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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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江苏省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文号:锡政办发[2006]110号

发布日期:2006-7-5

执行日期:2006-7-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5)7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158号)及其他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整合、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三集中”土地整理复垦和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年度计划

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市(县)、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

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不能与省投资、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重复申报,必须在农村规划农林用地范围内,必须是建成耕地或其它农地的,地类、面积以最新土地详查资料为准,必须是当年实施完成的。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土地、农林、水利等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备选库。市级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市级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根据量入为出原则,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当年投资计划和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各市(县)、区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下达当年

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农地)及建设用地整理取得的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当年项目申报办法中规定的标准,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县)、区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组织审查,报市政府确认审批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批准程序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县)、区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市(县)、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

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工后,项目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

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及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预算,经市(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当年项目投资计划,市级预拨30%的启动资金至市(县)、区财政支农专户。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单位应提供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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