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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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Chapter 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本章主要阅读材料
《联合国宪章》
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8年版,第三章。
黄瑶:《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 出版社1999年版。
制执行契约义务的法律救济方法 部分禁止战争:《国际联盟盟约》
《国际联盟规约》关于禁止战争的 规定
第一,对一切战争规定了程序上的延缓期限(冷却 期)—— 会员国发生的争议应提交给仲裁或司法 解决或交给国际联盟行政院审查,在裁决、判决 或行政院报告做出后3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不得从 事战争。
第二,剥夺会员国某些情形下的战争权——表示或 已经遵守裁决、判决和报告的会员国,不得再禁 止战争。
国际实践一:前苏联的解体
结论:苏联宪法中关于分离权的规定,仅 仅具有扩大加盟共和国数目,促进民族融 和的作用,在苏联的历史上从未适用。苏 联的解体以《明斯克协议》和《阿拉木图 宣言》为依据,各加盟共和国通过这两个 协议自主决定解散原有的苏联。苏联所提 出的民族自决则与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 从该国分离没有任何联系。
国家自卫权
UN Charter Article 51:
Nothing in the present Charter shall impair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ce 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 against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til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taken measures necessary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Measures taken by Members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of self-defence shall be 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shall not in any way affect the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under the present Charter to take at any time such action as it deems necessary in order to maintain or restore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国际实践一:前苏联的解体
1977年苏联宪法第6条规定:每个加盟共和国均有 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分离权?
前苏联的解体过程: 第一步:波罗的海三国独立。未援引分离权或民 族自决作为理由 第二步:除格鲁吉亚外的其他共和国在1991年12 月21日缔结《阿拉木图宣言》,成立独联体取代 苏联,之前各共和国已经纷纷宣布独立。在加盟 共和国母国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不存在分离问题。
1. 自卫权的行使条件 针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 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之前行使; 采取自卫措施或办法必须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遵守“相称性原则” 2. 武力攻击 武力攻击与侵略行为、UN Charter第2条“使用武力” 3. 集体自卫权 集体自卫与区域办法 4. 预防性自卫——是“先发制人”还是“先发者
分离、分立和独立
分离: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分离的重要前提是分离部分在分离前属于母国组 成部分。国际法对分离行为本身从不触及,而仅 仅关注分离行为的结果(如国家继承和承认)
分立(解体):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国际法对分立行为本身从不触及,而仅仅关注其 结果。
独立:分离和分立可能导致独立,但要求独立的 实体不一定是现存国家的组成部分,实践中多表 现为殖民地和附属领土。
国际实践二:东帝汶问题
结论:东帝汶的独立在实质上是从印尼脱 离,而不是分离,因为东帝汶从来就不是 印尼的领土,印尼对东帝汶的占领在国际 法上是无效的。
国际实践三:魁北克问题
问题背景: 英国裔和法国裔之间的矛盾 1980年公民投票:否决独立 1995年公民投票:否决独立 1998年8月2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发表咨询
例外:自卫权的行使;缔约国为反对违反该公约诉 诸战争的缔约国的战争;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 的战争;依据国际协定为执行国际义务而采取的 集体行动
缺陷:“不宣而战”的尴尬
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全面禁止使用武力:《联合国宪章》第2条 (4)款
1. 禁止对象不仅仅是战争,还包括武力 2. 义务范围不仅适用于使用武力,还包括武
余民才:《武力攻击的法律定性》,载 《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罗国强:《”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理论 及其新发展》,载《法学》2006年第11期。
丁成耀:《对国际法上“自卫权”的探寿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与联 合国框架下的使用武力规则》,载《北京 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 第3期。
第三,对违反义务诉诸战争的国家规定了经济和军 事制裁办法,如断绝商业来往等
《国际联盟规约》中会员国仍可随 意诉诸战争的情形
国际联盟理事会不能做出一致同意的报告
他国不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判决或行政院 一致通过的报告
战争起源于国内管辖事项
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普遍禁止战争:《凯洛格——白里安公约》 “缔约各方以他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他们 斥责用战争解决国际纠纷,并在相互关系上,摒 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公约第1条
意见认为,魁北克不能单方面独立,其独 立需要得到联邦和其他省份的认可。 2000年6月,加拿大通过“清晰法案”,规 定魁北克今后的投票结果须经联邦政府批 准才能生效。
国际实践三:魁北克问题
加拿大法院指出,国际法上享有民族自决 权利的人应该是特定的人民,而魁北克不 属于这样的人民。根据国际法上的民族自 决原则,只有下列人民享有自决权:在殖 民统治下的人民;在外国占领、统治或剥 削下的人民;构成某国家之一部分但自决 权行使被完全拒绝的人民。
制于人”? 9.11与阿富汗战争 反恐(CT)战争
民族自决原则:迷宫的十字路口
民族自决权没有任何确切的定义,缺乏足 够明确的适用范围
即使确定了自决权的适用范围,如果无法 正确运用,也会造成混乱,这一点突出表 现为自决权与分离权的混淆
自决权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一直贯穿着以国 家为一方和以非国家实体为另一方的激烈 斗争,双方在领土完整政治统一与民族自 决权何者应该优先的问题上争执不下。
一、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具有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性质:国际
法基本原则都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但国 际强行法规则并不都具有国际法基本原则 的地位。
二、《联合国宪章》中的国际 法基本原则
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真诚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确保非会员国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会员国合法行动协助原则
其他国际法原则的表现形式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正义战争论:国家有权诉诸战争 局部限制战争: 1899年海牙公约——规定了斡旋和调停作为
争端解决方法,设立常设国际仲裁法院 1907年海牙公约——禁止以使用武力作为强
国际实践一:前苏联的解体
苏联政府成立后,在其与过去沙俄殖民地 或被沙俄侵占的国家签订的一系列条约或 单方面宣言中都规定了民族自决原则。 如1919年《苏俄政府第一次对华宣言》规 定,每一民族,不论大小、不论居住何地、 不论它至今是否独立或附属他国,在自己 的内部生活中均应享有自由,任何政府都 不能把它强留在自己领域之内。
1975年12月,印尼出兵东帝汶,宣布其为印尼的 第27个省。
国际实践二:东帝汶问题
197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印尼撤军, 呼吁各国尊重东帝汶的领土完整和人民自决权利 。
印尼总统哈比比于1999年1月同意东帝汶通过全民 公决选择自治或脱离印尼。5月5日,印尼、葡萄 牙和联合国三方就东帝汶举行全民公决签署协议。 6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联合国驻东 帝汶特派团(UNAMET),负责东帝汶过渡初期 工作。8月30日,东帝汶在联合国主持下举行全民 公决 。
国际实践二:东帝汶问题
历史背景
1975年葡萄牙政府允许东帝汶举行公民投票,实 行民族自决。主张独立的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 (简称革阵)、主张同葡维持关系的民主联盟 (简称民盟)、主张同印尼合并的帝汶人民民主 协会(简称民协)三方之间因政见不同引发内战。 革阵于1975年11月28日单方面宣布东帝汶独立, 成立东帝汶民主共和国。
国际实践二:东帝汶问题
投票结果产生后,东帝汶独立派与亲印尼派发生 冲突。联合国安理会派驻维和部队进驻东帝汶。
1999年10月,印尼人民协商会议通过决议正式批 准东帝汶脱离印尼同月,安理会通过第1272号决 议,决定成立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 (UNTAET,简称联东当局),全面接管东帝汶 内外事务。2001年8月和2002年4月,东帝汶分别 举行制宪议会(议会)、总统选举。独立运动领 袖夏纳纳·古斯芒当选总统。2002年5月20日,东 帝汶民主共和国正式成立。
联合国文件中的民族自决
考虑到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所宣布的决心,重申 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 利之信念,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鉴于 需要创造建立在尊重各国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基础上 的稳定、福利以及和平和友好的关系的条件……承认一切 附属国人民要求自由的殷切愿望和这些国家的人民在获得 独立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考虑到联合国在帮助托管地 和非自治领地内的独立运动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到世界 人民迫切希望消灭一切表现的殖民主义……在托管领地和 非自治领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立即采 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愿望, 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地和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 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 联 合国大会1514(XV)号决议
力威胁 3. 禁止对一切国家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 无条件禁止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第2条(4)款的 例外情况
前敌国条款:《联合国宪章》第106、107 条,第53条(1)款
联合国会员国集体行动:第42条 安理会授权区域组织的执行行动:第53条 国家行使自卫权:第51条 对武力攻击的单
独或集体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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