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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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广播电视改革发展,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播分离改革的总体要求。
制播分离是电台电视台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施制播分离改革,对于改变电台电视台单纯的自制自播模式,降低节目成本,提高节目质量,转换运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壮大节目内容生产能力,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制播分离改革,必须坚持中国广播电视的政治属性和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节目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充分发挥引导社会、教育人民、促进发展的作用;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计划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积极稳妥、逐步推开。
二、制播分离改革的范围。
实施制播分离改革的重点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省级、副省级电台电视台。
当前,主要石以上电台电视台的影视剧、影视动画、体育科技、娱乐等节目栏目进行。
三、制播分离改革的方式。
制播分离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
电台电视台可以采用“先台内、后社会”的办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影视剧等节目制作公司,也可采取委托制作、联合制作、社会招标采购等方式,调动社会力量加强节目制作生产。
四、积极培育新型市场主体。
积极推进电台电视台经营性的节目制作单位和部门转企改制。
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年底前要完成转企,各省级电台电视台所属的电视剧制作机构要加快转企步伐。
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制作公司除向本台制作机构提供节目外,还要积极面向其它电台电视台,面向网络、音像、移动等多媒体市场,面向海外市场开展节目营销。
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制作公司可吸纳社会资本,但电台电视台必须确保控股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
条件成熟的节目制作公司经批准可上市融资。
鼓励节目制作公司联合、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跨区域发展。
严禁外资以任何形式进入节目制作公司。
五、深化电台电视台内部管理改革。
适应制播分离改革要求,积极推进节目考核和播出机制的改革,重点是建立健全科学的节目评估体系,建立面向多主体、多渠道的节目订购采购、择优播出机制。
深化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激励、
竞争和约束机制结合制播分离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电台电视台内部事业产业、宣传经营业务分开运行,分类管理,统筹协调地,整体发展的管理运营体制。
六、认真落实改革保障政策。
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认真落实好制播分离改革中有关转企改制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制播分离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七、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
制播分离改革复杂敏感,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制播分离严格按政策办事。
要切实加强节目管理,严格执行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节目播出的各项管理制度,牢牢掌握节目内容的策划权、编辑权、审查权和播出权。
要切实加强频道频率管理,严禁频道频率公司化、企业化,严禁将频道频率变相出租、转让或承包。
要切实加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严禁编播人员与经营人员混岗。
制播分离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要严格按程序报批。
主题词:行政改革意见通知
抄报:中宣部
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
总台(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2009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