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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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历史沿革
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或过失责 任时期(同时也衍伸出担保责任)——严 格责任时期(同时也衍伸出市场份额责任原
则)
二、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 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二、我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双重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强制标准。 • 一般来说,我国认定产品的缺陷会将两者结合起 来认定,有其中之一就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 典型案例:2001年童车致损案 案例思考: 若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标准,却 仍存在不合理危险且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时,生产者能否以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主张免 责?
(Product injuries only itself and Purely economic loss)
• 除美国法和日本法外,大多数国家的产品责 任立法均作了排除规定。 • 产品自身损害所生的纯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用 合同法救济,因为确保产品的价值和品质是 契约明示或默示担保责任的规范目的,受害 人应对此提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而非侵权 损害赔偿。 •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 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标准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辨析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产品瑕疵(《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 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 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如销售者)必须向对 方当事人(如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一种基于 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产品合同责任(过错责任) 买受人负有对该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也有例外),该 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调整。
• 最终结论: 应与国外先进立法保持一致,坚持将“不 合理危险”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基本的绝 对的标准,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 性标准只能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或方便消费 者索赔的一个辅助性的相对标准,其绝不 能凌驾于基本标准之上。也就是说,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只能作为一个具体量化的 参照系,而不能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 陷的法定依据。
(三)产品缺陷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的类型: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 缺陷 对于有缺陷的产品,受害人只要证明因产品缺 陷受到损害及产品缺陷与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而生产者则要举证 才能推翻对其产品的上述推定,才能免除ຫໍສະໝຸດ Baidu品责 任。此类纠纷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主要受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财产损害赔偿
• 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 品之外的其他的财产损失,通常包括直接的物质损 失和间接的资金损失。 •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 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 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自身损害及纯经济损失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 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 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 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 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例4
说出下列情况中,受害人有权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 A.甲从大华公司购买某电脑一台,7年后因出国转让给 乙,乙受让2年后,因电脑主机隐蔽缺陷爆发,导致乙受 伤。 • B.银龙冰箱的生产者承诺该冰箱的质保期为15年,丙 从某商场购买该冰箱后因其存在缺陷爆炸,并被炸伤, 此时,距离并购买该冰箱的时间已经超过10年。 • C.某品牌电视1995年被售予第一个消费者,经过数次 倒手后,2005年流通到丙手中,2006年3月,电视机爆 炸,导致丙房屋被烧毁,经济损失10万元。 • D.1990年甲购买某医疗保健器械,使用3年后因感觉身 体不适将其卖掉,此后,甲一直感觉身体不适,多次就 诊,无法查清病因,2002年,医院确诊,甲的身体不适 与其多年前使用医疗保健器械有密切关系。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和 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
设计者——零件制造者或者原材料供应者——制造者或 者组装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购买 者(消费者) • 索赔请求人
缺陷产品致害的人 早期——直接购买者 现实中——产品的使用者 第三种潜在的索赔人——旁观者(Bystanders) **缺陷产品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通常由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 母等与死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作原告。
案例3:
• 2006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 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起销售给乙 公司,某日,小偷丙将该产品偷回家中, 在使用过程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丙右眼失 明,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赔偿,后 法院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起诉,在 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上尽了足 够注意,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乙公司称丙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应受 保护。 • 问:甲、乙公司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损害的存在 (3) 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排除事由(生产者)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开发风险抗辩(或 工艺水平抗辩) ——————《产品质量法》第41 条
(1)产品的定义存在逻辑错误 (2)产品外延太过狭窄
下列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 有哪些:
• • • • • • • • • • 建设商品房所需的钢筋; 远程激光导弹; 小麦; 某研究所正在研制的新型材料; 天然的煤矿; 房屋; 电; 管道燃气、油品、热能; 血液制品、血液; 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 产品责任中的人身损害一般指产品具有缺陷 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 具体包括生命丧失、肢体伤残及健康受损。 • 因人身伤害造成直接损失(受害人的医疗费 用和其他费用)和间接损失(受害人的收入 损失)。 • 各国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如我国的 民法通则第119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
案例2:陈某诉某厂化妆品损害皮肤案
• 原告陈某诉称:因使用了被告某品牌的化妆品造成面 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被告辩称: 原告使用的化妆品虽是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 该厂正在研制过程的试验品,并未投入市场,且不知 道原告获得其的途径。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使用的 化妆品是其作为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从车间偷来送 给她的,该产品下月即将在市场上出售。法庭委托有 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技术检验,结果为,该 厂生产的化妆品不存在对人体皮肤损害的缺陷,是合 格产品。后法院请来皮肤专家对原告进行测试,结论 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过敏性皮肤,对某些化妆品具有 特殊的过敏性。 • 问:该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
案例1
• 零件制造商甲依合同向整机制造商乙供应零件,乙制造出整机,由零 售商丙出售。然而,甲在零件制造中却未遵从乙关于零件品质的指示, 遂使零件形成严重瑕疵,丙售出整机后,买主纷纷退货,经查:甲乙 的零件供应合同中,订有甲无需对零件瑕疵负责的条款。请回答以下 问题: • 1、设丙向乙主张产品瑕疵,但乙却证明瑕疵是甲导致的,并要丙直 接向甲主张瑕疵,请问丙有无权利直接向甲主张瑕疵,为什么? • 2、设乙对丙的损失予以赔偿后,请求甲对上述赔偿负责。甲不答应, 称合同订有免责条款,双方签订该条款时无任何意思瑕疵,根据合同 应当严守原则,乙必须受其约束。问:乙的主张有无道理? • 3、设随产品附送的“三包条款”载明:产品售出后发现品质问题, 两周之内包退包换,三年之内免费保修。经技术监督机关检测,该机 确有品质瑕疵,而且通过维修不能使瑕疵消除。问:消费者能否根据 三包条款直接找乙退货? • 4、消费者丁购得该机器,回家后发现他的妻子也购买了一台同样的 机器,遂按照购买价格将该机器转卖给了邻居王五,当天王五在院子 里试机,王某的妻子、丁,过路人戊均在围观,结果机器爆炸,王五、 王某的妻子,丁和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问 (1)该案中的受害人是谁? (2)受害人可向谁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3)受害人主张权利时,应对哪些事实予以举证?
案例5:董景春诉汽车厂案
原告:董景春,男,个体运输户。被告:一汽集团公司四 平专用汽车厂物资经销公司。 1995年1月10日,董景春从一汽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 物资经销公司(下称经销公司)购买了一辆由四平专用汽车 厂装配的“CA141”型载重量为10吨的半拖挂汽车。1月21日, 董景春用该车装载10台长春轻型车厂生产的“三类汽车底盘” (每台重1.29吨,共12.9吨,超重2.9吨),运往江苏省张家 港市。当车行至“102国道”1033公里处时,挂车后右外侧轮 钢圈突然破碎,致该车在行驶中向右侧翻车,造成损害。经 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造成该车翻车的主要原因系 由于挂车后右外侧轮钢圈破碎所致。董景春为维修该车所载 货物,花修理费9000元,施救费3200元(其中:吊车费2100 元,交通费600元,车辆看护费500元),钢圈质量鉴定费 2000元;停运损失3万元,合计44200元。
•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通常为产品责任诉讼的被告。 中国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 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 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 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 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承 担的过错推定责任 针对销售者进货时严格遵守检查验收义务
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 不同归责原则下,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 不同
过失责任与担保责任的举证责任 严格责任下的举证责任 ——原告只须首先证明使用被告产品受到损 害的事实;被告要想免责,就必须对自己产 品不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原告所受损害不 存在因果关系等作出证明。
惩罚性损害赔偿
• 惩罚性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被告故意侵权和 严重的过错或无视他人安全的情形。 • 美国引进金额较高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欧 洲对有关人身损害最高赔偿限额作了明确规 定。 •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尚未设立惩罚性赔偿。 •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
• 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减 轻或者免除生产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减免事由主要体现为受害人在损害形成时 有过错以及第三人存在的过错。 • 我国产品质量法未作专门的规定。 • 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其他抗辩事由
• 诉讼时效超过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请求权消失 《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 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 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问:该规定有何缺失?
产品质量法
一、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概况 1、广义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
2、1993年颁布,2000年修改的〈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事前的监督管理 和防范) (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事后的处罚和产品责 任的承担) **我国法律中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国外立法中采用 的产品责任的区别
二、产品的认定
•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 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 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第73条第1款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