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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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排污收费是为了使污染物得到集中处理或共同治理而由排污者支付的费用,排污收费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也不是对排污者的经济罚款,仅是排污者应支付的治理污染的运转费用。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改善环境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不适应发展的因素,因此,本文结合我国排污收费的现状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存在的问题。
1.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改变了单纯超标收费不利于污染物总量的控制的局面。有些排污单位虽然排放的污水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排放标准,但是其排放污染的总量却远远大于一些超标排污单位。对于一个地域而言,其环境容量是一定的,这些排污单位实质是侵占了大量的环境容量,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一些超标排污单位。甚至一些排污单位为了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不惜采用稀释的办法,这种达标排放对环境质量的改变不仅没有任何好处,而且还造成了大量自然资源的浪费。
2.污染物的治理方面
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而言,排放其中的污染物的毒性有叠加作用,因此实行单因子收费是不尽科学的。实施总量收费后,特别是排污单位在治理污染物的时候,改变了排污单位只对原收费的因子进行治理的观念。最具有代表的例子是火力发电行业的废气处理,该行业的烟尘、SO2、NOX为主要污染因子,排污者原只注重对烟尘的治理,从而做到烟尘不超标而不缴费,自《条例》执行后,该行业认识到了SO2、NOX的排污费额将会大大加大其生产成本,便纷纷安装脱硫即低氧燃烧的设备,加大了治理的面和力度,从而改善了环境质量。
3.排污者的环境意识方面
对于部分行业而言,现行收费标准已接近或略等于治理成本,这就使排污者打消了“缴排污费、买排污权”的宁可缴费,不合理的念头。特别一提的是备有燃煤锅炉,且单炉月耗煤在500吨以上的企业。一台多管旋风除尘器的价格在2—3万元,能使用6—10年,每年运行费用2—2。5万元,这样算下来每年运行费用、折旧费用及所缴纳排污费大概是3.5万元左右。而不治理直接交排污费每年大概是3—4万元。从而有利于企业自觉地进行治理。
《条例》的贯彻以来,明显的感受到它给环保工作带来的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基层环境监察机构感受最深。无论是从企业自我认识方面,还是企业对环保人员工作的配合程度方面,都可以看到《条例》的实施是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道路上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上,特别是具体投入到申报一审核一核定
工作中去的基层环境监察人员是最有体会的,《条例》的配套政策与所使用的相关工具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3.1《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与申报表不够人性化,内容的重复性太严重
排污申报是最基础的工作,也是环境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目前所使用配套工具,即《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和申报表,它们的操作和填报使得环境监察人员和排污者都感到工作繁重,且是年年如此。由于《申报表》的复杂,再加上企业环保人员水平受限,环境监察人员代劳的事频频发生。
现行《申报表》分为上、下两年度的内容,而且上年信息占大半篇幅,不宜年年这样搞,只适宜企业第一年的申报,以后无此必要。具体的说,完整细致的做完一年申报后,以后再做申报其上一年度情况中的除基本信息经常变化的部分外,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排放介质已被环境监察部门所掌握。因此,就不必要求排污者填写,避免了环境监察部门逐厂核查、检验对错,浪费时间。《申报表》中下一年度情况为预报情况,先填总表,再填年表,最后填月表,这样加大排污者工作量,前后仅是简单的乘、加关系,重复性较严重。尽管如此,对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来说,错误率仍然较高。
3.2核定或复核核定数据与真实的排污量存在着不一致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要问题之一。此问题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环境监察机构的排污费收缴;会导致新建项目污染指标下达受到影响;会导致污染治理的方向有误;而且会直接影响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决策有误。这一问题的存在大致有二个因素。
3.2.1核定或复核核定数据的来源不明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定的几种核定方法中,首先具备自动监控仪器的企业在数量上很少,其次环境监测部门能够提供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少之又少,甚至常年没有一份报告。因此,核定数据的来源只能寄托于物料测算,《通知》中规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测算所得物料测算数据”(这里且不讨论具不具备监测条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测算方法在哪里,基层监察机构不知道。
在具体的核定或复核核定工作中,基层监察机构采用五花八门的系数手册,有的行业的排污系数在不同的手册,甚至在同一本手册中不同章节中有着天壤之别。企业状况基本雷同的由不同地区的环境监察机构核定,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果也有较大差别。
3.2.2核定和复核核定工作受干预
《条例》的实施,使排污收费的征收力度有了很大的保证,从而使以往的协商收费向总量收费在很大的程度上有了改变。但是地方环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
经常会发生事先协商费用,然后倒推污染量,再加上操作员的水平受限,在推倒过程中不计较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介质等问题,只要能推倒出定额的污染量来即可。
环境监察机构的核定及复核核定受到地方的干预也是比较严重的。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有时核定工作不得不作出让步,从而使得那些重排污单位在核定结果上是少排污或不排污。这又是影响核定与真实量不一致的重要因素。
3.3上级部门督查的项目不清,下级顾此失彼
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申报核定督查的工作中,由于没有一个固定格式(即检查内容),下级部门在迎检工作中很的被动。如在督查一家造纸厂的申报情况中,由于下级部门拿不出该厂的新鲜用水量的数据来源(即用水发票),那么下面的工作予以否定。在督查水泥厂时,拿不出用煤发票,则予以否定。这样的做法不尽公平、合理。县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大多是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其用水大多采用自卑水井,水费则是协商而定。由于是私营企业,其财务制度不完备,所以让每个企业拿出水费缴费的单据是很难办到。造纸行业主要控制指标为COD,如生产10000吨瓦楞纸(非化学制浆),则用水量为100万吨左右,回用20%,排放45—65万吨,如水处理去除率效在80%左右,那么排放COD就在120吨左右。水泥行业主要控制指标为工业粉尘,年产量10万吨水泥,如全线无除尘设备则排放水泥产量的10—15%左右,即排放1—1.5万吨工业粉尘。如除尘器的去除率在95%,则排放0.05—0.075万吨。用上述方法检查某一企业的申报情况及核定情况,难道不比死板在查看发票要准确快捷的多吗?当然原始资料也不容忽视,如生产工艺流程、监测报告、监察记录等。仅仅因为一种票据没有而否定全盘是要不得的。
3.4“三表合一”的制度推行不力
“三表合一”即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统计三种表格使用同一套数据。它的推行有利于环保各个部门工作的顺利发展,避免工作重复,避免发生冲突与矛盾,是科学之举。■