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机构改革之常任理事国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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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机构改革之常任理事国的扩大的问题
(姓名:卢方辉专业:国际法学号:081923)
摘要:本文主要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组织法的角度来对联合国改革的核心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扩大问题进行了分析。众所周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扩大是涉及国际间经济政治的大问题,是一个国际间政治权力再分配的大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联合国宪章和国际组织法的国际法问题,笔者认为如何设计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扩大的方案是个关键,只有设计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由于涉及各方的根本利益和法律程序的复杂,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扩大绝对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关键词:联合国宪章常任理事国的扩大改革方案常任理事国否决权
一: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安理会的职能和地位的规定
联合国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分别是: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和俄罗斯,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每届选举5个。对此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这样的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之公允分配。”需要说明的是宪章中的中华民国和苏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继承。从联合国宪章中我们明显看到,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是由联合国宪章明确确认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要想扩大,必须要对联合国宪章进行修改。
联合国安理会的功能和主要职责,我们先看联合国宪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责时,即是代表各会员国。”再看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从这两条我们可以看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组织内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行使决策权力的核心机构,是对国际间各种争端唯一有强制力的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各会员国必须履行与遵守。而安全理事会的核心又在于其常任理事国,因为五大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第三款:“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由此可知,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实质性的决议,只要五大常任理事国中有一个行使否决权,决议就不会被通过。这就是为什么美国侵占伊拉克时,联合国形不成任何决议的原因,因为美国拥有否决权。从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中我们再一次领略到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强大,冷战期间,虽然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比较少,但是由于苏联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才使得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在联合国与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的斗争中不至于太被动。
由此可见,安理会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的责任,特别是拥有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更是负有最主要的责任。联合国安理会以及其常任理事国的主要权力都是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的授权和规定,因此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特别是涉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扩大这样核心改革,必然涉及联合国宪章的修改,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得以存在的法律基础。
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扩大的几种方案
众所周知,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常任理事国的扩大问题,联合国安理会的决策机制实际上就是大国一致的原则。任何安理会有关实体问题的决议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行驶否决权都不会被通过。因此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扩大问题非常敏感,涉及国际政治权力格局的变化,并且直接影响国际政治权力的分配以及安理会本身的权威性,因此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扩大问题不仅涉及国际法律问题,主要是涉及联合国宪章的修改和国际组织法的相关问题,更是一个国际政治问题。
到目前为止有关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扩大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
第一:增加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同时增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席位,非洲联盟的主张即属此类。非洲联盟要求增加六个拥有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并建议给予非洲国家两个新增席位,但是对此非洲国家内部也不统一,很多国家参与了“团结谋共识运动”反对日本、德国、印度、巴西的四国方案。另外,在尼日利亚、南非和埃及三个国家中到底支持哪两个国家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问题上也很难达成一致。
第二:不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只增加非常任理事国。比如在联合国名人小组给出的报告中,新增加8个任期4年并且可以连选连任的非常任理事国。不结盟运动的许多国家支持这种主张,因为不结盟运动中的许多国家,无论从领土、人口、综合国力的角度上看都没有争取常任理事国的席位的资格,所以从他们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支持只增加非常任理事国,不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提议。
第三:建立有别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的席位类型。这种类型
称为“准安理会成员”或者叫“常务安理会成员”,这种类型的成员国可以参加安理会的一切活动,但是没有否决权。比如联合国名人小组给出的报告中就提出新增加六个没有否决权的新常任理事国。从目前的国际政治情况来看,这种方案比较可行,因为五大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安理会中的权力核心就在在于否决权,五大常任理事国不会轻易让渡否决权。另外,其他像韩国、巴基斯坦、意大利、墨西哥和西班牙等没有实力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家也会极力反对增加拥有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
三:从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看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制度
笔者认为像印度、巴西、德国、日本包括南非和埃及等地区强国之所以像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因为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仅意味着国际政治地位的提高,还意味着可以参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各项重大决议,关键在于意味着拥有了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否决权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拥有了否决权就意味着可以否决任何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实体问题的决议。
从国际组织法上看,否决权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表决机制。有关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是指组织内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国一票;同时组织的决议案必须经过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该制度建立在传统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基础上,依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成员国的疆域、人口、强弱不是分配投票数的标准,唯一最重要的依据是拥有自己政府的主权实体,这些政府在组织内享有平等的一份投票权。依据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任何国家不受他国决定的拘束。国际联盟就是典型的一国一票同意制,但是这种忽略了各成员国综合国力以及其在组织内贡献的重大差异的表决制度被事实证明是极其失败的,目前很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