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本有效性中几个概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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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本有效性中几个概念(有效、作废、代替、废止)的关系Tip1:

作废包含废止。

有四类标准属于作废标准:

1.已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旧标准;

2.审批单位已宣布废止的标准;

3.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

4.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

Tip2:

作废:是指该标准不适用了,被重新制、修订的标准代替了。

废止:是指该标准不适用了,并且没有再重新制、修订的必要。

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很多人在使用标准时,混淆了标准继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认为标准一旦更新,以前的标准就不可再使用了。这是一个概念性的错误,以下,我们通过标准代替与废止的产生原因谈一下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GB/T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的第条定义:复审是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以确认、更改或废止的审查活动。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条文解释》第二章第十三条中给出了更具体的定义:“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

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由此可见,标准的继续有效、代替与废止产生于标准的复审活动。

标准的复审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第二段“复审确认”里给出了具体的解释。

1.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2.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3.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4.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5.是否同其他国家标准有矛盾;

6.国家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和消费

水平的要求;

7.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由此可见,正是以上7项内容,决定了标准的继续有效、代替或者废止。经复审,国家标准内容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的,应确认继续有效;国家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或局部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

划,按照国家标准的修订程序进行修订;国家标准的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应予以废止。

清楚了标准有效、代替与废止的产生,理解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就变得简单了。

有效与作废是一对对立关系,经过复审,标准只存在“继续有效”或者“作废”两种结果,而作废又导致“修订”与“废止”两种结果。通过下图,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标准继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

注:

①同号代替:是指修订后标准号不变,仅改变年代号

②异号代替:是指不仅改变了年代号,而且改变了标准号。这其中又包含:同范畴代替(即国标代替国标、行标代替行标)、非同范畴代替(即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从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和调整转号(即仅改变标准号,不改变内容)。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判断和选择呢?我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要明确有四类标准属于作废标准:

1.已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旧标准;

a) 强制性的标准一定要用最新的,旧的自动废止。

b) 推荐性的标准如果在前言部分没有明确提出废止,只是代替,则新、旧并存,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只有前言中写明“本标准代替并废除……版本”,则旧版本的就不能用了。

2.审批单位已宣布废止的标准;

3.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

4.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

第二,若在推荐性标准中,出现“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代替……”字样,是指在满足“适用性”的情况下,旧版本可以继续使用。这种情况下,在前言结尾部分出现的“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中所包含的标准都是可以参考的。

在这里,“适用性”这个词非常关键。在GB/T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的第条定义:适用性是指产品、过程或服务在具体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的能力。这个解释有些晦涩,我们举一个例子,就可以简单的说明“适用性”的意义:A企业生产的B产品,产品标准为Q/XXX XX2005,这个版本的标准被Q/XXX XX2008代替,C企业选用参考2005年版本生产的B产品作为其原材料(因为参考2008版本生产的B产品在某指标上不符合C企业的要求),那么虽然2008版本的标准已经代替了2005版本,但2005版的标准仍可作为产品的参考标准)。

所以,选用标准时,一定要查看标准的前言。标准的代替、部分代替、废止、强制性条款等许多信息,均在前言中体现。我们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使用产品的具体条件选择标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推荐性标准中出现“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代替并废止……”字样,则旧版本不可再用;强制性标准新标准一旦发布,旧标准不可再用。

至此,标准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就比较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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