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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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

(1)危险犯与侵害犯相对应,前者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后者则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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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的危险犯主要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

(2)抽象的危险犯主要包括: 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果的紧迫(高度)危险。

什么样的破坏行为具有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需要根据汽车所处的状态、破坏的部位、破坏的程度等得出判断结论。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

只要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醉驾行为,就推定具有公共安全的危险。

(1)抽象的危险犯比具体的危险犯入罪时间更早,危害性更大。(2)刑法重点打击的是抽象的危险犯,而非具体的危险犯。

据,而非以事后的状况为判断依据,而且要采取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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