唾液酸(SA)测定试剂盒(神经氨酸苷酶法)产品技术要求利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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唾液酸(SA)测定试剂盒(神经氨酸苷酶法)

适用范围:本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血清或血浆中唾液酸含量。

1.1 规格

试剂1(R1):2×60mL、试剂2(R2):1×60ml;

试剂1(R1):2×60mL、试剂2(R2):2×20mL;

试剂1(R1):2×45mL、试剂2(R2):2×15mL;

试剂1(R1):3×60mL、试剂2(R2):1×60mL;

试剂1(R1):2×300mL、试剂2(R2):1×200mL;

试剂1(R1):1×400mL、试剂2(R2):2×100mL;

试剂1(R1):3×30mL、试剂2(R2):3×10mL;

试剂1(R1):1×20mL、试剂2(R2):1×8mL;

256T:【试剂1(R1):46.08mL、试剂2(R2):15.36mL】;

64T:【试剂1(R1):11.52mL、试剂2(R2):3.84mL】。

校准品(选配):1×1mL。

质控品(选配):低、高值两个水平2×1mL。

1.2 组成

试剂盒由试剂、校准品(选配)和质控品(选配)组成:

试剂1: Tris-HCL:0.1 mol/L PH=7.0;神经氨酸苷酶:>0.2U/mL;乳酸脱氢酶:>2U/mL。

试剂2: Tris-HCL:0.1 mol/L PH=9.0;NADH:>0.13mmol/L;N-乙酰神经氨酸醛缩酶:>2U/mL。

校准品:单水平的液体校准品,在水基质中添加唾液酸,稳定剂<0.1%;定值范围:(50-70)mg/dL。

质控品:两个水平的液体质控品,在水基质中添加唾液酸,稳定剂<0.1%;定值范围:(50-70)mg/dL和(120-180)mg/dL。

2.1 外观

液体双试剂:R1:无色液体, R2:无色液体。

校准品:无色澄清液体。

质控品:无色澄清液体。

2.2 净含量

液体试剂的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体积。

2.3 空白吸光度

在37℃、340nm波长、1cm光径条件下,试剂空白吸光度>0.8ABS。

2.4 分析灵敏度

浓度为60mg/dL时,吸光度变化范围在(0.005- 0.1)之间。

2.5 线性范围

在[2,200]mg/dL线性范围内,线性相关系数r ≥0.996。在(50,200]mg/dL范围内的相对偏差≤10%;测定结果[2,50]mg/dL时绝对偏差≤5mg/dL。

2.6 精密度

试剂盒测试项目精密度CV<8%。

2.7 批间差

不同批号之间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10%。

2.8 准确度

回收试验:回收率应在85%-115%之间。

2.9 稳定性

原包装试剂(含校准品和质控品)在(2-8)℃下有效期为18个月,取失效期的试剂盒检测其试剂空白、分析灵敏度、线性范围、精密度、准确度应分别符合2.3、2.4、2.5、2.6、2.8的要求。

2.10 校准品的溯源性

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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