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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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

1.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2.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

(1)贪污贿赂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

(2)贪污贿赂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3)贪污贿赂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4)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二、贪污贿赂罪分述

1.贪污罪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公共财产是指:a.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b.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a.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

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账。第二,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第三,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己有。

b.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c.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d.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即属于此种情形。e.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失物和埋藏物。

②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本罪的窃取、骗取、侵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盗窃罪、诈骗罪及侵占罪的窃取、骗取、侵占则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

③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②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

(4)本罪共犯的认定问题

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相勾结,利用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5)根据刑法典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①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1款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与特定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包括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

b.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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