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计算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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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算题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得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得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得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得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得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得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得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得纳税总额。

1.(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得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得比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得纳税总额。

2.(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0+20000)]

=19360(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40%+(80000-50000)×30%+

(50000-20000)×20%

=20000×40%+30000×30%+30000×20%

=8000+9000+6000

=23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得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得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得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得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得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得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得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得纳税总额。

3.(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30%

=24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24000+4000=28000(美元)

4.某一纳税年度,某一居民在居住国取得所得为80000美元,在非居住国取得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得纳税总额。

4.(1)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40%×[80000÷(80000+20000)]

=40000×(80000÷100000)

=32000(美元)

或(方法二)=80000×40%

=32000(美元)

②非居住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③该居民纳税总额=32000+4000=36000(美元)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1、(1)抵免前得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1000+100+100)]

=480×(200÷1200)

=8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由于已纳国外所得税额80万美元(100×50%+100×30%),与抵免限额相同,所以可抵免数额为8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80

=480-80=400(万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2、(1)抵免前得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50)÷(1000+100-50)]

=420×(50÷1050)

=2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因为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丙国分公司亏损则不用纳税,合计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为50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2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20

=420-20=400(万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3、(1)抵免前得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3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70

=480-70=410(万美元)

4、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4、 (1)抵免前得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1000+100-50)]

=420×(50÷105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由于丙国分公司亏损,已纳丙国所得税额为0,所以不存在税收抵免或可抵免数额为0。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0=4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40

=420-40=380(万美元)

5.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0%。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5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2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20%,已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其她所得为3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5%,已纳乙国所得税105万美元。

要求:用单项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总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5.(1)抵免前得全部所得税=(1000+500)×30%=450(万美元)

(2)利息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200÷(1000+500)]

=450×(200÷1500)

=60(万美元)

或=200×30%=6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40万美元(200×2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其她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300÷(1000+500)]

=450×(300÷1500)

=90(万美元)

或=300×30%=9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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