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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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作者:岳红1 雷光宇2作者单位:1、沈阳建筑大学2、河北金融学院财经视线2011年第33期
内容摘要: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过作用。
目前,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主流趋势。
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现行的仍是分业经营模式,走向混合经营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分业经营模式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国际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合经营模式及其历史沿革
(一)分业经营与混合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
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
其代表首推2000年之前美国的金融制度。
混业经营模式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等,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代理等。
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银行依法从事包括投资在内的,涉及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各种金融业务。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此形式在美国最为发达和典型。
(二)两种经营模式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各有利弊,没有任何一种模式占有绝对的优势。
它们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各自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优势。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
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维护竞争的作用。
专业化分工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专门从事银行业务、证券管理、资产组合管理或为大型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资源集中,易创品牌,与客户关系简单,透明度高,易于监管。
但其也有弊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产品品种单一,难以分散风险,综合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对于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相当敏感,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规模经济。
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降低了单一品种的风险,分散了经营风险。
便于通过多样化经营优势互补、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能力,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和金融服务效率。
其弊端在于: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并且同一集团内从事存贷、共同基金、咨询、商业银行与保险等业务部门之间有潜在利益冲突。
(三)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历史沿革
1929年之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起源于19世纪中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德国、美国等国都出现了全能银行,以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可以提供几乎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如贷款、存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代理保险、租赁与咨询等业务。
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以1933年通过的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
20世纪80年代,随着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先后取消,以及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揭开了金融业又一次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
如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全能化趋势日益增强加快,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融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欧元启动带来新一轮的金融业并购;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等等。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取向—混业经营模式
(一)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业走过了一个从混业到分业的历程。
改革开放以后,实行混业经营,银行可以经营信托、证券等业务。
自1992年下半年起,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
于是从1993年7月开始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在同年底正式提出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
1997年底,国务院进一步强调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近些年来,相继颁布实施的各项金融法规最终从法律框架上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发展格局。
实践证明,坚持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分业经营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金融服务多元化对分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
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市场及西方国家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带来强烈冲击。
世界金融发展格局的变化直接威胁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
银行传统的存贷款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
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混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
我国金融业必须主动适应这种变化,尽快行动,以求在即将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
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
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
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上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网络经济不断扩展,使国别概念淡化,具有很强的全球化和超国界性的特点,将会对我国金融经营制度发生强烈冲击。
互联网上的信息流和贸易流将有效冲破国家壁垒,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
对金融服务不断发展的多元化需求,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分业经营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迎合“入世”后的要求。
“入世”后,就必须按要求尽可能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领城,由于目前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市场完全开放后,国外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必将对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下的银行业和证券业经营带来极大的挑战。
为了尽快与外部经济环境接轨,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需要。
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两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
但我国实现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为此,目前我国在金融领域推行了一些改革措施,比如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以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这都是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迈出的步伐。
促进金融资本更好的服务于产业资本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服务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拓展和创新。
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主办银行。
混业经营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发展历史最为悠久,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解除禁令,鼓励其大、中银行向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产重组的要求。
因此,我国金融业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其他产业,服务于企业兼并重组等,必须朝着混业经营方向发展。
混业经营是提高经济效益与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较为单一,信贷资产举足轻重,而证券资产和其它资产所占比重很小。
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都存在较大差距,财务状况令人担优,风险防范能力较差。
业务范围的狭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实行混业经营,可以使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实现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从而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
(三)我国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可行性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但是已经具备了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
1994年以来的金融改革已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金融制度的框架基本确立并日趋完善,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的运行基本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这是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业务综合经营的前提。
各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已经普遍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经营风险观念得到强化,经营行为的理性程度明显提高。
同时加强了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了自我约束机制。
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主体的具有权威性的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并日趋成熟。
从1995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使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起来。
这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保险资金的入市、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混业经营模式开始尝试的证明。
实行混业经营,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我国金融界对大银行大混业的呼声很高,实践中部分实体早已突破分业限制进入实质上的银证、银保甚至产融结合。
所以,混业是趋势,我国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过渡。
总之,实施混业经营模式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必然发展趋势。
我国金融业实现混业经营模式的政策建议
目前,银行要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有两种途径:一是,先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再通过并购或是新建的方法形成金融控股公司。
二是,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兼并的过程中形成银行控股公司,然后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
因此,国有银行应该加强兼并,在兼并过程中合并为一家银行控股公司,然后再通过横向购并形成金融控股公司。
就我国金融业实现混业经营模式,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要强化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明确风险监控重点,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要实现正常运转,就应当尽快建立、
健全其信息披露制度。
创造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
要稳健地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必须要立法先行。
纵观美英这些金融控股公司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系统立法来指导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对于监管体制的建立,可借鉴美国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伞状监管”方式,即设立牵头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继续分别对其下属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证券子公司进行功能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既体现了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又能满足我国目前对风险控制的要求。
混业经营显然更适合金融业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实现这一新模式时,我们必须要对混业模式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这样才能保持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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