情节严重者按照《员工手册》管理制度进行惩处并记录入员工档案。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处乐捐款10元—20元/次。

1、未按规定佩戴工牌、穿着服装;

2、在禁烟场所、生产作业区域吸烟者;

3、上班时间因私事擅自离岗外出者;

4、同事间互相谩骂、说脏话、粗话者;

5、商场会议参会人员迟到、早退者;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也视为违纪,处乐捐款20元—50元/次。

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商场下发的文件者;

2、下班后所辖区域电器电源未切断者;

3、本部门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4、部门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打架斗殴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主

管领导者;

5、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者;

6、本部门员工,一周内有3人次(含)被查处违纪者。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处乐捐款50元—100元/次。

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怠慢工作者;

3、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4、因指挥、监督不力对商场形象、利益造成影响、损失,事故情节较轻者;

5、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闲谈、打私人电话、玩游戏等;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处乐捐款100元—200元/次。

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商场权益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致商场利

益受到损害者;

5、虚报业绩、对工作失误或重大责任及其他工作事件隐瞒不报者;

6、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造成商场形象严重受损者;

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处乐捐款200元—500元/次。

1、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督导或无理取闹者;

2、故意损坏商场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第十九条其他违反《员工手册》管理制度但未尽事宜者,根据情节严重亦可进行相应乐捐处罚。

第六章奖励乐捐流程

第二十条员工符合奖励乐捐标准,必须由部门提出填写《奖励通知单》或《乐捐通知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交人事行政部复核无误后,提请总经理批准,最后交由

财务部进行经济奖励或乐捐款项收取。原件由行政部保管留存,财务部留存复印件

核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商场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针对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报行政部汇总,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商场人事行政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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