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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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的认定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渐渐的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丰富了我们的业务生活,也为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的方方面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是,目前我国的关于网络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所以很多网络犯罪和纠纷还时有发生。
其中,网络侵权就是一个典型的民事案件。
网络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人格权和侵犯知识产权两大类。
无论是侵犯人格权还是侵犯知识产权。
都有具体固定的被侵犯人,也就是受害人。
而在网络侵权问题上,最难鉴定的就是侵权地问题,也是存在争议的一问题。
根据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而网络的虚拟性和复杂性为侵权地的界定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把侵权地分为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的发生地来界定。
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来看,主要有:
第一。
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就是侵权信息编写上传地。
侵权人使用计算机编写侵权信息侵犯他人权利,这一行为实施地就在其使用的那台计算机的所在地。
第二。
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者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器的所在地。
在网络上的侵权信息可能会经过多次的转载和分享,
造成大规模传播。
所以,寻找那些发布或者提供链接的服务器的所在地更加合适。
与虚拟的网址相比,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关联度高。
服务器的运营商一般都是具有相当规模的网络公司,这些公司的地址和活动都比较固定,所以,由服务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更加方便。
在这里有必要补充一个问题。
不能根据网络侵权被告人的居住地来界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因为网络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事物,侵权人不一定在其居住地实施侵权行为。
从侵权结果的发生地来看,主要有:
一.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如果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居住地是一个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以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
受侵权人的所在地。
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和信息迅速的传播,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很难认定,每一个打开过侵权信息网站的计算机都可以作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所以我认为,受侵权人一般都是固定的,所以由侵权人的户籍地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案件发生时的暂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是比较合理的一种方式。
备注:以上观点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大部分均为原创内容,
请老师明鉴。
法警091 宋科达 20090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