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三)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概述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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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2.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法定条件。 (1)事实条件。 (2)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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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与处理机构
在法院的决定程序中,对刑事赔偿争议的 管辖不同于普通诉讼。
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管辖所遵循的是“原 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决定过程中,却 不是由与请求人相对的赔偿义务机关所在 地管辖。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则由其上 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 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 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
(6)赔偿义务机关虽作出赔偿决定,
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两个月而
不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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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议程序的进行及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就应当着手进行复议前 的准备工作。
复议过程由复议机构的主要承办人主持。根据国家 赔偿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复议决定应自复议机关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内容 不受原赔偿义务机关所作书面决定的制约。既可以 维持原决定,也可以撤消原决定而重新作出决定, 或改变原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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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理决定的作出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 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章的规定作出 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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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1.复议程序的发生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 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 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 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 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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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决定的作出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一般可分为 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评议阶段。
5.刑事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谁承 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责任。
在实际刑事赔偿案件中如何划分举 证责任,须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来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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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刑事追偿
1.求偿权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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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外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我国国家赔偿的 方式——中外国家赔偿方式的比较--—国 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确 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侵犯人身自由 的赔偿标准——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 准——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 偿费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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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外国国家赔偿的方式
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
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司法机 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羁、错判或违法行使职 权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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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
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 理。审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 否请求权;(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 由是否确实、充分;(3)呈送的赔偿 义务机关是否正确;(4)是否在法定 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请求人必须在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请 求人如果逾期得不到赔偿或者对法院所作的赔偿决 定数额有异议时,不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 议申请,而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赔偿决定。复议程序和决定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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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简介
所谓先行处理是指赔偿请求人在最 终解决刑事损害赔偿争议之前须经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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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请求的提起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 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
在我国,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 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1.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金钱赔偿为主, 恢复原状为辅的方法。
2.有的国家规定可以采用任意选择方 式。
3.还有的国家规定,国家赔偿只能以 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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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
我国采取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 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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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起来,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复议程
序的发生:(1)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
后,赔偿义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拒绝受理;(2)赔
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
予赔偿的裁决;(3)请求人对赔偿裁
决中有关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
有异议;(4)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
后反悔;(5)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
偿请求后,超过两个月而不予答复;
(1) 国家颁布单独的刑事赔偿法,专门规定 有关刑事赔偿的实体和程序事项。
(2)在国家赔偿法中专门规定刑事赔偿的实 体和程序问题。
(3)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赔偿的内容。
(4)在民事法律或者其他法律中规定刑事损
害赔偿的实体和程序内h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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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 程序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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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不同的处理。在收到申请书后,对于无 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 并告知理由;对于不符合赔偿条件,不属于 赔偿范围内的请求,应当书面通知其不予赔 偿,并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书的机关为非赔 偿义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正确的赔偿义务 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书内事项不符合法律规 定或有逸遗漏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正;对于 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1)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是国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3)追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可以行使行使刑事追偿权的 范围限制在:(1)有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 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伤害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的;(2)在处理案件中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章 刑事赔偿(三)
——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赔偿义务机 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刑事赔偿的 复议程序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 程序——刑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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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害公 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 以赔偿的程序。
2.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法定条件。 (1)事实条件。 (2)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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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与处理机构
在法院的决定程序中,对刑事赔偿争议的 管辖不同于普通诉讼。
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管辖所遵循的是“原 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决定过程中,却 不是由与请求人相对的赔偿义务机关所在 地管辖。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则由其上 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 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 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
(6)赔偿义务机关虽作出赔偿决定,
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两个月而
不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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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议程序的进行及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就应当着手进行复议前 的准备工作。
复议过程由复议机构的主要承办人主持。根据国家 赔偿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复议决定应自复议机关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内容 不受原赔偿义务机关所作书面决定的制约。既可以 维持原决定,也可以撤消原决定而重新作出决定, 或改变原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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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理决定的作出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 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章的规定作出 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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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1.复议程序的发生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 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 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 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 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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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决定的作出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一般可分为 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评议阶段。
5.刑事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谁承 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责任。
在实际刑事赔偿案件中如何划分举 证责任,须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来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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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刑事追偿
1.求偿权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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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外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我国国家赔偿的 方式——中外国家赔偿方式的比较--—国 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确 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侵犯人身自由 的赔偿标准——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 准——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 偿费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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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外国国家赔偿的方式
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
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司法机 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羁、错判或违法行使职 权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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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
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 理。审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 否请求权;(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 由是否确实、充分;(3)呈送的赔偿 义务机关是否正确;(4)是否在法定 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请求人必须在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请 求人如果逾期得不到赔偿或者对法院所作的赔偿决 定数额有异议时,不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 议申请,而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赔偿决定。复议程序和决定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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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简介
所谓先行处理是指赔偿请求人在最 终解决刑事损害赔偿争议之前须经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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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请求的提起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 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
在我国,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 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1.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金钱赔偿为主, 恢复原状为辅的方法。
2.有的国家规定可以采用任意选择方 式。
3.还有的国家规定,国家赔偿只能以 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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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
我国采取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 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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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起来,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复议程
序的发生:(1)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
后,赔偿义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拒绝受理;(2)赔
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
予赔偿的裁决;(3)请求人对赔偿裁
决中有关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
有异议;(4)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
后反悔;(5)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
偿请求后,超过两个月而不予答复;
(1) 国家颁布单独的刑事赔偿法,专门规定 有关刑事赔偿的实体和程序事项。
(2)在国家赔偿法中专门规定刑事赔偿的实 体和程序问题。
(3)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赔偿的内容。
(4)在民事法律或者其他法律中规定刑事损
害赔偿的实体和程序内h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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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 程序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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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不同的处理。在收到申请书后,对于无 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 并告知理由;对于不符合赔偿条件,不属于 赔偿范围内的请求,应当书面通知其不予赔 偿,并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书的机关为非赔 偿义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正确的赔偿义务 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书内事项不符合法律规 定或有逸遗漏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正;对于 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1)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是国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3)追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可以行使行使刑事追偿权的 范围限制在:(1)有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 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伤害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的;(2)在处理案件中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章 刑事赔偿(三)
——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赔偿义务机 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刑事赔偿的 复议程序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 程序——刑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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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害公 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 以赔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