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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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几个问题
郭自力
【学科分类】法理学
【出处】燕园法学文录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内容提要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民法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基本的、起主要作用的法源是成文法典和其他制定法,而在普通法法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而普通法法系则没有这种划分,民法法系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很明确,普通法法系对这种划分则不很明确,但很注重程序。此外,两者在司法组织、诉讼程序上,也多有不同。民法法系注意法典的编纂,高度重视对法典总则的规定,普通法法系则不太重视法典总则的研究。两大法系的发展虽然彼此渗透、取长补短,但更多的是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关键词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罗马法衡平法判例
一
世界上有众多的民族和国家,也有各式各样的法律。这些法律,按其历史渊源可以分为几个法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法都可以按照这两大法系来加以区别。从历史上看,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普通法法系起源于英国法,最早还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
民法法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史过程。它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是以《民法大全》所规定的概念和原则作为基础,吸收了日耳曼的习惯法和寺院法发展而来的,以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系。所以,有些西方学者倾向于称这个法系为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German Legal System或现代罗马法系。由于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中的《查士丁尼典》为主,在欧洲大陆首先出现和发展的,故又称为成文法法系或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的最终形成大体上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一)古罗马时期。我们知道,古罗马是一个高度发展的奴隶社会,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展的社会。自由民和罗马人的商业往来,需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国家制度。这就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马克思曾经指出:“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最完备的法律形式。”<>罗马法所规定的一些概念和原则,至今在世界范围内仍具有重大影响。我国的法律也采用了罗马法的一些概念。古罗马造就了五大法学家,即保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盖尤斯和莫特斯蒂努斯。当今的陪审制度在这个时期就形成了一个雏形。这个时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制定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编、法学阶梯和新律(查士丁尼去世后出版),这四部分结合在一起,统称为《民法大全》。
(二)日耳曼人入侵时期。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的地位大大衰落,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罗马法中断了一个时期。这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封建的生产关系,贸易额有所增长,基督教开始在欧洲传播。当时的日耳曼法都是一些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各日耳曼国王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开始制定成文法典,例如《欧里克法典》、《伦巴第法令集》等等。这个时期虽然日耳曼法处于优势地位,但寺院法中还带有很多罗马法,罗马法并没有被完全抛弃。
(三)罗马法的复兴时期。从11世纪开始,西欧大陆经历了罗马法的复兴时期。这个时期出现了注释法学派,专门对《查士丁尼法典》进行注释。罗马法的复兴有几个重要条件:
第一,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大约在1135年左右,意大利彼萨人攻陷阿马尔非城时,获得《学说汇编》的手抄本。15世纪时,这个手抄本又转归佛罗伦萨城,并由劳伦廷图书馆珍藏。《学说汇编》作为《民法大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埋没几个世纪后又被重新发现,为罗马法的复兴创造了重要的外部条件。
第二,当时的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也加速了罗马法的复兴。
第三,罗马法的复兴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内部条件。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为了削弱封建割据势力,促进民族统一,需要加强君主的权力,以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罗马法在形式上代表了统一的罗马帝国的法律,《民法大全》又包含了君主拥有的绝对权力,这就为罗马法的复兴创造了社会条件。
第四,罗马法在立法技术上已远远超出同一时代的其他法律,反映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这也有助于罗马法的复兴。
(四)罗马法的演变时期。欧洲中世纪,教会法曾经兴盛过一个时期,对15-19世纪罗马法的演变和民法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过重大影响。当时,罗马法和教会法既相互竞争又互相渗透,一些大学则分别授予罗马法和教会法两种法学学位。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宗教改革运动使得欧洲的宗教势力发生分裂,教会法和宗教法庭的势力日益削弱,罗马法趁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进一步推动了民法法系的形成,并使法国成为民法法系的主要代表之一。19世纪初,拿破仑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对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加以改造,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即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在欧洲产生了巨大影响。随后,德国在1896年制定了《德国民法典》,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最重要的一部民法典,并且影响了瑞士、奥地利、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最终形成了比较完
整的民法法系。民法法系不仅影响了欧洲大陆,中南美各国、非洲、亚洲的日本、中东的土耳其以及希腊,甚至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苏格兰均属于民法法系。可见,民法法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
二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11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也称之为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也有人认为,严格地讲,英美法系的提法不确切,因为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有很大差别。事实上,美国法律虽然有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特征,但从整体上仍应当属于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一样,普通法系法系也具有久远的历史和广泛的影响。
我们知道,普通法法系以英国法为基础,故又名英国法系。但是应当注意,英国法(English Law)这一用语,现在可以泛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即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法律的总称。但从比较法学角度讲,英国法一词应从狭义解,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而不包括苏格兰,甚至也不包括北爱尔兰的法律。因为“英格兰法和苏格兰法在形成和实质方面有很大差别……尽管在现代,苏格兰已受英格兰法很大影响,它仍然以罗马法或民法的原则以及教会的、封建的和习惯法渊源的规则作为基础。虽然英格兰和苏格兰共同的议会已存在了250多年,但法制制度并没有同化。可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之间,由于后者在中世纪的臣服,已发生了法律的融化。北爱尔兰的法律,虽然作为一个单独的体系在执行,但在许多基本方面与英格兰法相似。”<>
普通法的历史究竟从何时开始呢?普通法常有自远古以来就有的说法,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从目前对普通法的理解,大致可以将其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11世纪以前,具体地说,是指1066年以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古代英国原为不列颠人居住。公元43年英国被罗马帝国所征服,历时四百余年,罗马法律的传入,奠定了英国法律的基础。大约在公元5、6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英国,驱逐当地的土著居民,建立了几个部落国家,这就是现代英国人的祖先。盎格鲁撒克逊人大肆扫荡罗马文化,以不成文的日耳曼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持社会秩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不成文的法律逐渐形成为公认的法律,即现在的英国普遍法。
由于当时尚处于原始社会解体和封建制度逐步形成时期,封建领主各自为政,并没有统一的刑事法律。对犯罪的概念没有清楚的认识,也没有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是认识到应将杀人、伤害、盗窃、强奸和通奸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在司法审判方面,普遍盛行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以此解决他们之间的讼争。审讯犯人时,往往将犯人抛入河中,以征询神的意见,如果犯人是逆着河水方向沉没的,就是有罪。或者让当事人双方手持武器进行决斗,直至分出胜负,负者为有罪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