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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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关系

(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从《宪法》文本上来看,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但是国家权力显然并不是由全国人大一个机关统一行使的,而是通过宪法将不同性质的权力分配给了不同的国家机构。宪法第62条第(3)款,第67条第(2)款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第85条规定了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第93条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127条,132条分别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

(二)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制约

欲考察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制约,一个比较容易的切入点应该是考察某一项具体的权力在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应当说,在国家机构的诸多权力中,立法权、财政税收权、人事任免权、战争与军事权、外交权这五项权力可以说占据了最为重要的位置,这些权力的行使最能反映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我们还是先以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美国为例来说明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比如说,在美国《宪法》中,立法权是被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享的。法律议案需要先经参众两院同时以多数通过,再交总统签署方能生效;若总统反对该立法议案,那么参众两院需要以2/3 多数再次通过才能使议案生效。在这个过程中美国《宪法》将立法权力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进行了混合和交叉(mixed and blended),虽然国会拥有立法权,但行政机关的首脑掌握着对立法的部分否决权,这就构成了对立法权的一种强有力的制约。从美国《宪法》的权力设计框架上来看,越是重要的权力就越需要将权力分配给多个机构共同行使。对于将要影响基本权利和社会性质的重大问题,《宪法》所体现的通常做法是,该问题要至少获得两个以上权力分支的同意和认可。实际上,绝大多数立法要想获得最终的合宪性,需要获得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三方的认可。这样的权力配置,一方面的确会提高立法的质量,使立法权的运行更加谨慎;但另一方面也容易使必要的立法陷入无休止的政党缠斗之中,损害了国家现实与迫切的利益。

二、我国宪法体制下权力制约模式的探索与选择

应当承认,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体制下,国家权力的运行所受到的制约是较少的,尤其是对行政权力而言更是如此。我们当然也不能认为权力受到的制约越多越好,但权力不受制约或受到的制约不足以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也是不足取的。宪法应该像约束国家权力的牢笼,其一旦有越权举动,就会受到必要的约束。因此我们应该适时总结国家权力运行的经验,在我国宪法体制中加入适量的制衡因素,使权力能够科学地运作。

(一)美国式的三权分立模式并不可取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两党政治激烈斗争的结果。三权分立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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