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制度】市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丧葬事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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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制度】市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丧葬事宜
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丧葬事宜的暂行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八项规定”为核心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的强烈信号。

市委、市政府积极响应,认真贯彻,多次强调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作风建设,厉行勤俭节约。

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和民间习俗的影响,我市丧葬事宜大操大办之风仍有回潮,极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讲排场、比阔气,借丧葬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钱敛财。

此举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

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倡导节俭办丧事,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节俭养德的良好社会风尚。

现就严禁我市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丧葬事宜做出如下规定:
一、纪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

(二)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农村两委干部。

第二条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要求,作为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按干部管理权
限向党组织报告。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提倡丧事简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在办理过程中,须带头遵守“七个不准”:
1、不准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告知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系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借机敛财;
2、不准收受以单位名义赠送的礼金;
3、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及私营企业主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
4、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礼品、礼金,或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5、不准用公款向丧事主赠送现金、物品(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惦念送花圈、挽联除外);
6、不准动用公物、公款、公车办理丧葬事宜;
7、不准在办理过程中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二、违纪处理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的,所在单位要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并收受其钱物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内警告以上的党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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