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的产生、制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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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制定与修改
[教学目标] 识记和理解宪政思想、宪法的起源,中国近现代宪法的产生和制定的过程与情况,宪法制定,宪法修改的理论和中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并能够对中国现行82年宪法的几次修改情况进行分析。
[学法指导]本章的学习需要结合历史学和政治学方面的方法和知识,并重点掌握好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理念和具体内容。
[重点难点分析]
学习重点:
1、近代宪法的发展历史,英国和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战后西方宪法
的发展趋势;
2、近代中国的几部重要宪法性文件,新中国的四部宪法的制定时间和特点;
3、宪法制定的相关理论和程序;
4、宪法修改的相关理论和程序,中国宪法修改的情况。
学习难点:记忆、掌握并运用中国82年宪法四次修改的情况和内容。
在第二章里,我们要学习宪政思想与宪法的起源、近现代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制定、以及宪法的制定和宪法的修改。
第一节宪政思想与宪法的起源
“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法国1791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学习宪法史和宪政史的意义:
1、了解西方宪政的思想起源,为今后学习整个宪法课程做好理念上的准备。
2、了解近代宪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宪法理论知识打下基础。
3、中国在近代和解放后制定了多部宪法,学习好82年宪法是宪法学的重要目标。
一、西方宪政的思想渊源
当今世界的宪法和宪政的源头都在西方,这如同近现代的主要制度文明和物质文明都发源于西方(尤其是西欧)一样。
(一)古希腊的宪政思想
1、公元前12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为著名的《荷马史诗》而被称为“荷马时代”。不断的海外殖民,形成了数百个大大小小的城邦,其中希腊本土最著名的有雅典、斯巴达、科林斯等。它们都是主权独立的城邦国家。这
些城邦国家按各自的发展道路建立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古希腊人通常将这些政治制度划分为这样一些类型:君主制、僭主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等。
2、到公元前8世纪到6世纪,希腊奴隶制城邦形成时期,这一时期又被称作早期希腊。早期希腊城邦国家内部的社会力量不断重新组合和联盟。贫富开始分化,逐渐产生激烈的社会冲突。在阶层的政治斗争中,妥协经常被用来维持权力的平衡。
3、经历了贵族阶级的寡头专政政体、僭主政体之后,希腊许多城邦的政治制度发展演变为民主政体。逐渐形成了以全体男性自由公民为主体的直接民主制度。
4、以最著名的雅典为典型,在公元前440年颁布《伯里克利法》之后,雅典的民主宪政成为古典时代宪政的典范。其中的许多法律规定成为其他城邦纷纷效仿的对象。但是随后发生的雅典和斯巴达争霸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使希腊城邦迅速衰弱,城邦宪法也日趋式微。
(二)古罗马的宪政制度与思想
1、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且构成了近现代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
2、罗马法尤其以私法发达著称于世。现在讨论和研究罗马法,几乎就是指的是它的私法。但罗马的公法,特别是宪法方面的内容,是不可忽视的。
3、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已经包含了很多公法的内容,尤其是其中的第九表,基本上就是“公法”的内容,内容涉及法律的普遍性、权利分配等宪法性内容。
4、西塞罗《论共和国》“罗马共和国是一个典型兼具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优点的混合政体,其中执政官与人民的权力、元老院的权威相结合,构成一个制衡和谐的宪政体制。”他同时指出:“罗马宪政的三大要素是官制、元老院与民众(表现为各类民众会议)。”
5、罗马宪政的特征:
宪法的原则是由政府的实践、政治斗争和先例所创立的;
某些基本原则从一种宪法形式转移到另一种宪法形式:共和制的宪法保留并采用了王政宪法的因素,帝制的宪法吸收并利用了共和制宪法的因素。
二、近代宪法的发展历史
掌握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和三种类型
重点掌握近代英国和美国的宪法制定和宪政发展。
了解近代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制定和发展历史。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和类型
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1
(2
(3“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等
2、近代宪法的三种类型
(1)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近代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
(2)外表性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
(3)以魏玛宪法为代表的现代市民宪法和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宪法。
(二)英国的宪政与宪法
1、1215年《自由大宪章》:英国国王约翰与封建贵族签订的,是英国宪法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至今仍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限制国王的权力;保护贵族与市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国会成立和两院制。(Parliament)1265年正式成立国会,1343年国会确立两院制:贵族院(上议院)、平民院(下议院)。
3、英国近代宪法性法律主要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6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权利请愿书》
(1)国王非经国会法院表示同意,不得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贷款、强迫捐献财务、租税或类似负担。
(2)不得因为这些负担或因拒绝这些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做答辩之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紧闭,或加其他折磨或困扰。
(3)不得使任何自由人因上述种种原因遭受监禁或扣押。
(4)调离驻扎在各郡的陆海军队,停止扰民。
(5)撤废执行戒严法之钦差,且今后不得再委任此类特殊职务,以防止其有所凭借,而违背国法民权。
《权利法案》
限制王权和保障民权:
请愿权利;
议会选举自由;
国会内的自由;
法院审判程序;
陪审团。
(三)美国联邦宪法
1、1776年《独立宣言》。马克思将这一宣言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2、1787年制定、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人民拥有枪支的权利。”
《独立宣言》
(1)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
(2)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3)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如损害这些目的,人民都有权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联邦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