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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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非常灵活,觉得老政策对自己有利的可以赶紧去签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点评↓↓↓之前大家一直争论如果没有施工许可证怎么办,现在结论出来“合同也能作数”。因此,如果觉得老的计税办法对自己有利,或者自己短时间内无法做好营改增准备的企业,可以抓紧签订合同,按照老办法计税,给自己一个缓冲期。很多房地产企业准备去建委疯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欲望应该会迅速冷却降低。对于性质相同的业务,因为一个证书的存在与否来判定企业是否能进入过渡期政策的圈,本身就没有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事实上虽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比如对老项目进行了深入定义,但依然没有完全解决房地产企业的全部增值税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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