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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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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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举办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会议(本报讯)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我所于3月13日下午组织召开
了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会议。会上传达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文件,讲解了企业所得
税的政策要点,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在企业汇算
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政策及操作问题做了详尽的分析解
答,详细讲解了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及申
报操作流程,重点辅导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
其附表的填写。
培训会场还穿插了案例分析互动讨论,现场气氛非
常热烈。大家认为此次培训不仅对汇算清缴政策及业务
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且解决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
实际问题,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
了基础。
提高审核质量——为普林建设提供坚实保障(本报讯)4月10日,我所召开2008年第一
季度专题工作会。岳凡宋总经理出席会议并讲话。在听
取各部门对2008年第一季度工作汇报后,岳总指出自
年初工作部署会召开以来,各部门为完成2008年各项
目标的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
创一流标准的要求来看,我们要正视差距,提高审核质
量,不断解决问题,推动审核工作深入开展。岳凡宋总
经理强调,做好当前审核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
识。真正把审核质量摆上重要日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要把审核工作抓紧抓好,要抓住年初所得税汇算的机
遇,加强内部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形成提
高审核质量长效机制。通过税务减免、财产报损、亏损
鉴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项业务,不断提升执业人员审
核质量。二是分工负责。各尽其职,深入研究,采取措
施,
努力
改进。提高审核质量的基本要求,让委托人和税务机关
从我们审核报告和审核过程中切身感受到我所的报告客
观、公平。既维护了税法的尊严,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要结合每个委托人委托的实际工作,抓住重
点,坚持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工作,要发挥好内部执业
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大力加强执业人员职业素质的基础
理论学习,把审核质量落实到每一个人。三是要通过严
格、科学和规范管理,促进审核质量明显提高。四是要
切实维护税务中介公开、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从委托
人不满意和税务机关不放心的问题入手。要加强执业人
员业务学习、定期交流经验,加强执业人员纪律管理,
要以财税相关法规的运用等为重点,继续稳妥的推进审
核质量体系建设,从体制上促进审核公正,让委托人和
税务机关从普林人的执业和服务、管理中切实感受到普
◆
简
讯
◆
● 3月21日,我所年初成立的政策理论研讨小组召开了首次研讨会。会议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了税收政策在
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会议讨论决定大家分工合作,各自发挥自己的特长,从多方面研究普林特色业务,打造特色品牌。
●4月2日,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召开了企业客户座谈会。岳凡宋总经理和我
所客户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邱国凡、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罗骁莉等作了重要讲话。大家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阐述了注税行业的发展对改善民生起到的促进作用,重点对事务所涉税服务、涉税鉴证质量进行了评价,并就如何发挥征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等方面提出了积极建议。
●4月22日,是全国第17个税收宣传月,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我所将进行形式多样的税
法宣传活动。
普林简报
P U L I N J I A N B A O
编辑单位四川普林税
务师事务所
2008年4月20日
第02期
林代理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政策法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