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件.ppt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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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 务 • 《婚姻法》在总则中将“实行计划生育”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第16条进一步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1.夫妻有生育的权利 • 2.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 • • • • • • • • • • • • • • 课题 第二节 夫妻关系(二) 二、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三、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难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四、课时安排 2课时 五、教学准备工作 (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 六、教学内容和过程: 1、导入新课(5分钟) 2、授课具体内容(75分钟) 3、课堂小结(5分钟)
•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 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 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 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 1、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 第一,夫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 第二,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 第三,夫妻双方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 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
补充规定
• 家庭关系概述 •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共同生活的单位或 组织。家庭成员间在共同生活、生产、扶养等过程中形成 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统称为家庭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它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 祖孙关系。 • ▲夫妻关系是因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而产生的。夫妻 是构成家庭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 心。 • ▲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生育或法律拟制而产生,是家庭 关系中较为普遍的一种。 • ▲兄弟姐妹、祖孙之间虽是亲属,但其权利义务关系 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生。
•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 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 费的权利。” • 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 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 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 和照顾。 •
• 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 • 第四,财产约定的内容合法,不得超过夫妻享有的财 产权利的范围。 • 第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 • 第六,财产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 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 •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 双方共同所有 •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3、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法教案
法律事务教研室 邹红
第四章 夫妻关系
• • • • • • • • • • • • • • • • • 一、课题 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法律地位概 第二节 夫妻关系(一) 二、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夫妻关系的概念、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三、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难点:夫妻关系的概念。 四、课时安排 2课时 五、教学准备工作 (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 六、教学内容和过程: 1、导入新课(5分钟) 2、授课具体内容(75分钟) 3、课堂小结(5分钟)
•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1)一方的婚前财产 •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 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的财产 •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5)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 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 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具体而言: • 1.抚养义务 •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其内容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 2.教育义务 •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 •
• 二、夫妻的法律地位 •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 等。”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 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 •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意味着夫妻双方 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 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对社 会的责任。它同时也要求,夫妻之间相互忠实, 相互尊重,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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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财产关系 (一)法定财产制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1)特征 A.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B.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所得的财产。 (2)范围 《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A. 工资、奖金 B. 生产、经营的收益 C. 知识产权的收益 D. 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E. 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宪 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婚姻自 主权,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同时,子女也应尊重父 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不是 年轻人、子女的专利,它也是老年人、父母的权利。父母 的再婚权利是婚姻自由的重要体现。 • (五)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 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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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题 父母子女关系 二、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 三、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难点:子女队父母的权利义务。 四、课时安排 2课时 五、教学准备工作 (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 六、教学内容和过程: 1、导入新课(5分钟) 2、授课具体内容(75分钟) 3、课堂小结(5分钟)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 一、夫妻关系概述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双方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性是夫妻关系的前提,一切不合法的两性 关系,如未婚同居、通奸、姘居、卖淫嫖娼等,都不够成夫妻关系。 • 夫妻关系从其内容上而言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 妻人身关系包含了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是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法 律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涉及了夫妻双方和有关第三人间的一定的经 济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制、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内容。夫妻间的人 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核心,而财产关系则是夫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 个部分。 • •
• 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 (一)婚生子女 • 所谓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 (二)非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 生的子女。 • 在我国,《婚姻法》赋予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 位。《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 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亲是指父母,子 是指子女,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关系最为密切的直系血 亲,构成家庭关系的重心。 •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亲子关系分为两 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 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和非 婚生的父母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关系,基于法律规定和认可,由人的行为而发生, 包括养父母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这里的扶养,指夫妻相互之间在经济上供养,精神上安慰,在日常生 活中扶助,主要是指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 • 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是以夫妻身份的确立和存续为条件的。男女双 方依法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形成,相互间的扶养义务 也随之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扶养关系就一直存在;一旦 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扶养关系也就随之消灭。同居、被宣告无效 和被撤销的婚姻都不产生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 三、夫妻间遗产继承权 •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
• (二)人身自由权 • 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本人的人 身和行动完全自由,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 制或侵害的权利。《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 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 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具体而言,我国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三个方面: • (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 (2)参加学习的自由。 • (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 •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 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 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所谓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 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自然损害和他人的非法 侵害。 • 所谓教育,是指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适当的 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 约束。 •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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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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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有各自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 姻住所决定权和计划生育义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姓名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 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姓名是公民特定化的外在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姓名,就可以和社会上其他成员区别开来。 姓是表示家庭或家庭系统的符号,是血缘团体的象征,体现每个社会成员所属的亲属团体;名则是 区分每个个体的标志性符号。二者的组合则表明该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社会成员相互 区别的特定符号。所以,姓名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社会内涵。 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与非 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独立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夫妻各自享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可就姓名权问题进行协商。 (3)夫妻一方不得盗用或冒用另一方的姓名。 夫妻姓名权必然会涉及到子女的姓氏问题。《婚姻法》除了规定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的同时, 在第22条中还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对于子女的姓氏可以从以下两个 方面来理解: (1)未成年时由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代为命名。 (2)子女成年后可亲自行使命名权。
• (三)住所决定权 •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双方有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 权利。 •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 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 我国夫妻间的住所决定权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 (1)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 双方共同选择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第三 人也不得加以干涉。 • (2)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即女到男家落户, 妻从夫居;也可以男到女家落户,夫从妻居。 • (4)婚姻住所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 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