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审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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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审查认可
一、项目名称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审查认可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三、审批条件
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法人代表授权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6、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
人员等相关条件;
7、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 idt ISO/IEC17025-1999)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8、新建质检机构的受理,应根据我省的需要,并已取得首次建立质检站(所)批准筹建文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流程: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