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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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 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管理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权)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
(一)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 地位
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情: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 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 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田永中途去 厕所,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当即停止了田永的 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违反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 理的紧急通知》为由,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但该校 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也未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 之后,田永一直在该校学习,学校给予田永在校学生的 种种待遇。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不具有学 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也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 学士学位资格名单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永 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学业证 书权)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 任权)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财权)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 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别权力关系在公立学校教育领域的特征: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行使强有力的公权力 的权力关系
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学校 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诫权,而无需具体的 法律根据
学生对于学校的权力的行使,不得提起诉讼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缺失与淡出: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容易导致基本权利地位的 丧失, 有悖于宪法精神。也违背了“法律保 留”原则。特别权力不能侵犯宪法所保护的 公民基本权利,即使是学校,凡是涉及基本 权利的事情,事关学生身份变更如退学、转 学以及一些重要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时,同样 适用法律保留。当前特别权力关系逐渐淡出 (但特别权力关系在我国无名有实),高校 无讼历史已经结束。
2、在本案中多方面显示了高校所具有的行政主体的性 质
法院判决书部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 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 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 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 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 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 行政诉讼法来解决他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有利 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德国曾经一段时间有些学者主张公立高等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权力关系(教育 关系、监狱管理关系以及公务员关系和兵役关 系)。
特别权力关系的五大特点:
当事人地位不对等
义务不确定,属权力服从关系
有特别规则,约束相对人且无须法律授权
有惩戒罚
不得争讼,有关特别权力关系事项,既不能提起 民事诉讼,也不能以行政诉讼为救济手段
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者权力赋予,轻被管理者 权利的法律救济;实践中配套立法严重滞后;下层 规范与上层规范时有抵触(大量的规章之外的规范 性文件,如职称评定中有的省教委规定的评教授与 副教授的条件明显偏高;学位授予对英语的要求); 现有规范漏洞较多
(2)充分显示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3)部分地显示了我国高等学校权力缺乏 有力的监督与制约
第二讲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郭凯 kaiguo2008@126.com
一、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 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高等学校 三、作为民事主体的高等学校
探讨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高等学校频频作为被告: 张旺诉东南大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
政赔偿案 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诉北京市宣武区
法院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21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 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
《教育法》第22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 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 学位证书。”
3、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所实施的各种行为 中,哪些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1)行政权力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 言,行政权力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 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 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等特点
(2)对学生(或教师)的权利义务影响程度
(3)德国的乌利教授从法律将教育关系中不仅 存在基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决定,而且还存 在大量的、日常性质的决定,据此将教育关系 分为基本关系与工作关系。与基本权利相关的 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工作关系中的命令则不 属于行政行为。
物价检查所违法行政处罚案 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
位证书案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
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1)充分暴露了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法律的弊端和 诸多不清。
高等学校究竟是一个何种性质的法律主体?它具有 哪些权利和义务?它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行使法律、 法规甚或规章授予的行政职ຫໍສະໝຸດ Baidu或公共管理职权?它 与学生、教师的关系如何?对于高等学校的管理行 为,法院是否有或者是否应有司法审查权,如果有, 其审查范围和方式如何?
《学位条例》第8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 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 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 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法院明确指出了高等院校的行政主体的性质: “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 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 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