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如何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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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如何确定?

【文书标题】广州市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伯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15号

【审理日期】2014.10.0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碧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荣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伯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谊。

委托代理人:陈伯强,系上述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上诉人广州市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正乾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正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林、陈伯强到庭参加庭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正乾公司是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五山街茶山(鸡笼岗)地段编号为106地块“茶山睿峰园”商品房的开发商,并取得编号为穗房预(网)字第20100694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获准销售。

2010年10月30日,陈伯强、陈志谊与正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方(即陈伯强、陈志谊)所购商品房为“茶山睿峰园”自编A、B、C第自编B栋20层2002号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茶山路234号(自编B栋)2002房(即案涉房屋),用途为住宅,层高3米,建筑面积共161.08平方米;甲方(即正乾公司)与乙方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以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总金额4203409元。

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在2012年5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十三条);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180日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

方公章的复印件……。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7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第十六条)。

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面积与用于产权登记的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1、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⑴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⑵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负责,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甲方擅自改变该商

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因甲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造成乙方利益损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赔偿(第十九条)。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3种方式处理:……3、乙方在收楼日如对室内的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经双方确认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更换,但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执行。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办理《房地产权证》: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不超过210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等等。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七份《合同》附件,其中附件一为《房地产平面层图》(对房屋的内部功能结构及相关尺寸均予以了标识,阳台外还有花池标识),附件六为《装饰、设备标准》(分为公共部分、室内部分和设备设施部分,材料标识为高档),附件七为《本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承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订前,甲方已提示乙方详细阅读,并作了合理解释,乙方在清楚理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履行维修和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第二条第2款)。如遇市政规划改变、政府行为、公共垄断、突发性社会事件、异常地质状况等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甲方不能如期交楼,甲方有权不书面通知乙方而按累计受影响的天数相应顺延交楼时间及相应顺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的时间,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按逾期的天数顺延交楼时间及相应顺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第二条第3款)。双方同意对合同第十四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调整为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二条第4款);双方同意对合同第二十二条第2款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而甲方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修改为从甲方逾期办理产权证之次日起,每日按已付总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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