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制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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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制与伦理

《新闻传播法制与伦理》部分复习参考资料

第一章宪法规范

“两为”方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言论自由: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表达权:公民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总称表达权。

知情权:(广义)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预防制:出版物内容的事先检查制,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对出版物内容进行检查,以决定出版还是不出版或删改后出版。

追惩制:政府对出版物内容事先不做检查,出版后如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

1、为什么说我国新闻传播法蕴涵了新闻自由的原则?

其实,新闻自由已经逻辑地蕴涵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现有概念之中。

首先,新闻活动作为表达活动的一种方式,通过报刊进行的表达受到出版自由的涵盖,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介进行的表达受到言论自由的涵盖。

其次,新闻活动公认属于文化活动,《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应该涵盖所有种类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

2、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包含了表达和知情两方面的权利?

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接受以及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就是说,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这是因为:(1)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2)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样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狭义的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在新闻活动中,明显体现了表达权和知情权的这种统一。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

煽动:指采取刺激性、鼓动性语言、文字或者图像。在公开场合散步或张贴以疑惑、鼓动群众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煽动性言论有哪些特点?

(1)表述方式的非理性。

(2)内容的非事实性。

(3)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

(4)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

2、国家秘密有哪几项构成要件:

(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3)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道。

3、我国新闻工作实行哪些保密制度?

(1)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2)通过内部途径反应设计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第三章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1、为什么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为什么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指有关科学、性解剖、性生理、性病理、性心理这一类科学著作,既包括专门论著,也包括进行性教育、宣传性知识、指导性生活的普及性文章。这些论作当然会有性的描述,但是同淫秽描写有本质的区别。作为科学论作,总是理性的、冷静的、严肃的,即使涉及性的问题,甚至非常具体地论述性器官和性行为,但并不会发生诲淫的效果,所以不是。

(2)所谓艺术价值,必须是在文学领域有公认的地位。著名的例子如《金瓶梅》,虽然书中有大量直露的性行为的具体描述,但这部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文人独立创作的长篇小说,深刻反映了16世纪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状况,开创了我国近代小说创作先河,在我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所以“不视为淫秽物品”,所谓“不视为”,是因为文学艺术是有感染力的,其中的色情内容难免会有诲淫的效果,所以只是不把它当做淫秽物品对待,但还是要有一定控制。

第五章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名誉: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诽谤: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使人蒙受耻辱。

公正评论:有可靠消息来源的,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有恶意的评论。

肖像: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

肖像权:公民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1、新闻诽谤行为的特点?

(1)陈述虚假事实

(2)有关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2、怎样避免侵害他人隐私权?

(1)公共利益原则

(2)当事人同意

(3)使之不可辨认

第八章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合理使用:就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法定许可使用:又称“非自愿许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稿酬。“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使用作品,所使用的作品都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前者必须支付稿酬,后者不必。

1、作品的著作权人有哪些不同情况:

著作权人有: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有些作品在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会涉及多个主体,这样就有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2)演绎作品

(3)汇编作品和其中被使用作品

(4)合作作品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6)委托作品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什么情况下视为作者:

(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创作

(2)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3、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1)首先因为时事新闻往往不具有著作权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

(2)同时,这又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而对著作权予以适当的界定和限制。

4、报刊在行使对作品的使用权方面与图书出版者有什么不同?

报刊社除了拥有对于报刊版式设计的出版者权利外,还拥有一些图书出版者没有的权利。

如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权和删节权。在时事新闻中对他人作品的引用权。

对公众集会上的讲话的发表权。以及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转摘权。

6、误登抄袭、剽窃之作的媒介应该怎么办?为什么?

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a.如果著作权人提出请求,媒介就应该与侵权者共同承担责任。

b.媒介理由按照著作权人的请求恢复其正当权利,如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发表侵权作品的媒介支付著作权人稿酬,公开披露侵权真相的都是必须履行的补救措施。理由:(1)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通常只能找媒介,而不可能找到抄袭者。

(2)主观过错上看,媒介发表侵权之作事先虽不知情,但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查明真相后,要是拒不采取更正措施,那么对著作权人的侵害在事实上就处于持续状态,就从无过错转化为有过错。(a)

(3)从客观损害上看,媒介发表侵权作品,实际上就是使用了该件作品,但却是错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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